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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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 用费的所得,全额征税;例外:对于租金 所得中凡属融资性租赁所得,因租金收入 中含有设备价款,应按租金收入减除设备 价款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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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 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
得的收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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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 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 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 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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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非居民经营所得管理。主要是对 非居民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行使税收管 辖权。主要包括对外国企业在华分支 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建筑安装 工程和提供劳务等的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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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百度文库利息所得
利息的范围: (1)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 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2)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 “承担费”和“代理费”是伴随该 项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 入合并征收所得税。 (3)贷款协议中的“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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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金所得
(1)融资租赁所得 分期收取租赁费的,报经当地税务机 关审查核实后,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 赁费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 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由支付单位 按照税法规定扣缴所得税。 [(82)财税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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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 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 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 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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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定利润率的标准:
•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 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 30%-50%; •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 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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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一)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主要内容 1、定义: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 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其它经济组织是指从事经济、贸易、 技术、金融业务活动,但又不称为公司、 企业的组织,如各商会等非营利性的经济 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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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 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 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 利权或版权,但一起对其使用范围、 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 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 权,对外商由此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所得税。 • (国税函发【1994】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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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租赁所得
(1)船舶租赁 (2)飞机租赁 (3)房屋、建筑物租赁 (4)通讯线路(卫星、电缆、光 导纤维等)或其他类似设施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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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 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取得 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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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财产转让收入全额减除财产 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 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 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 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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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 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 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 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 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 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 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 权转让价中扣除。财税【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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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享受协定待遇(须申请)
7、原来免税的处理:《关于外国政府 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497号)废止,各地不再受理免税申请, 并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国税发【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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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源泉扣缴所得税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 • 被投资方长期不做出利润分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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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境内外劳务税务处理
(1) 凡非居民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 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 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 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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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 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 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 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 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 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 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 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 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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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 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 式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 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鉴定表》 的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进行审 核,并签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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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 非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 企业提交的《鉴定表》后15个工作日 内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 鉴定结果告知企业。非居民企业未在 上述期限内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 的,其征收方式视同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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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场所的范围
• 所谓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 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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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 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 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 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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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 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 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 ※
核定征收是据实申报的补救措施, 应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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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投资所得管理。
• 主要是针对非居民在我国没有设立 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所得, 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获得的所 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情况行使税收管辖权。具体来讲, 主要是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获得的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 等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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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提供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凡 软件部分作为专利权、版权(包括属 于编制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专用语言、 技术方法、技术秘密等)转让,或对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 等规定限制性条款所收取的使用费。 [(86)财税外字第235号、国税函发 [1994]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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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商向我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 位(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影发 行放映公司和音像出版社等)提供电 影片、电视音像和广播音响等版权的 使用权所得的收入。(国税函发 [1990]960号) (3)商标提成费以及随之支付的广告 费、展览费等市场推广费。(国税函 发[1990]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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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定征收: 对账簿不健全,不 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 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 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 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 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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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 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3)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 于15%。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 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 额,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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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纳税义务:应就其归属所得依 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 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3、税务登记: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 (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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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申报: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履行的功能和 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 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 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据实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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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 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 同销售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这 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 件使用费,均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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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居民财产所得管理。
主要针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的财产 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典型的是财 产转让特别是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企 业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 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股权等 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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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同外商(即非居民企业,下同)签 订许可协议或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只买软件 受让使用权的,外商所取得的专利权使用费 或专有技术使用费,都应包括为提供该项技 术所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征收所得税;对于签 订设备进口合同,软件与硬件一起购进的, 外商取得的专利权使用费或专有技术使用费, 应和为履行该合同所收取的全部技术服务费, 一并征收所得税。[(82)财税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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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同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 只受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外商为提供 该项技术的使用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 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费和人员培训费(包括在境外发生的 人员培训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 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列为专有技术使 用费收入,一并计算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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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为专有技术的使用提供图纸资料 所收取的费用与为设备的安装使用和 制造、维修提供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 用,不能正确划分清楚的,应全部并 入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征收所得税。 [(82)财税外字第143号、(86)财 税外字第102号]
非居民税收管理
区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杨玉琢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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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 基本概念
• (一)非居民企业的定义 • 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 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 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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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核定不能取代据实. •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 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 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 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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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 • (1)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 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 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 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 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 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 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 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 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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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定征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 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 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 下: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 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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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 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 •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 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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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所得的确定 首先应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当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 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 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 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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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才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因会 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 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 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 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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