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建立实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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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建立实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衔接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行为,保证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和《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作协议》,决定在全市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衔接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区域: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实施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实施。实施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是全市依法设立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配送中心、酒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类为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二、开具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基本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见附件),大小、纸张、颜色不做统一规定。可以是印刷的,也可以是手写的,有条件的主体可以使用电子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合格证内容中规定的基本信息不能减少,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信息,例如产品品牌、认证标识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

(二)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对于重金属、生物毒素等主观不可控因素暂不纳入承诺范围。

(三)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主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一联留存备查,留存期为一年。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产地准出条件

1.实施合格证产地准出的蔬菜(含瓜类)、食用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其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

(2)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自己填写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格式的合格证,其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

(3)在产品上加贴的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可以作为产地证明;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的内容,应该和合格证内容一致。

2.实施合格证产地准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

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同时向购买方出具下列凭证:

(1)出售生猪、牛、羊、禽等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出具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销售或者出场的生猪产品必须附具两证两章一报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3)分割、包装的畜产品还应有加施的检疫标志。

3.未经查验或检验、经查验或检验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出栏、出厂、出塘)上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出具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

(二)市场准入条件

1.经营者购进蔬菜(含瓜类)、食用菌、薯类、果品、各类干品(含坚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留存以下证明文件:

(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具体内容见二开具要求,下同)。

(2)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凭证或自检合格证明,经营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3)本市批发市场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证”,外市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或合格证明、产地证明。

2.经营者购进畜禽及畜禽产品时,应当查验留存以下证明文

件:

(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2)出售生猪、牛、羊、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出具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书。

(4)分割、包装的畜产品还应有加施的检疫标志。

3.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配送中心、酒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企业,按照市场准入规定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其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购进。

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衔接责任主体及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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