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诉讼过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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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秀红顾润劼

一、案件诉讼过程简介

(一)案情概要

A财产保险公司与B贸易公司于2007年签订《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保险财产地址位于上海市解放岛路8号等八处仓库,被保险项目为仓储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10月30日至2008年10月29日;免赔率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责任范围为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除外责任共计十六项,其中第十项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及被保险人亲友或雇员的偷窃。特别条款共计17条,其中仓储财产申报条款约定,发生损失时,若被保险仓库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将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实际仓储财产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额=赔偿金额;偷窃条款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非暴力侵入营业场所引起的偷窃损失,但不负责由被保险人、其他利益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或保险财产托管人的不忠实或不诚实造成的损失。

2008年10月,B贸易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称自2008年8月以来,C公司负责人陈某以小额支付开具信用证保证金的方式,骗取B贸易公司为其代理进口双酚A 等化工原料,总价值约30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案告破。2010年6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2008年4月至9月,陈某以C公司名义委托B贸易公司等六家被害单位代理进口化工产品,让被害单位将化工产品存放于D公司仓库,再利用信用证结汇期,擅自低价销售仓储物品。B贸易公司由于陈某的犯罪行为,导致其货物损失共计1188万元。

2008年10月,B贸易公司向A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1000万元,2010年9月,A保险公司向B贸易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合同诈骗事故不属于财产一切险保险责任,予以拒赔。B贸易公司遂于2010年12月起诉至法院。

(二)一审判决

2011年3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保险单拓展承保了偷窃条款,即承保非暴力侵入营业场所引起的偷窃损失,对于该条款中偷窃的意思根据庭审中双方的表述,应着重于非暴力的侵占,故B贸易公司被犯罪分子所诈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归纳主要争议焦点:一、B公司遭受合同诈骗的损失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二、本案是否存在不足额投保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除外责任中及拓展承保的偷窃条款均约定,被保险人方的故意或不忠实或不诚实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依据《保险法》规定,A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对除外责任条款向B贸易公司作明确说明,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A保险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本案中A保险公司引用上述条款作为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能成立,A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二是否不足额投保问题,A保险公司提出B贸易公司

投保8处仓库保额共1000万元,但仅出事故的一处仓库损失逾2000万元,故本案明显存在不足额投保。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单并未约定每个仓库的保险金额为1/8,故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扣除10%免赔额后,判决A保险公司向B贸易公司赔偿保险金900万元。

(三)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A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对于一审归纳的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作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不再赘述”。对于争议焦点二,是否不足额投保,二审认为,首先,双方并未约定不能在一个仓库中储存超过本案保险金额的货物;其次,合同也未约定8个仓库平均存放货物;最后,化工产品由于受市场因素价值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故对不足额投保,二审难以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审判决后,A保险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理由认为,本案一是存在不足额投保的事实,二是法律适用不当,遭合同诈骗的损失不属于财产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采信了A保险公司的第一个申诉理由,认为本案确实存在不足额投保的事实,生效判决未判令按比例赔付,适用法律存有错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五)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2012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沪高民五(商)抗字第×号裁定提审本案。

二、工作成果

(一)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财产保险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B贸易公司

再审请求: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具体如下:

一、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被申请人确实存在不足额保险的事实。

涉案保单保险金额1000万元,对应8个仓储地址,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查明的事实,涉案事故发生时,被申请人仅在系争的解放岛路8号一个仓库存放的仓储物不低于2000万元是确凿、不争的事实。

二、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遭合同诈骗所受损失不属于系争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

(一)财产一切险并非承保一切风险,它有保险责任范围。这一点,在整个保险合同中多处明确约定:

1.保险单正本的约定:保险单正本载明“……本保险单内容包括明细表、责任范围、除外责任、总则、特别条款等……”;

2.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了“责任范围”,并对承保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了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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