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货检验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货检验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应范围
为规范出货检验要求和流程,确保成品出货质量满足客户要求,降低客户投诉率,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出货检验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XXX BG002 物品标识卡管理办法
Q/XXX CZ001 物料出入库工作标准
Q/XXX CZ002 清料和盘点工作标准
Q/XXX EG001 先进先出管理办法
Q/XXX EZ001 半成品、成品出入库工作标准
Q/XXX GG007 标准化文件编制、发放、实施、修订标准
Q/XXX GG009 木托盘管理办法
Q/XXX GG010 标准化稽核、考核办法
Q/XXX WG001 生产计划单审核及收发制度
Q/XXX WG002 客户投诉处理办法
Q/XXX WG004 成品出货管理办法
Q/XXX ZG003 制程检验管理办法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出货检验
出货检验是指在出货之前为保证出货成品满足客户质量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4 权责
4.1 外贸部(上海办)业务员负责依据客户需求发布出货信息、联络备货事宜、对接客户投诉。
4.2 生产部线(组)长负责出货成品的生产、标识、送检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4.3 质检部质检员(OQC)负责依据本办法落实成品出货检验。
4.4 仓储部仓管员负责合格成品出入库及依据外贸部(上海办)业务员的出货信息备货、装柜、发货。
4.5 质检部经理(副经理)负责监督出货检验及协助外贸部(上海办)业务员处理客户投诉。
5 工作程序
5.1 本办法所指成品特指生产部生产的可以直接出货的产品。
注塑部生产的塑料件不能直接出货客户,故不属于成品范畴,原则上应依据“Q/XXX CZ001”规定执行。
5.2 生产部线(组)长应安排员工将完工的成品集中堆放于待检区内,要求依据“Q/XXX GG009”规定正确合理堆放在木托盘上,同时依据“Q/XXX BG002”规定完整填写和正确悬挂“物品标识卡”,要求每个木托盘悬挂一张“物品标识卡”,标明该木托盘上成品信息,并开具《送检单》(二联式表单)转交质检部质检员(IPQC)进行质量检验。
5.3 质检部质检员(IPQC)在接收到生产部送交的《送检单》后,应依据“Q/XXX ZG003”规定完成最后批次成品检验工作(其余批次随线制程检验),同时开具对应的《成品检验报告单》(二联式表单)。
5.4 仓储部仓管员应依据外贸部(上海办)业务员提供的《装箱前资料》(见“Q/XXX WG004”中表单)要求清点和发放成品,并依据“Q/XXX EG001”规定做好成品先进先出管制(按订单要求出货的情况除外),同时及时做好成品出库手续和出账手续。
5.5 质检部质检员(OQC)应立即对仓储部仓管员准备的出库成品执行出货前的抽验检验。
若遇出货时间关系或其它因素影响,需在生产的同时安排成品批次入库装柜的,质检部质检员(OQC)应实行随线出货成品的抽样检验。
5.6 质检部质检员(OQC)应核对质检部质检员(IPQC)开具的《成品检验报告单》中的成品品名、规格、数量、检验结果等信息,确保与《装箱前资料》相符。
5.7质检部质检员(OQC)应依据“GB/T 2828.1,IL=II”抽样标准执行成品抽样工作。
抽样过程中应力求做到抽样位置合理均衡,抽样方式可分为上、中、下、前、后、左、右抽样。
5.8 质检部质检员(OQC)应依据检验标准中的检验项目,逐项对抽样成品样本全数从外观、尺寸、功能、包装等方面执行检验,并依据“GB/T 2828.1,IL=II”中的AQL值判定出货成品检验结果。
5.9 对于检验判定合格的成品,质检部质检员(OQC)应通知仓储部仓管员、仓储部叉车工和仓储部装卸工执行货物装柜和出货;对于检验判定不合格的成品,质检部质检员(OQ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