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及村民资格认定的几个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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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如 何 综 合 考虑 各种 因素 作 出公 平合 理 并让 多数 村 民 满 意 的征 地 补偿 款 分 配 方 案 . 众 多 自治 组 织 必 须 引 起 重视 的 问题 是
关键 词 : 地补 偿 款 征 分 配 方案 程 序 村 民 资 格 认 定
征 地 补 偿 款 的 分 配 涉 及 村 ( ) 的 切 身 利 益 , 果 处 理 不 有 . 组 内又 分 属 于各 小 队所 有 . 分 配 方 案 理 应 由土 地 权 人 依 居 民 如 小 其 好. 就会 导 致 农 村 的 不 和谐 和 社 会 的 不 稳 定 . 而 引 发 上访 和 诉 程 序 作 出 , 实 际情 况 并 非 如 此 。 村 ( ) 委 为平 息 纠 纷 , 然 从 可 居 两 竟 讼 纵 观 近年 来 因征 地 款分 配而 引 起 的 上访 和诉 讼 情 况 看 . 部 不 管 不 顾 各小 组 的实 际 情 况 . 性 作 出统 一 的 分 配 方案 更 有 甚 大 硬 分村 组的土地款 分配方案从制定程 序到拟定 的实质 性条款 . 大 者 , 冠 冕 堂 皇 地 报 乡 ( ) 委 书 记 签 署 意 见并 加 盖 党 委 印 章 . 还 镇 党 多 表 现 出各 自为 政 、 行 其 是 、 行 我 素 等 混 乱 现 象 , 成 有 征 直 接 以行 政 权 力剥 夺 土 地 权 人 应 享 有 的权 利 。其 实 , 各 我 造 只要 村 ( ) 居 地 款 的地 方 就 有 上访 或 者 诉 讼 . 至 发 生 暴 力 伤人 事 件 尽 管 村 委 会 和 小 组 具 备基 本 的法 律 常 识 . ( ) 两 委 ” 如 何 拟定 直至 甚 村 居 “ 对
农 村 征 地 补 偿 款 分 配 方 案 的 制 定 程 序
及 村 民 资 格 认 定 的几 个 相 关 问 题
李 文 富
( 南 省 昆 明 市嵩 明县 委 党 校 云南 昆 明 6 1 0 ) 云 5 7 0
中图分类号: 3 C9
一 一 一 一 一
文 _ 肺
A 一 一一 一
和谐因素. 严重 干扰 着 干 群 关 系 究 其 原 因在 于分 配 方 案 的 制定 j 是 土 地 补 偿 款 分配 方 案 虽 然 经 村 民代 表 会 议 讨 论 并 听取 程 序 不 规 范 、拟 定 的 条款 缺 乏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甚 至 违 法 、村 规 民 了部 分 村 民 的意 见 . 形 成 了文 字 性 的 分 配 方 案 . 未 经 必 要 的 “ 也 但 约 ” 法 律 法 规 相 悖 等 . 使 上 访 直 至 诉 讼 的 情 况 累 累发 生 鉴 公 示 或 者 公 示 的 方 式方 法 不 当 . 与 致 导致 部 分 村 民对 方 案 的 形 成 过程 于此 . 笔者 将 结 合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有 关 规 定 . 农 村 土 地 及 方案 的 内容 条 款不 知情 . 使 对 方 案 存 有 异 议 . 失 去 了表 达 对 既 也 补 偿 款 分配 方 案 的制 订 程 序及 其 认 定 标 准 作一 浅 显 的探 讨。 的 就 会 , 终 只 能 被 动 、 触 地 接 受 分 配 方 案 , 严 重 剥 夺 了村 最 抵 这 土 地 补 偿 款分 配 方 案 的 制 定 程序 ( ) 的知 情 权 、 语 权 。 居 民 话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 农 解 释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涉 . 四是 方 案 的形 成及 内容 受家 族 势 力 的牵 制 .很 难代 表 大 多数


