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与烟叶税

农业税与烟叶税
农业税与烟叶税

农业税与烟叶税

烟叶税是什么?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其他答案——

烟叶税是向收购烟叶产品的单位征收的税种,税负由烟草公司负担,征收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按照收购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属工商税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烟叶税。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1958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1983年,国务院以《农业税条例》为依据,选择特定农业产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当时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包括烟叶,对烟叶另外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1994年我国进行了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取消原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将原农林特产农业税与原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统一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并于同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其中规定对烟叶在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为31%。1999年,将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下调为20%。200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它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至此,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失去了法律依据。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纳税对象

烟叶税的纳税对象是指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计税依据及计征方法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烟叶收购金额(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税率为20%;计征方法是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征收机关及适用法规

烟叶税的征收机关是地方税务机关,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关于烟叶税的纳税申报时间,由各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不迟于次月末的期限内,在不影响税款征收的情况下自主核定。

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

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叶收购环节由烟草收购公司缴纳的,改征烟叶税以后,纳税人、纳税环节、

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摘要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身份继承;财产继承;长门长孙;立继子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最早出现的继承就是身份继承,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继承中又包括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祧继承制度始于奴隶制时代,是宗法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详于周礼最终成熟于封建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封建制的宗法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家”代替“宗”成为社会组织的单位,宗祧继承从维护“宗统”的工具转变成维护“家统”的工具,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封建社会里,宗祧继承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广大农民家庭和手工业劳动者在形式上也被纳入了宗法系统,可同地主阶级一样继承宗祧。依照宗祧继承制度的要求,继承时以嫡长子为先,如无嫡长子,则在直系子孙中依次确立宗祧继承人。(在封建社会礼教与法律中,宗祧继承人称为“嫡”,继承人的确立称为“立嫡”。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的贵贱确定长子的身份。)嫡长子继承权的确立是地主阶级为保证他们的政治特权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持其阶级内部的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封爵制度始于西周,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以军功封爵,按《军爵律》,立有军功但未拜而死者,经指定的继承人又未犯“废”、“耐”、“迁”以上罪的,可继承死者的爵位。西汉封爵继承仅限于亲生子,有“非正”罪和“非子”罪,西汉末年后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和孙都可承袭爵位,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自唐以后有关封爵继承的立法日趋完善,继承人只限于直系嫡子孙,其顺序也根据宗祧继承的顺序进行。例外是女真族入关之前规定,承袭爵号的顺序首先其子承袭,若功臣无子则按先兄弟后侄儿的顺序承袭,并强调,子侄袭爵只论功德不分嫡长。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

农业税的起源与发展

内容提要: ●农业税的起源和发展变化; ●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几次主要变革; ●新中国的农业税政策 ●分阶段政策和负担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的几次重大变革。 农业税同国家相伴而生,贯穿历朝历代。公元前594年鲁宣公15年实行“初税亩”,拉开了农业税征收的序幕。经历了从起源到辛亥革命推翻帝制、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三个时期,先后达4200年和2600年。其共同的特征是土地及其附着产生的农业收入始终是国家税收的基本来源;税人或税地、纳物或纳钱始终是税收制度设计的主要命题;税收负担的高低始终随着改朝换代和税费改革起伏变化而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积累莫返之害”的“黄宗羲定律”。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三次农村革命推动下,彻底取消农业税,开创了中国农民无税的新时代。一、农业税的起源和发展变化 (一)农业税的起源时期。 公元前2200年左右,夏王朝的开始赋税便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登上了历史舞台,作为公共权力维护的需要捐税便成为惯例,贡赋

