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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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29【大中小】【打印】
为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在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港务局、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县、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宝坻县设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办事处(简称办事处)。
1.招标办负责受理本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界内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
2.招标办负责受理本市港务局、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宝坻县界内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标投标管理业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投标管理业务由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办事处受理。
3.招标办负责受理本市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界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由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办事处受理。
4.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管理业务由设在该区办事处受理。
第二条《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风貌建筑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中划定风貌地区范围是:
(一)“五大道”地区:东至马场道、西至成都道和贵州路、南至西康路、北至南京路所圈定的地区,以及马场道东侧和成都道西侧各五十米范围内的临路建筑;
(二)赤峰道及花园路地区:东至营口道、西至赤峰道、南至南京路、北至解放北路所圈定的地区,以及赤峰道西侧五十米范围内的临路建筑;
(三)解放北路(解放桥至曲阜道)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的临路建筑;
(四)第一工人文化宫周围地区:东至五经路、西至北安道、南至博爱道、北至进步道圈定的地区;
(五)其他风貌建筑地区及风貌建筑。
第三条按《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一经立项,均须到招标办(办事处)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申请登记,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领取下列表格后按规定程序填写报审。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申请表》表一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报批表》表三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报批表》表四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单位登记表》表五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表六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编制参考提纲》
第四条实行本细则所有手续都须书面方式,所有报送文件和办理手续必须为中文,报送文件一律用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操作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到招标办(办事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手续,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申请表》、《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单位报批表》报招标办(办事处)审批,招标办应在七日内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做同意;
(二)招标单位参考《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编制参考提纲》“通用条款”和有关“补充条款”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标准及评标定标办法,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报批表》报送招标办(办事处)审核,招标办(办事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则在审批表上盖章发还招标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见,由招标单位修改,招标文件修改后送招标办(办事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招标文件一律无效;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的投标申请或确认书;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单位登记表》,由招标单位汇总报招标办(办事处)审批,招标办(办事处)应在七日内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做同意;
(六)招标单位向资格审查合格或邀请的设计单位发放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招标办(办事处)进行监督;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按约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按规定接收和保管投标文件与模型,并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单位名称进行编号,作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报批表》报招标办(办事处)审批,招标办(办事处)应于七日内审批完毕,逾期未批复视做同意;
(十一)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按照评标结果选定设计方案或确定设计单位,提交招标单位;
(十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定标后五日内由招标单位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送招标办(办事处)认证盖章(缴纳招标管理费),发送中标单位;
(十三)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承发包合同,合同内容应与中标文件一致,合同文本送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合同审核登记管理费;
(十四)招标单位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无效和弃权标及违纪者除外),定标后一个月内由招标单位向其返投标保证金(无息),收回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约定发放标书编制补偿费;
(十五)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须依照招标办《设计招标投标业务档案归档审批表》的内容将有关资料整理汇总,编写综合报告,并随一份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办事处)备案存档。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1.招标办法:设计方案招标、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或是设计单位招标;
2.招标形式:整体招标、单项招标或是专业招标;
3.投标方案个数及是否要制作模型;
4.投标文件份数;
5.设计阶段、进度、质量技术要求、投资控制数,设计取费标准与依据,拨付办法及其他特殊要求;
6.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
7.投标书编制补偿费金额。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三)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要求及同意设计用地范围地形图;
(四)项目说明书:
1.工程概况;
2.建筑物(或构筑物)性质与使用要求;
3.工程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及建筑物所处地段环境要求;
4.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5.对供水、供电及其他动力的初步意见;
6.环境保护、消防设施方面的要求;
7.工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等特殊要求等。
(五)主要的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
(六)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对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资料等;
(七)组织勘察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地点;
(八)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与开标、评标的办法及日程安排;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主要负责评标,汇总评标结果,按照招标单位制定的评标、定标办
法决定中标单位;确定投标单位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提交招标单位。
第八条中介代理费在建设监理费中列支,招标管理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由建设单
位支付。
第九条未中标投标单位标书补偿费在工程设计方案费中列支,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
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件规定,总补偿费: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不超过项目设计费的
10%计取;采用设计单位招标办法的,按项目设计费的1%计取。
具体分配金额由评标委员
会确定。
第十条招标管理费按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价房地字〖1993〗214号,津
财综联[1993]32号《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收取。
第十一条招标办收取招标管理费,使用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
区、县招标
办收取招标管理费按市建委[1989]建企275号文件规定额度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招标办签发的《天津市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受理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业务。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列表格由市建委统一印发。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随同《暂行办法》实施,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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