村 民委 员 会 、 民 小 组 . 以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民 主 议 定 程 序 , 村 可 决 村 ( ) 的利 益 。作 为村 、 的议事 或 “ 居 民 组 权力 机 构 ” 事 项 的 议 定 往 , 定 在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内分 配 已经 收 到 的 土地 补偿 费 此 规 定 涉 往 以户 长 ( 长 ) 族 的意 愿 为 主 . 谓 的小 组 代 表 只 是 “ 所 摆设 ” 方 案 的 . 及 三 个 问题 :一 是 有 权 实 施 分 配 的 主体 是 村 ( ) 委 会 或 者 村 公 平合 理 性 受 到 严 重 质 疑 . 起 连 锁 上访 甚 至 诉 讼 在 所 难 免 居 引 ( ) 组 , 法 定 的 集体 经济 组 织 ; 是 参 与 分 配 的 对 象 为 集 体 居 小 即 二 对 于 以上 普 遍 存 在 的违 反 民 主议 定 程 序 的 情 形 . 直 接 后 果 其 经 济 组 织 内部 的村 ( ) : 是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决 定 如 何 分 是 因 方 案存 在 瑕 疵 而 损 害 了 部分 村 ( ) 的利 益 笔 者认 为 : 居 民 互 居 民 村 配 实践 中 . 土地 补偿 费 到 帐 后 . 据 土 地 的权 属 关 系 , 地 权 民代 表 大会 和村 民会 议 是 村 民 实行 民 主 自治 的 权 力 机 构 , ( ) 当 依 土 乡 镇 人 有 权 决 定 土地 补 偿 费分 与 不 分 、 多 少 、 与 分 配 的 对 象 等 以 分 参 政 府 和 村 ( ) 会 应 当采 取 相 应 措施 . 化 民 主 “ 定 程 序 ” 指 居 委 强 议 的 及 如 何 认 定 村 民 资格 等 问 题 如 果 决 定 “ 予 分 配 ” 者 “ 以分 导 监 督 , 不 能 强行 介 入 、 而 代 之 。特 别 是 由村 ( ) 组 讨 论 不 或 予 而 取 居 小 配 ” 只需 召开 村 ( ) . 居 民代 表 大 会 或 者 村 ( )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并 拟 定 实 施 方 案 时 . 级 部 门 应 派 专 人 实 地 宣 讲 . 某 些 法定 性 和 居 民 上 对 予 以公 示 即可 但 因农 村 问题 复 杂 、 及 因素 多 , 正 依 照 法 定 原 则 性 较 强 的事 项 拟 定 规 范性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避 免方 案 形 成 的 涉 真 程 序 形 成 有 效 的 分 配 方案 确 实 很 难 。可 以说 , 多 数 村 ( ) 大 居 委会 随 意 性 和 违 法性 或 者村( ) 居 小组 出 台 的 土地 补 偿 费 分配 方 案 , 与 《 委 会 组 织 都 村 二 、 村“ 农 集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 资格 认 定 的 标 准 法 》 十 九 条 的规 定 相 违 背 。 这 主要 表 现 在 : 第 根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 农 解 释 ” 征 地 补偿 方 案确 定 时 已经 涉 .






一Fra Baidu bibliotek
文享 _ 号! =2X 02 8  ̄ 00 _ 5 ( 1) =3 =2 9 2 0 3_
摘要 : 近年 来, 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和 小城镇规模 的逐渐扩 大, 随着城 土地 的征 用量 逐 日增长。土地征 用必然涉及到土地补偿
款 的分 配 , 分 配 过 程 中涉及 的 分 配数 额 及 份 额 配 主 体 、 配 范围 以 及 特 殊 情 形 的 处理 等 相 关 因 素 . 村 民 极 为 关 心 的 问 其 分 分 是
( ) 会 和 村 ( ) 小 组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 平 合 理 照 顾 大 多 数 形 成 分 配 方 案 加 以指 导 和 监督 . 时化 解 和 平 息 纠 纷 . 查 核 实 居 委 居 民 公 及 调 人 利益 的 主 观心 态 . 力 将 分 配 方 案 做 到尽 善 尽 美 , 往 往 还 是 相 关 情 况 等 . 全 可 以将 方 案 的酝 酿 与 出 台 交 由土 地 权 人 实 施 . 努 但 完 “ 得 人 心 ”各 种 猜 测 、 虑 、 恨 甚 至 “ 人 死 地 而 后 快 ” 不 , 疑 嫉 置 等不 而 不 必 大 包 大 揽 、 而 代 之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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