的产生,是农业税初始阶段,也是出现剥削国家的一个重要标记。现存的《尚书禹贡》是夏代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农业税法。《尚书?禹贡》规定根据土地的肥瘠情况制定出贡赋的等级。 商代实行助法,商主把一部分土地交给农户去耕种,实行七十税一,孟子说是十一税率。周代实行彻法。实行井田制,农民种田百亩,实行什一税率。并且有专人征收实物税收。 (二)农业税的确立和巩固时期。 到了春秋时期,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土地私有制开始盛行,于是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15年颁布“初税亩”成文法律,规定对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缴税,亩十取一。使得赋税从人头变为以实物为依据。承认土地私有,均平纳税,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提高。 秦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后,统一农业税收制度,为中国封建社会集中统一农业税收制度的开始。秦朝除了田赋外还设立了人口税。但过重的税负导致国富民穷终于导致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农 民起义——陈胜、吴广起义,秦王朝随之灭亡。 (三)农业税的改革与完善时期。

坚持五个不动摇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范文最新推荐------------------------------------------------------ 坚持五个不动摇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争创新的业绩的必要的条件。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提高党性理念,增强党性素质,这是每一个共产党人必须参加的活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党中央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新要求。真正的政绩就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为党和人民踏实工作的实绩,应该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所谓政绩观,是领导干部从政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正确的政绩观,要从全方位去考察,一是创造政绩的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是创造政绩的最高目的,要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创造政绩的基本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创造政绩的主要途径,要坚持求真务实,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一句话,要把党和人民的要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为评价政绩的重要尺度。 如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我本人认为要坚持“五个不动摇”: 一、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要加快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和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加快 1 / 14

我国实现现代化的进程;只有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才能为抓好执政兴国第一要务、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各级领导干部创造政绩,就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开展,既要抓经济建设,又要抓社会进步;既要抓城市建设,又要抓农村发展;既要抓当前发展,又要注重可持续;既要抓经济总量的增长,又要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既要抓体制改革,又要客观地解决当前经济社会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不动摇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重大战略思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就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否则,在政绩观上要陷入误区。比如现在有少数干部不是把心思放在为人民办实事、谋实利上,而是考虑个人得失、心浮气躁,搞劳命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一代人的政绩,几代人的包袱”。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要求,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整体推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强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为民服务不动摇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说到底就是要忠实实践党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为民服务宗旨,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名利,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和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汉代赋税制度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经过70余年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篇章。 曹魏赋税制度 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曹魏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土地税是按土地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而曹魏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2)汉代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而曹魏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户调法” 南朝赋税制度 南朝宋齐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所以改征调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减半。 南朝梁陈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 南朝除了正常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朝赋税制度

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

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

「内容提要」本文在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分析中国制度变迁的初步的演进论框架,然后证明,中国的改革过程交织着政府选择外部规则和社会成员选择内部规则的双重秩序演化路径,前者是表面上的主线,实际的主线则是后者;并且两种规则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贯穿整个制度变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更多地起法官裁决作用,而地方政府更多地从事制度企业家活动。总的来看,改革经历了政府逐步退出直接的制度创新领域及外部规则逐步缩减作用范围的过程,也就是内部规则的逐步发育和强大的过程,这是中国市场化的本质。 「关键词」内部规则/外部规则/制度演进 在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投入力量最多的是对制度变迁过程本身的研究,这种研究从两条思路展开,一种是所谓政府主导论,认为通过政府来供给新制度安排实现制度变革;另一种是所谓交易观,即制度变革是经济活动中各当事人面临获利机会而自发从事制度创新(注:两种思路的详细划分参见周业安(1999);更早一些的研究综述参见盛洪(1996)。)。很明显,这两种观点实际上都采用了林毅夫(1994)早期关于强制性变迁与诱制性变迁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然而,这两种制度变迁模型都无法完全揭示制度变迁

