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航空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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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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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占有使 用的权力,并且没有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的航空 器不得飞经或者飞入。 (2)地面国家有权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输权,即一 国境内的城市之间,航空之间的运输,这种运输专门 留给本国的航空运输公司。 (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 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 经或者是飞入时遵守。
①“民用”性质②平时法③“国际 性”
一、航空法的概念
如何理解航空法的国际性特征: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使得任何设立国际机场的地点均变 成口岸,并设立“海关”。这促使随海运发展而设立的, 原本存在于沿海或通海的内河沿岸的口岸、海关制度延 伸到任何设立国际机场的地点。航空法的国际性正是源 自于航空活动的天然国际性,空气空间并无有形的边界, 这与海运、铁路或公路不同。航空法需要站在国际法的 高度,表述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间及与国 际 法律实体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冲突问题。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 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3)和平时期,民用和非民用航空应遵守统一的空中 交通规则,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 用航空在同一空域活动时,应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必须统一管理空中航行,以保 证空中航行的安全和畅通。
(2)我国的航空法以颁行的《民用航空法》为核心,由 以下各部分构成:1国家颁布的关于民用航空的专项法 律;2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3全国人 大常委会在需要时就民用航空事项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4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5关于航空法的 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无线电信
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意义:1.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
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
的”。 体现:①自保权。②管辖权。③管理权。④支配权。
四、无线电信
领空主权原则不仅适用于航空,也适用于
无线电信。
无线电技术不仅涉及空间,而且涉及外层
二、航空法的发展
1784,巴黎,禁止气球升空,第一部“航空法”。
1919,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巴黎公 约》),第一部航空国际公约。关于“无害通过” 规定,适航证与驾驶人员合格证的规定 1929,华沙,规定运输凭证的法律形式,承运人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194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芝加哥公 约》),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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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王喜 中央财经大学 应用经济学博士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 公派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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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卷考试:总成绩50% 课堂考勤:总成绩20% 平时作业:总成绩20% 课堂讨论:总成绩10% 旷课三分之一学时(5次课),不得参加 期末考试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1919年前,五种理论:(1)完全的空中自
由论。(2)空中有限自由论。(3)领土区域
论。(4)国家警察权论。(5)国际共管论。
1911年马德里国际法学会。法德:国际空
中航行自由。英国:领空主权原则。
一战中,领空主权论最终取得胜利。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芝加哥公约》:“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
航空基础知识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七节 区时计算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 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 活动的法律规范,即电信法和外层 空间法。
一、航空制度
领空,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 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巴黎公约》,“无害通过”。 《芝加哥公约》,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 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 形立体空间。 领空上限高度理论:“空间论”、“功能论”。
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 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1)基础:领空主权原则,一国对其领空享有的完全 的和排他的主权, “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上空”; 即1.国家有权制定本国的航空法,确立其领空的法律制 度。2.设置空中禁区。 (2)主要调整对象: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乘客与乘客之间的关系、乘客与航空公司的 关系、乘客与机场所在地政府的关系
空间,更需加强国际法律,扩大国际合作。
1932,马德里,《国际电信公约》,国际
电信联盟。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三、航空法的渊源
国内航空法的渊源:
(1)我国航空法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 次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禁区
禁区(prohibited area),是指在一个国家的 领陆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 定区域。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
进入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
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限制区
限制区(restricted area),指在一个国家的 领陆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 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任何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