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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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3000字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时不在参加着各武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民法论文3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民法论文3000字篇1
浅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致力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并将其作为新中国经济改革中的重要目标。市场竞争是商业活动中永远存在的主旋律,更是各类经济活动无法回避的市场主题,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对于商业机密的保护更加成为了商家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关键所在。尽管如此,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一些商家对于商业机密的法律保护意识还较为淡薄,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普及法律知识,塑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新时代法律人不容推卸的责任。
1 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
商业秘密主要是包括商家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的各种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对于不同的国家而言,商业秘密的在法律规定中的解释有所不同,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未公开的信息”;而美国则在《不正当竞争重述》中将商业秘密解释为“任何可以应用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事业中,并且有现实或者潜在经济价值的秘密性的信息”;商业秘密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规定为“还未公开的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虽然商业秘密在世界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表述,法律内涵也有所差别,但是商业秘密所特有的法律上的本质特征却是一致的,即秘密性、价值型以及创新性。所谓秘密性主要是指商家所特有的归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是未经权利人公开的、处于秘密状态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处于保密状态是商业机密的基本条件之一,采取保密措施是保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的必要手段。“价值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
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经济价值既包括商家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也包
括在商业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实用性是商业机密价值性的主要内涵,即有价值
的信息必须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被制造或者使用,只有具有明确的应用性,商业信息才
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创新性”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在某一领域具有创造性和
新颖性,并且是还未被公众了解和熟知的。创新性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非浅而易见的,并具有一定的商业难度。
3 浅析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所谓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谁,以及商业秘
密产生的经济收益如何进行分配等。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问
题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如专利法、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对
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进行判定。
3.1 职务性和非职务性商业机密的权力归属
与职务有关的商业秘密应当归单位所有,与职务性商业机密即指单位员工在履行
职务的过程中开发出来的商业秘密,这种商业机密一般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
财力,是参与商业机密开发的单位全体职工长期的智慧成果和结晶。虽然在商业机密
的开发过程中工作人员有大量付出了,但是他们已经从单位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因此,这种类型的商业机密不归职工个人所有,它的权利归属应该是单位。非职务性商业秘
密权归个人所有。非职务性商业机密是指单位职工在工作之余,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创造出来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这类商业秘密与职工的单位无关,是属于职
工个人所有的。职工在工作之外,利用单位的有利條件和经验开发出来的商业机密在
原则上来说是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但是如果职工是在单位给付了合理报酬的前提下进
行研究和开发的,那么单位就具有优先使用这些商业机密的权利。假如单位和员工在
商业机密的权利归属问题上另有约定,那么应当按照当时的约定执行。
3.2 委托开发和共同开发的商业机密的权力归属
经过委托开发出来的商业机密应该按照当时双方签订的合约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法律规定为委托方所有。如果商业机密是经过数人公同开发产生的,那么其
在本质上是归属于开发人共同所有的,属于共同财产。但是与普通的共同财产想比,
它不能进行分割,共同所有人只能够对其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因此,对于这类商业
秘密产生收益的分配应该按照事先规定进行分割,假如没有事先约定,那么任何参与
开发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都有使用的权利,所得的利益归使用人所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该共同所有的商业机密进行处分,那么必须经过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行,处分所得的收益归共同所有[1]。
4 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责任分析
民法中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违法获取、使用或让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根据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4.1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所谓不正当手段主要包括盗窃、胁迫、利诱以及假意的同对方合作、交流等手段,其中还包括行为人使用重金收买内咳嗽币源锏交袢∩桃祷密的目的,更有甚者行为人采取指派长期卧底的方式来获取商业秘密。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获取商业秘密之后都会自己使用,即将有利的商业信息投入到目前的生产活动之中。但是也有个别情况出现,例如行为人受到巨大的利益诱惑,将商业秘密转手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另外还存在侵权行为人为了打击商业秘密权利,将获取的商业秘密故意泄露给人,达到削弱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的不良目的。
4.2 行为人滥用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关于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行为人主要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雇佣的职工以及与其有业务关系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人在利用合法途径获得商业秘密之后,没有遵守保密规定,违约向第三方透漏权利的商业秘密,或者在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2]。
4.3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是指第三人在明知行为人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商业秘密,却依然选择接受、使用该商业秘密,并对商业秘密进行泄露和扩散。由于第三人实施了以上行为,那么他也就成为了新的民事侵权人,只是侵权的方式与直接侵权人有所差别而已。
5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