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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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

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7]7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6

【实施日期】2017.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发〔2017〕7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我区农村牧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农村牧区民间借贷和高利贷问题的认识

(一)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农村牧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资金融通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近年来,我区民间借贷在释放民间资本、调剂资金余缺、帮

助群众应急解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正确引导、依法规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农牧民的生产生活。

(二)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以牟取暴利、索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高利贷问题在我区部分偏远农村牧区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社会安全隐患、阻碍了脱贫攻坚整体进程。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法治化、市场化、群众化为导向,坚持疏堵结合、分步实施、综合施策、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

二、增强农村牧区金融供给和服务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及农村新型金融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相互补充、合力支持农牧业生产的作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或三农事业部,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在苏木乡镇布设网点。引导规范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牧区设立营业部,推广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农村牧区中低收入妇女群体的成功经验,支持区内外企业在农村牧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内政办发﹝2015﹞108号),实现县域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打造升级版的“助农金融服务点”,拓宽服务领域,提供取款、缴费、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实现“县县成体系、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家家有账户”。(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各金融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增加信贷投放。确定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左旗7个地区为试

点地区,在征得农牧民同意的前提下,试行以农牧民财政补贴增信方式贷款,金融机构按照1:5比例放大,实现农牧民可贷能贷,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贫困旗县(市、区)、牧业旗采取财政存款倾斜、按信贷规模奖补、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旗县(市、区)存款用于当地贷款。人民银行加大支农、支小和扶贫再贷款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行支农债、小微企业债,扩大支农支牧资金来源;创新支农支牧系列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农牧户信贷模式,开发与农牧业生产周期相适应的信贷产品;适当下放审批权限,简化手续,规范收费,使用简明易懂的合同文本,提供蒙汉双语服务;完善差别化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制度,调动“三农三牧”信贷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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