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护理行业新标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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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删除
护理分级——分级依据(一级护理)
2009版
2013版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 定为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 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 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 发生变化的患者。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一级 护理: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 的患者; 3.手术后或者治疗时期需要严格卧 床的病人; 4.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的患者; 2.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且自理能力 轻度依赖的患者; 3.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 力中度依赖的患者。
护理分级——分级依据(三级护理)
2009版
2013版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 确定为三级护理: 1.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 者; 2.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 患者。
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 理能力轻度依赖或无需依赖的患 者,可确定为三级护理
注: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在每个项目对应的得分上
“√” 返 回
护理分级——实施要求
2009版
2013版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 1.临床护士应根据患者的护理分别
护理行业新标准解读
—————————————
—《分级护理》《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制定行业标准的意义
必要性:缺乏全国统一的护理行业标准 紧迫性:新技术出现亟需相关标准指导护士实践 临床意义:提高静脉治疗质量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社会效益:提高患者满意度,减少医疗机构法律纠纷
标准编制遵循的原则
明确指出自理能力 轻度、无需依赖
自理能力分级
分级依据 采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见附录A)对日常生活活动进行评定, 根据Barthel指数总分,确定自理能力等级。
分级 对进食、洗澡、修饰、穿衣、控制大便、控制小便、如厕、床椅 转移、平地行走、上下楼梯10个项目进行评定,将各项得分相加 即为总分。根据总分,将自理能力分为重度依赖、中度依赖、轻 度依赖和无需依赖四个等级(见表1)。
明确指出自理 能力重度依赖
护理分级——分级依据(二级护理)
2009版
2013版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 确定为二级护理: 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明确指出自理能力 中度、轻度依赖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 二级护理: 1.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 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
主要内容
护理分级 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行业标准一
护理分级
——2009版与2013版对比
分级护理——颁布时间
2009版
2013版
卫生部于2009年颁布了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 原则(试行)》,自2009年
7月1日起实施。
由卫计委 2013年11月14日发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护理分级——定义
2009版
2013版
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 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 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 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 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 理和三级护理。
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 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进行 评定,而确定的护理级别。分 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 护理和三级护理四个级别。
监督中心高小蔷副司长培训 -标准编制的原则、要求 -体例、用词、规范等
明确定位 掌握方法 统一思想
4月 正式启动编写工作
至2013年4月 完成征求意见稿 -11家主要编写单位 -7次会议集体讨论、修订 -3次邀请卫生部监督中心专家现场指导 -提请卫生部和监督中心相关领导阅改
2013年11月14日卫生计生委正式颁布
1.患者入院后应根据患者病情严 重程度确定病情等级。 2.根据患者Barthel指数总分, 确定自理能力的等级(见表1)。 3.根据病情等级和(或)自理能 力等级,确定患者护理分级。 4.临床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 情和自理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 患者的护理分级
表1自理能力分级
自理能力等级 重度依赖 中度依赖 轻度依赖 无需依赖
自理能力:在生 活中个体照料自 己的行为能力。
护理分级——分级方法
2009版
201ຫໍສະໝຸດ Baidu版
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的 功能状态进行测量,个 体得分取决于对一系列 独立行为的测量,总分
范围在0~100。
确定患者的分级,应当以患 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 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 态调整护理级别。
明确自理能力等级 的分级方法
返回
等级划分标准 总分≤40分
总分41~60分 总分61~99分
总分100分
需要照顾程度 全部需他人照护 大部分需他人照护 少部分需他照护
无需他人照护
护理分级——分级依据(特级护理)
2009版
2013版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 定为特级护理:
1.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 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重症监护患者; 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4.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 护病情的患者; 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 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 体征的患者。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特 级护理: 1.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 症监护患者; 2.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 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 3.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 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附录A 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
序号
项目
完全 独立
需部 分帮

需极大 完全 帮助 依赖
1
进食
10
5
0

2
洗澡
5
0


3
修饰
5
0


4
穿衣
10
5
0

5 控制大便 10
5
0

6 控制小便 10
5
0

7
如厕
10
5
0

8 床椅转移 15
10
5
0
9 平地行走 15
10
5
0
10 上下楼梯 10
5
0

Barthel指数总分:
适用性:最低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诊所/乡镇卫生院)
指导性:条款简练
--把握大原则,不宜过细
科学性:遵守标准制定要求和徇证护理理念
--科学依据、用词精准、符合国情
本土化 、 规范化 、 科学化 、 国际化
2011年4月 项目成员接受专项培训
医政司郭燕红副司长做重要讲话 -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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