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确立过程及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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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确立过程及现实意义【摘要】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必须做到的就是“严守合同”,即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实际履行。这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实现其所意欲追求利益的要求。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主要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法律法规

等总是会发生变化的因素,这些变化的因素往往导致先前订立的合同条目所不达。为避免这种现象,情势变更原则往往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履行;现实意义

一、我国合同法确定情势变更原则的过程

情势变更原则的发展及确立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社会这种动态因素的适应性,情势变更原则最终能够确定,也表明其与社会发展有内在的联系。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现已被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而我国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却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1980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第79条第一项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我国对于该条并未提出保留,因此,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人民法院当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然而,在1999年《合同法》的立法中,立法者对于这项原则几经踌躇,但最终并未被肯定下来。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必然会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相类似案件时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从

而引起人们对法律权威的怀疑。最重要的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本身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对于双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以及利益的均衡都是十分有效的。

但值得庆幸的是,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其中第26条确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可以说,该规定从整体上填补了我国《合同法》的漏洞,应当予以肯定。二、我国法律确定情势变更原则的现实意义(一)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合同实质正义的突出体现

情势变更原则可以看做是合同履行中的最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的例外。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没有任何瑕疵。此时,双方当事人处于相互信赖的客观环境中。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客观情况,如《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中所规定的内容,这使订立合同时的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者不复存在,当事人所约定的内容等与新的客观环境并不完

全相适应。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受有损失;如果所形成的新的客观情况使得合同的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没有实质意义,继续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合同实质正义目的的实现。

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的后果,法律当然要允许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以便合同双方当事人切实现实其所追求的目的。(二)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依然迅速处于增长的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的这十多年更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这种快速的发展也会面临一些问题。国内方面,为加快经济的发展,新法律法规与政策出台的频率较高;国外方面,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其在高端领域的应用、全球经济一体化更深层次的融入、尤其是我国在wto中的境况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面临关键的转型期。当事人在这种不断变化着的环境中订立合同以完成交易,必然要承受不小的风险。而风险的存在并非是当事人所造成的,显然不能让当事人承担这种不利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体现了其所应有的价值。

之前的合同法没有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其体系显然是立法上的一种短视,不能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情势变更原则的功能。以至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合同法并没有确保合同实质正义的实现。《合同法解释(二)》重新

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一方面十分符合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能够保证合同目的真实有效的实现;另一方面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保持经济的增长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三、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及不足之处

《合同法解释(二)》对情势变更原则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如何认定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该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时需要做的首先是要了解该原则的适用条件。

关于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二是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三是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四是须情势变更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五是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对于后四个适用条件是比较容易理解的,这里主要讨论第一个适用条件。

所谓情势变更,就是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这里“发生变更的情势”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主要针对的是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的巨大变化,与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有直接关系。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势也较为复杂。而《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将情势变更原则成立的情势限制在“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这显然缩小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之外。由此可见,我们在肯定最高人民法院适

时颁布了《合同法解释(二)》的同时,也要清楚认识到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依然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自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确定情势变更原则以来,人民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依此解决了大量合同纠纷,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的进步与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也希望情势变更原则能够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适用。

参考文献: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10.

[2]魏振赢主编.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高富平主编.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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