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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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即要约的消灭):指要约生效后,因 特定事由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 约人均不受其约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和非实质性内容 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指当事人双方之间未来合同的 主要条款(一般应具备的条款) 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指除上述合同主要条款外的 其它次要合同条款。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 之前通过明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失效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在 受要约人最终作出承诺之前,通过明示取消该 项要约,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鉴于 要约撤销时要约已经生效,受要约人可能基于 信赖已为履行合同的准备行为,故国内合同法 对要约的撤销进了严格的限制,要约人只能撤 销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
三、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 动时, 应诚实守信(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 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 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3、合法原则 4、平等、公平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违背社会公德。 三、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 1、当事人缔约资格审查和资信状况调查 2、可行性研究(合同的可履行性、可收益性) 3、交易安全性分析(交易的经济、法律和社会 环境的稳定) 4、组成谈判机构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有效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 人作出,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 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未对要约内 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承诺必须表明 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的方式 必须与符合要约的要求。(若无具体要求,可 采用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第八组
王墩桥 郑周 贺思维 余曼 苟妍 刘莎
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阶段的合同Baidu Nhomakorabea理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的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意思表 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 2.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4有能够满足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需要定约设计文 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5.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6.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已 经送达。
3、通过代理人代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 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后果(权利 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代理人通过委托代理合同获得代理 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职务代理:根据企业、组织的所赋予的工作职权 获得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具有合法代理的 外在表现形式,但实际上代理人并无代理权而为 的代理。表见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 代理是职务代理中常见的情形。
四、订立合同的方式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有效的条件: 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 束的意思,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 关系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 完整即要约应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 具备的条款),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引诱(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实践中有效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极为重要。 区分方式主要有: 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根据是否包含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区分,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作出区分, 根据是向特定人还是向非特定人发出作出区分。
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 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内容加以限制、变更 和扩张;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即取得依其承诺 而成立。 合同的法律地位(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 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承诺权不能继承和随 意转让,受要约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承诺权); 出售或购买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同时向第 三人发出。
寄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但悬赏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人 发出的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不具备一经对方承诺便 形成合同的效力,要约邀请不完全具备确定的 当事人双方之间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 具备的条款),要约邀请不具有明确的订约意 图。
抗辩权制度作为 一种新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的 重要法律制度,国内《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 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权 制度。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双务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等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或未提出履行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履行合同 规定的己方义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情况下,双务合 同中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 定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己 方债务或者不履行相应部分债务的权利。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阶段的 合同管理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按照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各自享受权利、履行 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1、抗辩权制度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 权利。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事这种权 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 生。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情况下,双务合同 中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 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先为履行债务之 前或在履行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 的财产明显减少或者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弱, 有可能难以履行合同规定的他方债务时,拒绝 履行己方债务的权利。 国内《合同法》第66—69条,对上述三种抗权 制度的实施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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