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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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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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规则

(XX办〔2012〕0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管理效率和水平,规范总经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意见》、《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集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集团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并根据需要设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各一名,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聘任或解聘。具体程序按照《集团章程》、《XX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总经理主持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总经理的职责

第四条根据《公司法》、《集团章程》的规定,总经理履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集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集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集团投资、融资、资产处置计划和方案;

(三)拟订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基本管理制度,制定集团的具体规章;

(五)拟订集团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拟订集团年度经营计划以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等年度计划和方案;审议全资、控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以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年度计划;

(七)拟订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议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八)拟订集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全资、控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拟订集团风险管理体系方案;

(十)决定集团总部职工的分配办法和奖惩方案;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集团财务负责人的人选,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聘任或解聘;提出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和全资、控股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征求党委会意见后,提交经营班子会审议;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审批权限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二)审议全资、控股企业的集团章程;审议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审议全资、控股企业经营班子业绩考核方案;

(十三)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协调、检查和督促属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十四)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条总经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集团和董事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维护出资人和集团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求;

(三)完成董事会下达的集团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经营计划。

(四)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总经理在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定时,应当事先听取集团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依据分工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方案、报告和文件的准备工作;

(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在集团分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向总经理报告其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八条集团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还可以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的决议并部署工作;

(二)研究落实监事会的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制订集团经营、财务、投资等有关事项的方案及实施办法;

(四)研究部署集团各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五)研究集团各职能部门、子企业提请集团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人事安排等事项;

(七)其他需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应及时通知董事长、党委委员和监事会。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和总经理助理职级的领导等,根据会议议题,总经理也可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监事应当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董事会秘书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可由总经理提出,也可向副总经理等其他集团领导及职能部门提前3天征集。议题、议程经总经理审定后,发给需要参加会议的相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副总经理等其他集团领导就其分管的具体工作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应事先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向会议说明。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可委托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人员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做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由总经理签署后执行,并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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