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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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实现机关干部职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良性运转,以此推动机关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经研究,决定制定执法局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现将制定后的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印发,请各科室、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首问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局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群众到本局办事或来电询问有关事项,第一位接见或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局办事或来电询问的人员,并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条群众所办或所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内的,要按照《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否定报备制度》等规定积极办理或答复,不得推拖和误导。
第四条群众所办或所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但属于本局职责内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和帮助其找到相关科室或岗位;属于承办部门不明确的事项,由首问责任人与局办公室联系,帮助群众找到承办部门。
第五条群众所办或所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局管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情况,尽量为群众指明办事途径。
第六条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回绝来访群众。
第七条群众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人姓名、所在单位、来电内容、联系电话等详细登记,及时转局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九条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任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而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在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事项和上级党委、政府
的决定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在工作中,服务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刁难服务对象的;(三)对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未实行一次性告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工作纪律涣散,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脱岗、窜岗,或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违规执法,不给好处不办事或利用管理权、审批权吃、拿、卡、要的;
(六)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八)对重大或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责任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九)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办文办事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协商或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又未报送上级,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作风问题和机关效能问题失察失管的;(十二)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投诉,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十三)其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贻误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视情节可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四条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项时,承办人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
第二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之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通过电话咨询办事程序的,应当当场或以详细方式告知对方需要提供的所有材料目录。
第四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五条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七条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限时办结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担负对外服务的局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示限时办结的有关事项。局政务公开方案中承诺了办理时限的事项,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服务承诺中确定的时限内办结群众的诉求事项。
第二条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第三条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如情况特殊,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局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四条对上级机关来文、来电或会议交办的事项,有明确的承办部门和明确的承办期限的,应在承办期限内办理完毕。交办事项无明确承办限期的,能即时办理的应当即时办理;工作任务较重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结。因情况特殊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或难以在交办机关确定的承办期限内完成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交办事项无明确办理部门的,收文部门或接电、参会部门要在当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