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专题讲座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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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
武洪亮
一、离婚概述
(一)离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离婚的原则
1、保障离婚自由
2、反对轻率离婚
(三)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
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A协议离婚的程序
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B协议离婚的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
协议离婚的缺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可能会隐藏有后患;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C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
(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扶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这样的约定,在财产问题上漏洞较大。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毕,说明财产已没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最后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所以我建议离婚协议的约定必须明确、准确,不能太模糊。
(3)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建议在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分割。
(4)签订的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注意:当事人可能会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书,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一般来说,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务,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椟后另有约定;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之前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的具体描述,那对前面这份协议的离婚协议应当说可以争取有效的。
(5)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
举例:某男和某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某男离婚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儿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某男反悔,主张房子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法院认为,某男在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某男所属份额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某男所有。
(6)抚养费的问题
一般是判决不扶养孩子一方,要将其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一次性给付。
(7)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
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建议对探望权的约定要详细一些,如孩子判给男方,女方有探望权,则可约定每周六下午五点女方在孩子学校门口将其接走,当天晚上孩子可在女方住处住宿,周日晚上5点钟之前由女方送回男方住处。
(8)户口迁移的问题
户口拒不迁出造成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女方自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之内不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100元的不便补偿;如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未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房屋差价部分。
2、诉讼离婚
法定离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注解: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事实婚姻),构成重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居委会调解笔录、验伤单、伤残鉴定数等。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意收集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刑事判决书
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至于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以分居为标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期间,虽然有短暂恢复同居生活的情况,也并不表示已经和好。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因各种原因,短暂地恢复同居生活是在所难免的。比如,武某与贾某分居已达4年之久,期间虽经父母和亲友调解,短暂恢复同居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在同居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再次恶化。以上事实说明,武某与贾某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可能,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除此之外,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和好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也不能认定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