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作品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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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作品扶持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文网发[2012]51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

【发布日期】2012.06.25

【实施日期】2012.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作品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网发〔2012〕512号)

各动漫企业、创作者(团队):

为鼓励北京市原创动漫艺术创新,促进首都动漫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和《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等文件精神,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原创动漫作品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产业发展处马丙忠联系电话:82210766

北京市文化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原创动漫作品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北京市原创动漫艺术创新,促进首都动漫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和《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原创动漫作品包括原创漫画作品、原创网络动漫作品、原创手机动漫作品。

原创漫画作品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绘画为形式、故事为手段,描绘反映各种事物、信息和人的思想和情感等内容,主要通过报纸、期刊、图书等印刷品传播的原创漫画作品。

原创网络动漫作品是指使用主流多媒体技术制作,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传播,以电脑为接受终端的动漫产品。

原创手机动漫作品是指使用主流多媒体技术制作,通过移动通信网传播,以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漫产品。

第三条原创动漫作品扶持申报主体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住所地在本市(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或持本市暂住证且连续两年以上(含)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从事动漫作品创作的公民。

第四条申报的原创动漫作品应突出原创,思想内容积极健康,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民族精神、民族风格和民族特色。

第五条原创动漫作品形式包括:

(一)原创漫画作品:

1、以叙事为主的连续性分镜头故事漫画。

2、以四格或多格及拥有主题的系列独幅作品形式表现的幽默漫画。

3、具备故事功能、独立成册的绘本漫画。

4、由个人创作者的单幅漫画结集而成的个人插画作品集。

(二)原创网络动漫作品:

主要指使用主流多媒体技术制作,适合互联网传播的动漫作品,包括Flash剧情短片、MV、广告及宣传、贺卡、教学课件、交互游戏等形式。

(三)原创手机动漫作品:

包括漫画图片/彩信、手机动画、视频3GP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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