3.附件3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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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暂行)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科研能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1.全面考察,择优评选;
2.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评定范围
基本学制内,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外自筹生),学术型为三年级研究生,应用型为二年级研究生。
三、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人民币。
四、评选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在读期间无违反学术道德、社会公德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优异,按时完成应修课程,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良好以上,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4.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二)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省级论文3篇以上。其论文内容应与本人研究方向紧密相关,且以吉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作者顺序应满足下列之一:1.学生为第一作者;2.学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3.学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
(三)同等条件下,在读期间代表学校获得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竞赛或科研活动个人单项或集体奖励的同学优先评选。
五、评选程序
1.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导师同意,上报所在培养单位。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5-7人),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按时上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复审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3.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通过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确定获奖人选。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将进行复议。
六、奖励及其他
1.学校对获奖研究生予以表彰。按国家规定时间、按国家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的相关材料存入本人学籍档案。
3.本《办法》由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吉林师范大学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