的全貌,前者忽略了社会成员的自发制度创新行为,因而得不到证据的支持,后者又忽视了政府可能有的积极作用。并且更重要的是,制度供求分析无法摆脱新古典范式的种种弊端(汪丁丁,1995),要把这些看似矛盾的因素统一地理解,必须有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周业安,1998,1999),而制度演进理论也许能够满足该要求。本文将从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出发,同时借鉴诺思、熊比特的演进论思想,立足于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来推演中国的制度变迁 过程的基本特征和性质。 一、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一个演进理 论的初步分析框架 现有的研究用强制性和诱致性的两分法来界定中国的制度变迁之所以存在许多不足,是因为新制度经济学范式本身的局限性。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家坚持局部均衡分析和比较静态分析,越来越向新古典范式靠拢,这一点可以从众多的契约理论模型中看出来;另一方面,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的交易成本和产权都是很模糊的概念,这使得经验实证方法很难运用。这些来自范式的局限性制约了理论的解释力,迫使经济学家寻求新的研究范式,其中演进经济学正逐步受到青睐。但是大多数演化模型仅仅关注技术创新引致的熊比特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 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分析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国,征收农业税由来已久,俗称“皇粮国税”,但随着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收入群体差异的实际情况,我国终于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从此,中国农民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一农业税取消的历史背景 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50年代初,新中国刚诞生,百废待兴,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确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农补工”政策,通过提取农业剩余用于发展城市和工业,这对整体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必要的。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在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时,政策应将“以农补工”改为“以工补农”。199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在工业产值大幅超过农业产值可我国仍然在实施偏倚工业发展的农税政策,依靠提高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这是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政策因素。 2 、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税制,使农民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向农民征收的税种是农业税,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3 、我国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能力。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持续快速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壮大,2003至 2005年全国财收入分别突破 2亿元、万亿元和万亿元大关,2004年财政收入增收 4500亿元,2005年增收 5000多亿元。农业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到 2%,国家财政有能力承担取消农业税带来的减收。虽然取消农业税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农业大县财政减收会更多,但中央财政给这些地区转移支付后,较大地缓解了地方的困难。所以,从国家长远发展的大局看,只要有利于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对经济社会有利于协调发展造成的瓶颈制约,付出这些改革成本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

中国赋役制度演变规律及启示

中国赋役制度演变规律及启示 伴随着国家的产生,中国赋役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历经多次变化,不断向前发展。赋役制度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一个朝代的兴衰成败,因此,了解不同历史时期的赋役制度能够给我们带来深入思考,使我们从中得到诸多启迪,本文简要谈谈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规律及其启示。 先秦时期:负担繁重的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夏、商、西周三代的赋役制度分别实行贡、助、彻。贡主要为土贡,是一种定额课征制度,以数年收成平均常量的十分之一为定额,不分丰年或歉年,按此征收。助是一种力役形式的徭役地租,私田由每户各自耕种,不收税;公田由数家共同经营,收获全部归公。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各国对财税制度进行了大改革,田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行比例税率,但各国税率不尽相同;绝大多数国家开征以人口为课征对象的户口税,各国税率有所差别。这个时期的徭役主要包括力役、兵役和杂役,由于战争不断,徭役负担繁重。 秦汉时期:租赋制。秦始皇时,政府核实了地主、农户所占有的土地数额,并据此征收田租。在西汉时期,官府把各个农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都详细登记在户籍上,使其成为征发徭役兵役和征收租赋的依据。农民负担的义务主要有:田赋、口赋、徭役和更赋等。田赋,即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课的土地税,实行比例税制,按土地面积征收常年产量的一定比例;口赋,即人头税,只要达到法定年龄,不分男女都要缴纳,税负轻重因成年与否而不同。至于徭役,秦汉实行兵力合一,成年男子需修建大型项目、服兵役两年、屯戍边境一年等。田亩、户口、身丁三者并重,给百姓带来沉重负担。 魏晋南北朝时期:租调力役制。在此时期,租调制指的是田租和户调。田租实行定额税制,规定每人占有一定田亩数,每一亩地征收固定量的粮食。户调则以户为单位,平均每户征收一定量的实物。由于战事频繁,人民负担了无休止的兵役、沉重的力役、频繁的杂役……赋役异常沉重。 隋至唐前期:均田制度下的租庸调制。租是田租,调是人头税、庸是指纳绢代役。隋唐沿袭了北齐的均田制并进行了调整,根据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等分配相应亩数的土地,拥有土地的夫妇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同时以户为单位,每年交定量的棉或布。隋唐允许折庸代役,成年男子每年赋役一定时期,

