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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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行为,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二章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提前做好起重机械使用计划,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附表一)中选用起重设备。如选用的租赁单位不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须事先取得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审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的起重机械进场、使用。严禁使用转租的起重设备。
第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所用起重设备的统一编号;检测报告;
三、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特种工种操作证。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除安全管理
第六条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各单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一、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二、安装单位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三、起重机械的统一编号;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起重机械专项安装方案和技术措施、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等;
七、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八、安装单位办理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起重设备拆装单位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现场机械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旁站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安装单位编制的起重机
械专项安装和拆除方案和技术措施,确保方案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要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所需的条件,按照产权单位提供的起重机械基础技术要求,制定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基础施工完毕按照北京市《塔式起重机基础检查记录》(表AQ-C8-1-2)、《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表AQ-C9-1-3)组织验收,并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施工资料。
第十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拆装单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确保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各单位应组织分包单位、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按照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施工升降机拆装统一检查验收表》共同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验收合格后填写《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初检合格和复检验收通知单》(附表二)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验收合格后,项目部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AQ-B2-3),报监理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程序见附表三)
第十一条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后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
之日起30日内,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进行使用登记。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使用登记的网上申报工作,各单位负责到区县建委申报。使用登记完成后应将使用登记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使用前,各单位与产权单位要共同对机组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作业规定,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填写《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表AQ-C8-2),运行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告。《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表AQ-C8-2)填完后每月报项目部进行存档。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的,拆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设备的维修保养,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备案。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
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时,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群塔作业方案”,确保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塔式起重机回转半径内有高压线的,项目部应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搭设绝缘防护架。
第二十条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首层进料口设防护棚,各层卸料平台防护门及梯笼保险、上下限位、制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基础下方严禁有积水,塔式起重机基础四周必须设防护栏杆。
第二十二条同一电动吊篮严禁两人以上同时作业,保险绳必须单独设置,严禁固定在悬挑梁支架上,作业人员严禁中途上下吊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没有签订设备租赁合同,起重设备进场安装、使用的,每台设备处罚项目部10000元,处罚项目负责人1000元。
第二十四条凡验收手续不齐全,现场投入使用的,每台设备处罚项目部5000元,处罚项目部负责人500元。
第二十五条安装单位没有办理《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现场允许其进场安装的,每台设备处罚项目部5000元,处罚项目负责人500元,并责令其停止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