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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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9年4月24日工考委第14次扩大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培训考核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和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工人等级考核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领导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工人的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工考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
第四条工考委设主任1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国管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领导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员10-12名,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秘书长1名,由常务副主任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由工考委聘请顾问若干名。聘任副秘书长1名,由培训考核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工考委下设办公室,并根据需要下设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幼教等若干专业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5—8名,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工考委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有关单位作为培训基地,承担各专业的培训任务。
第七条工考委成员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意见,报请工考委主任批准;领导小组成员变动亦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意见,报请工考委秘书长批准。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工考委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及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所属各领导小组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的工作;
(四)负责高级技师、技师和工人技术等级的核准、审批及发证工作。
第九条工考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在工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工考委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工考委报告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二)负责组织拟定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办法,并组织落实;
(三)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四)负责工考委各种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协调、联系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和各考评基地的工作;
(五)负责办理有关证件的制发工作;
(六)负责考评人员和教师的培训及有关聘任工作;
(七)负责工人考核培训、考核、技师评聘工作的基本情况统计,工作简报、
业务资料汇编及文书档案、印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领导小组负责本专业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具体组织规范化的培训。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工考委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一)工考委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其主要任务是:讨论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和审议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审议各项工作制度;讨论和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问题。
(二)工考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和秘书长参加,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培训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研究拟定全体会议有关决定的具体办法;审定办公室在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内部建设等方面拟定的制度办法;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
(三)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本专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评议审核工人技术等级、技师及高级技师考核成绩及核发《技术等级证书》名单;其它需要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本专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工考委全体会议议程、主任办公会议议程由秘书长审定;领导小
组会议议程由办公室审定。
第十四条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以及列席人员由办公室审定。
第十五条工考委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均印发会议纪要,并视情况印发工作简报。
第五章文件报批、签发制度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报工考委的报告,须经组长签字后,由办公室汇总呈报。
第十七条以工考委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由工考委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由工考委秘书长签发。
第六章培训考核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工人培训考核的报名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
际情况印发报名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由办公室存档,其复印件由各专业(培训基地)管理。
第二十条培训工作由培训基地统一安排,其培训计划必须提前报办公室审定(培训计划包括时间、地点、人数、课时、培训内容等)。
培训应按计划进行,未经办公室统一,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要逐步使用国家试题库。未建立国家试题库的工种,办公室要逐步建立试题库,进行规范化考核。
各专业考核成绩单报办公室统一制表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工人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经领导小组评议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报工考委主任审批。
第二十三条考核合格者,由工考委颁发证书。发证日期以工考委主任签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四条证书的核发由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二十五条证书由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介绍信统一到办公室领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工人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的核发证书名单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室存档。其它与培训考核有关的试题、业务资料等须办公室保存两年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