关于三农问题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关于三农问题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调查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了解三农问题落实情况,并在调查过程中了解社会,接触社会,使这次实践活动成为投身社会的良好途径;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这次社会实践,让我们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农村的感情,拉近了我与中国国情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更加明确学习的动力与使命! 二、调查内容: 了解三农问题及农民收入情况,了解实践地基本情况。对基层经济建设情况深入了解,关注三农基本问题。通过走访等形式,发现现存问题与优点,从农民收入来源,农民子弟的受教育程度,农民的业余活动,农村的面貌变化等不同方面来展现农村这些年来的巨大变化。同时也要调查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不足与缺点。 三、调查结果: (1)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调查过程中村民热情大方说起这些年来的变化,老乡们可是有说不完的话,远了不说,就说五六年前,农民收人还主要来源于粮食作物的兑换。小麦、玉米、等是农民的生活资料,在卖出的同时—定要留下至少—年的口粮。

花生、芝麻等经济作物自然是农民经济的主要来源。粮食收入以后,该卖的卖,该留的留,农民收人微薄。当时副业养殖也是农民的收入之一,在农村几乎每家都养两三头猪,此外还有牛、羊、鸡等家禽,这些增加了农民收人,在种植上除去种子、化肥、灌溉等方面,技术不断更新,在养殖上,品种培育,疾病预防等方面不断创新。农村经济稳步发展。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收入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蔬菜大棚成为“时尚”,商品运输业都逐步解决,易于管理,操作简单,收成好,具有丰厚利润。部分村民(男性居多)选择外出打工,近年来村里的留守妇女不仅务农,还找到了新的收入来源,编制汽车垫、织假发等手工制作。更有村民经商致富。 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与弊端。留守儿童成为不可回避的焦点,没有父母在身边教育,爷爷奶奶的过分溺爱使很多的孩子辍学在家,难以管教,没有得到应有的教育。子女在外打工,留下年迈的父母无人照看,只能守着诺大的房子,自我照顾,生病无人管。农村文化娱乐较少,不少农民缺乏娱乐活动,不利于家庭和睦。不可否认农村和城镇还存在着不小的贫富差距,但村民与村民之间也有不小的差距,有的村民认识落后,行为懒散思想意识没有更高的追求,或者家中劳动力缺乏等原因。有的村民经商,跑车拉货,带来可观收益,贫富差距明显不平衡。由于不合理的治理,村里部分地段没有及时规划建设,村庄里,旧屋闲置很多,大都是八、九十年代修的。有的在村边新修楼房,老屋抛荒空闲,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生活垃圾没有合理处理,以至于垃圾遍布地,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 (2)关于三农问题 我们了解到三农问题的基本内容:农民、农村、农业,其中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集中表现为农民的经济收入低,

农村税费改革与农业税收制度创新(一)

农村税费改革与农业税收制度创新(一) 内容提要:现阶段对是否要征收农业税收,理论界和实践界出现了观点完全相左的纷争,并提出了各自理由。农村税费改革的难点是:计税土地面积确定难;常年产量确定难;税收征收管理难。文章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范稳定农业税收执法主体等才能进一步推进。农业税收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倾向于建立农业收益所得税制。 农业产业发展问题,农民收入增加问题,农村社会全面进步问题,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着重研究、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农业税收负担或轻或重,直接影响农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高低,进而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因此,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快农业税收制度创新步伐,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县乡财政制度基础,是摆在我们面前十分迫切的工作。 一、对是否要征收农业税收的两种观点必须理性分析 在我国,尽管农业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农民群众法制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现阶段,对于农业税收的征与否,理论界和实践界有完全相背的两大观点纷争。 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税收制度应予废止。其理由是:(1)农民是弱势群体,为了我国的工业化,农民已付出了巨大代价,而且还将付出更大代价,目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2)我国加入后,首先受到巨大冲击的是农业,比如近年美国出口到我国的大豆在1500万吨左右,相当

