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所得税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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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4

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请问 哪些准备金不得扣除?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 表10的口径执行,即以下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坏账 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 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 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等

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处理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 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 年扣除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 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向以后年度 结转扣除,连续5年仍不能扣除完的,可在该股 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2008年企业所得税 汇缴培训之 税前扣除
青岛市地税局市北分局 张 健 2009-1-15
税前扣除



引用文件 国税函[2008]264号 国税函[2008]86号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国税函【2009】3号
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

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衔接
新法条例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 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 余额,不足部分按新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 度累计集体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余额已在 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改变用途的,应 条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7

17、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应如何 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 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 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 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 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 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8〕86号 )执行。 原做法,市局每年对收取下属子公司管理费的集团企 业进行审批,经审批列入市局核准名单内的集团企业, 其收取的下属子公司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在新法下 停止执行!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

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 要符合什么条件?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 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 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

3、2008年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原所得税 法规定的税务处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一 致,是否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按照新税 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答: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2008年1月1日前 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不作调 整,仍然按固定资 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 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税法规 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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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

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 要符合什么条件?

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符合《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则与一般企业之 间借款利息处理相同,不受比例限制。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3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

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 条件?

为防范资本弱化,规范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 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 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 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中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 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 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 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

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 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 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2008年之前,则按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 84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 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 前扣除。自2008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 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2

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 要符合什么条件?
因此,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不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 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企业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不能超过同 一关联方权益性投资额的2倍。 (2)借款利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8]86号

母子公司管理费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 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 除。”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独立 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正常劳务费税务处理。 未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 整。 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 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 额等,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 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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