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误将住院病历姓名写错 法院判令医院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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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误将住院病历姓名写错法院判令医院更改

陪同人员将就诊患者的住院病历姓名误写成他人名字,出院后患者要求医院变更姓名,遭医院拒绝,患者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日照市某医院将住院病历中登记错误的姓名更改为真实患者姓名。

2011年4月7日,原告周某在单位车间工作时致左手臂受伤,遂到日照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周某的同单位陪同人员在帮其办理住院手续时,将住院病历中周某的姓名误登记为同单位职工“刘某”。周某病愈出院要求索赔时,发现病历姓名登记错误导致无法索赔,在与医院协商处理未果的情况下,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日照市某医院将病历中的姓名变更为“周某”。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刘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对其进行了询问。第三人刘某称其从未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只是后来原告借其身份证复印住院病历时才得知原告曾使用其姓名住院治疗,且第三人同意将住院病历中患者的姓名变更为“周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作为实际患者,其与医院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因住院病历中的姓名错误而无效,原、被告间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方陪护人员错误地将原告“周某”的姓名登记为第三人“刘某”,导致住院病历中的姓名非为原告而是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原告作为实际患者,被告有义务协助将住院病历中姓名更改为原告的姓名,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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