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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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做好公司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健全女工和未成年人管理和保护工作体系。

2.2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女职工从事生产劳动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发挥她们在生产上的积极性。

3管理要求

3.1对新入厂或调换工种的女职工,在分配工作时应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根据其身体条件分配相应的工作,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对分配不当的,应及时调离。

3.2女工不应分配以下工种(1)锻工(2)人力搬运(3)强烈震动(4)寒冷低温(5)高温及有害于妇女生殖机能的繁重工作等。

3.3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作业环境空气中具有铅、汞、镉、锰、磷、苯、砷、二硫化碳、氨基化合物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其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工作。

3.4女工在行经期间,禁止分配过重的体力劳动;经期反映严重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生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3.5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应分配其有碍身体健康和容易引起小产、早产的工作,应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3.6女工怀孕后不能坚持原工作的,在可能的情况下,调换轻便工作或减少工作量;对怀孕反应严重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生证明,按病假处理。

3.7女工怀孕满七个月,每班应给予1小时的工作休息,但不得用于提前下班或晚上班。

3.8女工怀孕七个月以上者,不得安排她们加班加点,并尽可能使其不做夜班工作。

3.9女职工生育期待遇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公司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为依据。

3.10各单位应经常对广大职工进行教育,提高对做好女工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等原因,歧视女职工,应从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照顾。

3.11加强女职工的妇幼保健工作,定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做好妇女病的预防和治疗,消除疾病,保障健康。

3.12公司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作。

3.13对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按《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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