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动员潜力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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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动员潜力调查

统计报表制度

(通用机械)

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录 (6)

三、调查表式

(十五)通用机械产品动员潜力数据调查表(动员-通用机械-1) (7)

(十六)通用机械动员功能产品调查表(动员-通用机械-2) (8)

四、主要指标解释 (9)

五、附录

(十五)通用机械产品动员潜力调查产品目录 (11)

(三十三)主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 (12)

一、总说明

(一)本调查项目的目的意义

动员潜力调查是国防动员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准确掌握动员潜力资源状况,提高平战转换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动员潜力调查是《国防动员法》赋予企事业单位的动员义务。为摸清当前我国工业动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工业动员的方法和途径,履行好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动员职责,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工业动员潜力调查。

(二)本调查项目的范围和对象

本调查,以《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目录(试行)》(国动〔2010〕1号)(简称《目录》)为依据,对工业动员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深化,并紧密围绕可能的应急应战需求,在装备工业、原材料工业和消费品工业制定了16个行业的调查产品目录,与应急应战需求密切相关的产品共计1702种,突出了动员的特殊性。

装备工业主要涉及工程机械、重型机械、电工电器、汽车、医疗器械、其他民用机械、船舶、通用机械和仪器仪表共9个行业,原材料工业主要涉及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和稀土共5个行业,消费品工业主要涉及纺织、服装及鞋类和医药共2个行业。

本调查,不面对16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而是尽量选择发展稳定,技术先进,生产规模大、产能高的企业,以提高调查数据和动员实施的可靠性,适应快速动员的要求。原则上限于内资企业,优先考虑对行业龙头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国家和行业重点联系企业进行调查,同时考虑到就近就便实施动员的要求,在地域分布上尽可能覆盖相关地区的企业。在装备工业、原材料工业和消费品工业制定了16个行业的调查参考企业目录,调查企业共计9222家。

调查任务分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动员办公室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动员潜力调查统计报表制度》提供的有关行业的产品目录和参考企业目录,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业动员潜力调查。本调查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动员办公室为主,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其中,工程机械、重型机械、电工电器3个行业以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动员办公室做好指导。

此次调查不发放纸质统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动员办公室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工业动员潜力调查软件及统计报表制度”下发给有关企事业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在下发的调查软件中填写调查数据,并在打印输出的调查表中“企业(单位)名称”处盖本单位公章,将电子稿和文本稿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本调查项目的主要指标内容

目前,我国工业企业对动员的概念还较为生疏,此次调查采用了便于企业理解的方法,简化指标设计,降低调查的难度和复杂程度。

本次调查所指的动员潜力,立足有关工业行业现有的最大生产能力,目前要求企业对动员潜力进行准确测算较为困难,因此,以单批最大产量和完成单批最大产量所用时间两项指标,来反映企业的快速动员能力。同时,采集企业相关产品的近三年平均产量、近三年最大产量等数据,作为动员潜力调查的辅助参考指标。

动员功能产品是指对应对和处置某类应急事件具有显著作用的产品。近年应急动员实践表明,一些

作用独特的特定功能产品对于应急处置作用和效果非常明显。此次调查,将收集动员功能产品作为一项调查内容,供国民经济动员和工业动员管理部门处置应急事件使用。

(四)本调查项目的时间要求和调查频率

本调查要求在2011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今后将结合工业动员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调查的方式进行。

调查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10年11月1日-12月31日)。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部署调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动员办公室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有关企事业单位下发调查软件。

第二阶段(2011年1月1日-1月31日)。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调查工作。

第三阶段(2011年2月1日-3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动员办公室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3月10日前完成对上报调查数据资料的审查、汇总工作,组织调查数据不合格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整改;于3月底前将调查统计报表的电子稿和文本稿上报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本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和渠道

本调查由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动员办公室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培训,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调查数据,对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动员办公室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动员潜力调查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下发的调查参考企业目录进行调整,确定调查企事业单位方案;组织对调查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对各企事业单位上报数据资料进行审查,组织上报数据不合格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整改;汇总上报本地区调查结果;协调解决本地区调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有关企事业单位须根据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如实填报调查内容,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结果。

(六)调查结果的提供使用范围

调查结果仅限于在国防动员、国家经济动员、工业动员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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