于我国大豆的年总产量,国外农产品大量在中国销售,国内农产品价格还要下降,农民收入还会相对减少,多渠道、全方位减轻农民负担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很有必要。(3)我国经济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近两年国家财政收入的净增额都在2000亿元以上,而全国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扣除减免后仅300亿元左右,即使不征收农业税收,也不会影响财政状况。(4)减除了农业税收,不一定影响国家税收总规模,而且减除了农业税收,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农民增加生产投入和扩大生活消费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可能,生产、生活行为的实现可以增加新的税收。(5)宁可国家公务员少调一两次工资,也应当减除农业税收,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缩小贫富悬殊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6)我国加入后,就应当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遵循前工业化时期农业支持工业、工业化时期农业与工业平等竞争、后工业化时期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规律,现在不谈财政补助农业,至少不应再从农民那里取得税收。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税的征收,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农业税收的征收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长远看可以不予征收,从现实看农业税收征收具有客观必然性,其理由是:(1)对农业产业征税是增强农业生产者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农业主要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农业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农民已经形成了“皇粮国税,自古有之”的习惯意识;而在“一大二公三纯”的人民公社时期,积极、主动交“公粮”、交

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1)

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1)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特色之经济法律的典型,重点研究了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进程及其“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的低效率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创新的思路和途径。 【关键词】经济法/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在经济落后国家的制度变迁中,国家承担着制度设计、规划与组织的重要职能。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一书中有关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论述。)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典型。因此,以代表国家和政府协调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中国经济法,在现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正式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制度变迁重要的是实现制度事实的转变,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实为根本的。制度事实是现实的社会存在,制度事实决定了制度规则,这和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一致的。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通过大规模的引进外国法律并不能实现法治和经济的现代化。由此

决定了提出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迁思路,必然包括我国现实和传统相结合的制度分析思路。制度变迁的首要目标应当是促使社会实际经济生活的转变。 “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国经济法建立的特点 依据制度变迁的理论,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市民为主,且以自发性为基本特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国家且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据此推论,我们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制度变迁中,民商法的主体以市民为主及其“约定大于法定”的规范特征,使民商法制建设类似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经济法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及“法定大于约定”的规范特征,使经济法制建设类似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发展模式要借鉴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及其理论,注意发挥该模式在加速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步伐的规模经济优势,克服该模式中政府的有限理性、官僚主义等消极因素对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度建设阻碍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受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条件的制约,以及在长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制度惯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这一制度变迁,应该以体现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经济法制度建设为近期模式,而以体现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的利弊

浅谈取消农业税后的利弊 刘阳核 摘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一个里程碑。这项改革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农业税取消后一些缺陷也逐渐暴露,这些问题急待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利弊分析解决对策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005年岁末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这使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终于走进了历史。全面取消农业税以来,农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老百姓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一)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 1.当前我国农村和农业的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设施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来源单一收入低等问题还很突出。“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体制性矛盾长期积累的产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视的大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只有农民富裕了国家才真正富裕起来。只有农村稳定,国家才真正的稳定。 2.农民是我国低收入群体,取消农业税消除了地方各类费的搭车收取,可直接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 (二)体现城乡公平负担原则。首先,农民是我国的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大大低于市民而各种税费负担却大幅度高于市民,且在就就业、社保等方面也不能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其次,农业税征收却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将农业总收

