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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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行车使用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行车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使用

2、行车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的1.25 倍。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实验,且经检修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定出措施,并在起吊前,对行车全面检修。行车检修时,必须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3、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4、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严禁进行起重工作,恢复照明后,方可作业。

5、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登上行车。

6、起重工作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红白旗、口哨、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7、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

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8、行车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9、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子很牢固平稳地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和拗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有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10、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机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11、起吊重物时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12、行车的驾驶室上应装有音响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13、行车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以及接地状况。

14、行车应进行静力试验和动力试验,静力试验目的是检查起重设备的总强度和制动器的动作,动力试验是在起重设备

经过静力试验证明机械结构良好后进行

15、行车应有灭火器。

16、禁止工作人员使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17、起吊危险物品时(如压缩器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车间领导批准。

18、起吊必须使用专用钢丝绳,严禁用麻绳,铁丝等作起吊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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