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地籍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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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地籍调查表

_______市_______乡__________村

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____巷

年月日

初始、变更

封面:

(1).编号:这是宗地的正式地籍号,但区(县)编号可省去括号。

(2). 区(县)街道号:该宗地使用者通讯地址。

(3). 年月日:现场权属调查时间。

地籍调查表

(1).初始、变更:若初始地籍调查时,在“变更”二字上划一从左上至右下的斜杠,反之则在“初始”二字上划斜杠。

(2).土地使用者

(A)名称:单位全称(即该单位公章全称)、个人用地则填户主姓名。

(B)性质:全民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企业或个人等。

(3).上级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行政、资产等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个人用地时此栏可以不填。

(4).土地坐落:此宗地的坐落。

(5).法人代表或户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一致)或户口簿上的户主。

(6).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又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7)、预编地籍号、地籍号:预编地籍号是指在工作用图上预编此宗地的地籍号。地籍号是指通过调查正式确定的地籍号。

(8).所在图幅号:

(A)未破宗时,即为此宗地所在的图幅号。

(B)破宗时,应该包括此宗地各部门地块所在的图幅号。

(9).宗地四至:具体填写邻宗地的地籍号及四至情况或注“详见宗地草图”字样。

(10).批准用途、实际用途、使用期限:批准用途是指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此宗地用途。实际用途是指现场调查核实的此宗地主要用途。使用期限是指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此地块使用的期限,如“20年”或“50年”等,没有规定期限的可以空此栏。

(11).共有使用权情况:指共用宗地时,使用者共同使用此宗地的情况。

(12).说明:说明初始地籍调查时,注记此宗地局部改变用途等;变更地籍调查时,注明原使用者、土地坐落、地籍号及变更的主要原因;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13)、界址种类、界址线类别及位置: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在相应位置处画“√”符号,也可在空栏处填写表中不具备的种类、类别等。

(14)、界址调查员姓名:指所有参加界址调查的人员姓名。

(15)、指界人签章:指界人姓名、签章,原则上不得空格,且指界人必须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16).权属调查员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A)现场核实申请书中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正说明。

(B)界址有纠纷时,要记录纠纷原因(含双方各自认定的界址),并尽可能提出处理意见。

(C)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

(D)界标设置、边长丈量等技术方法、手段。

(E)评定能否进入地籍测量阶段。

(17).地籍勘丈记事:

(A)勘丈前界标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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