浅谈中国古代土地赋税制度的变迁

浅谈中国古代土地赋税制度的变迁 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租也,从禾从兑”。禾就是田禾、农作物,这也就意味着税的诞生从一开始就与农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税收”。从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诞生开始,税就出现在中国这块广袤而肥沃的土地上。《孟子·滕文公章句上》就有对夏商时期国家公田(即国家占据所有权的土地)制度的描述:“并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其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中国从封建王朝开始一直是以农业立国,因此可以说土地赋税的轻重将直接影响朝代的兴亡。中国古代的秦朝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为了调动农民垦荒的积极性,朝廷在三晋之地,许下了若其在秦国境内开垦荒田可“三世不服徭役”的承诺。这一举动大大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吸引了大量人口前往开发和利用广袤的荒地,极大地促进了秦国农业和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这一举措是秦国后来横扫六国的重要根基之一。而当秦始皇一统六国之后,为了建长城、修直道、浚通水路等国家建设以及建骊山陵墓、造阿房宫等个人享受,短短数十年间征用百万“徒隶”,调动上万“刑徒”的事

经常可见。在田赋方面,更是对民众征收“泰半之税”(即将田地三分之二的收入缴纳给国家),如此繁重的赋税和徭役让秦朝的百姓苦不堪言。最终,在陈胜吴广起义反秦这一导火索下,农民爆发了,推翻了仅仅延续了几十年的中国第一个大一统国家—大秦帝国。 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盛世更是与当时国家执行的土地赋税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汉朝建国时,由于长期战乱人口锐减,大量土地荒废无人耕种,汉高祖刘邦就提出“与民休息”的国策,执行“十五税一”的田赋制度以求恢复民生。等到了汉文帝、汉景帝的时候,更是将其降至“三十税一”,这在整个中国古代农业史上都是十分罕见的。《汉书·食货志》上就有对这段时期的记载:“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文景之治”。随着历史的变迁,到了康熙五十一年(即公元1712年),雄才伟略的康熙皇帝更是提出了“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银数额为永久的丁银征收定额,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的政策。这一举措将全国丁银总额基本固定,从中央到地方不得随意增加,加上当时国家稳定、不轻起刀兵,广大农民负担

最新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以下资料为新中国农业税大事记: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当年,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中央财政拿出305亿元用于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

中国近代制度的演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近代制度的演变 篇一:近代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演变 近代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演变 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过后,中国开始进入了近代社会,中国教育也进入了一个大变革时代。1840年前后,中国的教育主体还是传统的封建教育,但在这个时期也出现了几种新教育,一是地主阶级内部提出了改革封建教育,向西方学习的思想。鸦片战争后,清朝已成为一个衰落的封建帝国,教育仍然沿用旧制,日益空疏腐败,社会矛盾不断加深,主要表现在:1、科举制度腐败。清末科举流弊百出。“四书”中可以出的题目大多出尽,考试严格规定文章必以八股为体裁,书写字体必用小楷。 2、官学名存实亡,私学教育空疏腐化 3、实行思想钳制,大兴文字狱。为了维持摇摇欲坠的统治,清朝政府极端顽固守旧,闭关自守,对知识分子实行高压政策,进行思想钳制,不允许有任何新思想产生。这种教育满足不了时代的需求,抵御不了外国的侵略,地主阶级内部的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了改革封建教育、向西方学习的思想。代表人物是林则徐、龚

自珍、魏源等。 伴随着鸦片战争的炮声,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义教育开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教育演变。 (一)洋务运动时期创办的新式学堂 以龚自珍、魏源等启蒙思想为先声,以洋务教育为标志,中国近代教育开始起步并出现了以教会学校和洋务学堂为 代表的新式学堂。虽然后来在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时期这些新式学堂表现出来了不同特点,但毕竟使中国教育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除了举办洋务学堂以外,洋务派还开了官派留学教育的先河,19世纪70年代留学教育开始起步,以后 成为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与此同时,许多有识之士开始批评中国传统的教育制度,要求改革传统的教育制度呼声越来越高,清政府终于在1902年和1904年颁布和实施了中国最早的学校教育制度——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除了政府国人主动学习国外思想教育外,外国人也在向中国输入西方文化,并开始在中国建立新式学堂。早在鸦片战争前,西方科学文化便随着传教士的脚步,悄然渗入中国大陆,当时意大利耶稣会教士利玛窦等人,开始传播自然科学和技术,逐渐地把西方数学、天文学、医学、地理学等科学介绍到中国。这时西方文化的渗入并不具侵略的性质,并不危及天朝帝国的尊严,也没有替代中国传统文化的危险,故自皇帝至一般士大夫皆能接受。并且1842年签订的《南京条约》,虽然没有直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财政补贴作用研究(精)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财政补贴作用研究 2010-9-14 摘要:农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的基础,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中,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是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拟从财政补贴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通过财政政策有效地刺激农村经济的发展,先简单回顾历史上发展农村经济所采取的一些财政补贴政策,然后提出在新时期,特别是中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后财政政策引导农村经济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经济,财政补贴,政策建议 一、历史上的一些农村财政政策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中国一开始选择的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而重工业属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资金投入大,资源需求多,这与当时中国的劳动密集型现实很不相符,从而不得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控制住价格水平以及各种资源的使用,低成本的收购工业用农副产品和生活用农产品,将资源集中于重工业的发展中,这相当于用尚且落后的农业经济哺育刚刚起步的工业经济,这种与国力明显不相适应的政策,造成了农村经济的困难。这一时期的财政体制总体上也是一种高度集权的体制,建国初期,我国的财政体系是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财政,地方上的县、乡还没有独立的财政,之后随着大行政区的撤销,实行的是中央、省(市)、县的三级财政,乡镇财政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其财政支出则由国家和自筹两者结合解决,待实行人民公社之后,乡镇财政则转变为公社财政,农村财政实行的是一种人民公社下“财政包干”制度,不过由于包干上缴的比例太高,公社发展农业的资金物资并不充裕。由于当时中国的财政体制主要是为工业化进程服务,所以基本上不存在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相反通过人为的剪刀差方式,最大限度的将农业生产剩余投入到工业中去,地方上没有财政的自主权发展农业的扩大再生产,同时统购统销制度使得农业生产没有动力,缺乏效率,各类农产品的供给相继出现短缺,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遭受了极大的破坏。 改革开放时期,中央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了地方上的财政权限以及地方上缴比例等方面内容,同时增设乡镇一级的财政机构,建立起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财政体系。在这一时期,中央开始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被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在财政上也开始补贴农业,给予许多农产品价格补贴,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同时对于超额农产品供应,收购价格会进一步提高,同时还通过财政补贴实行一些奖售措施,比如农民每上缴一定量农产品就可以较低价格购买、奖励化肥良种等等。这种财政补贴对农村经济产生了较好的刺激作用,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农产品的供给增加,较高的收购价格和超额收购价格带来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经济开始持续增长。但是由于乡镇财政的设立,国家财力有限,一部分支出只能由乡镇财政自筹解决,从而增加了向农民的摊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1994年我国财政体制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开始有了比较独立的财税权,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即当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降的时候,国家以保护价收购,从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而当农产品供应不足时,则在市场上出售收购来的农产品,平抑物价。另一方面,对农产品的财政补贴政策也发生了变化,过去对农产品的补贴基本上是在流通环节,在收售上给予价格上的好处,但对农业生产并没有什么措施,农业生产上没有什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3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26 【实施日期】2002.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02]38号2002年7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农业税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2]9号)精神,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农业税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四条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油料、糖料、麻类、烟叶等经济作物的收入; (三)果用瓜、白瓜籽、菇娘、蔬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 (四)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它收入。 第五条农业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附加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纳税登记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征收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个人或农村经营承包户户主姓名、住址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承包土地、机动地、预留地或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以

高中历史必修 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

1)夏朝,建立王位世袭制度。(我国最早产生的政治制度) 2)启继位,王位世袭制确立。标志:我国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从此进入“天下为家”的时代。 3)周朝,实行分封制。表现:把土地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4)西周,实行宗法制。特点:嫡长子继承制。影响:宗法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关系:与分封制互为表里。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就是分封制。 5)秦的统一,标志着中国进入“大一统”政治时代。 6)秦朝建立的皇权制度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核心。特点:皇位世袭;皇权至上;皇帝独裁;神化皇权。(是维护“家天下”的重要保障) 7)秦朝,实行郡县制。 8)秦朝从中央到地方统治机构的建立标志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9)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初步形成于战国初期,确立于秦,巩固于西汉,完善于隋唐,加强于北宋,发展于元,强化并渐趋衰落于明清。 10)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利弊。利:①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 ②有利于封建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③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 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弊:①皇帝权威的加强,大大加强了统治人民的力量,使人民处境日趋恶劣②严酷的刑法使阶级矛盾激 化,大规模农民战争爆发。 中央集权 11)两汉,郡国并行制。 12)隋朝,州县两级制。 13)唐朝,在地方设置节度使。 14)北宋,参知政事。枢密使。 15)元朝,行省制。(标志:我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省制的开端) 君主专制 16)秦朝,设置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副丞相,执掌群臣奏章,监察百官)、太尉(管理全国军务) 17)魏晋南北朝,三省体制初步形成。尚书(实权)、中书、门下。18)隋唐,三省六部制确立。中书省负责决策、门下省负责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政令。(始于隋,发展完善于唐) 19)宋朝,设参知政事,设三司(管理财政),枢密院(最高军政机

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与农业增长

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与农业增长 乔榛焦方义李楠 核心提示:农村经济制度影响农业增长不仅在于其激发农民的生产主动性,而且在于其提供的利益空间的大小。并且只有这两方面的作用相互配合,才能最大程度地挖掘农业增长的动力。其中,受土地制度变迁影响最大的是农民的生产主动性,而价格制度和财税体制的变化决定了给农民创造的利益空间的大小。 本文摘自《经济研究》2006年07期作者:乔榛焦方义李楠原题为: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与农业增长——对1978—2004年中国农业增长的实证分析 一、引言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引起长期停滞的农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业一改过去长期徘徊的局面,进入了一个增长的快车道,粮食产量在短短的几年里上了一个大台阶。这带给中国经济的一个显著变化是,长期困扰我们的吃饭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但是,中国不同阶段的农业增长有起有落,特别是1996—2002年,农业进入了一个持续低增长的阶段,增长的幅度连续低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平均水平(见图1)。面对中国农业增长的这种趋势,许多学者选择不同的分析思路予以解释和分析。 其中林毅夫(1994)以及麦克米兰等(Mcmillan,WhalleyandZhu,1989)比较早地分析了中国农村改革对农业增长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均认为1978年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村的经济制度从生产队体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变,这一转变对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农业产出惊人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黄少安等(2005)则对中国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前的土地产权制度变化影响农业增 长予以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农业经济在此期间,由于不同阶段实行的产权制度不同,所激励的生产要素投入也不同,从而农业总产出有较大差异;而投入相同的或可比的生产要素,在不同产权制度下,要素的利用率也有差异。另有中科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的王红林、张林秀(2002)则以江苏省为例分析了公共投资如何促进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改善以及技术进步与发展,进而说明公共投资对农业可持续增长的作用。 此外冯海发(1992)、顾焕章等(1992)、樊胜根(1992)、吴方卫等(2000)则以经济增长理论为基本分析框架,从一个较长期的视角对我国农业增长结构及增长效率进行分析。孟令杰(2000)则利用非参数DEA方法对我国1980—1995年农业产出的生产效率进行测量。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我国的农业产出的变化是多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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