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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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泉州市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转变以价格和手续费为主的低层次竞争向以服务、管理、内控、创新的综合实力竞争的理念,充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车险业务可持续发展,经各财险会员公司(以下简称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一经签订,各签约会员公司(包括所属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承保管理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一)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2008版)实务;
(三)福建保监局下发的有关机动车辆险的文件和规定;
(四)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下发的《常见车型新车购臵价表》;
(五)《福建省保险行业使用商业车险理赔赔信息互查平台规范个人车险承保的自律公约》;
(六)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七)承保机动车商业险应当严格按各公司费率规章执行。
(八)若有变更,以变更后为准。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承保时(包括电话销售业务,下同)必须核对《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新车依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并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登记的车辆信息承保。
以下不同类别车辆按以下规定承保:
(一)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车辆
1、《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个人(含与单位名称并列的情形,下同)的车辆必须使用对应个人车辆的费率,严禁套用单位车辆的费率(不含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均为政府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情况)。
个人车辆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团体投保车辆保费调整系数。
2、《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个人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新车(含营业用车)可使用“多险种同时投保”、“约定行驶区域”系数,其他系数不能使用。
3、个人车辆12座以上(含12座)客车费率
行驶证上明确使用性质为营运(客运)的,必须按营业车费率承保;其他情况可以按照家用车费率承保。
4、各会员公司要按照真实情况使用指定驾驶员系数、省内行驶系数、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必须在投保单和保单上相应栏目或特别约定进行注明,并须经投保人签字。
投保人未在投保单和承保公司未在保单上相应栏目或特别约定进行注明的,不得使用这些系数,对于承保后取消指定驾驶员、省内行驶的,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的,各会员公司必须按照条款费率规定进行加收保费。
严禁滥用指定驾驶员系数、省内行驶系数、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进行违规降费。
5、承保数量系数只能用于企业、机关车辆的团体业务,各会员公司对于行驶证车主为个人车的承保,无论同一个人名下车辆多少,均不能使用该系数(不含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均为政府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情况)。
6、各会员公司在第一年承保三年期贷款车的第二、三年业务时,可使用无赔优待,第二年为10%、第三年为20%,但必须在投保单及保单的特别约定中注明:本车若在本保单年度出险,需补交已预付的下一年度无赔款优待保费或在本保单项下赔款中优先扣减已预付的下一年度无赔款优待保费。
对于五年期贷款业务,优惠比例和特别约定内容参照执行。
(二)行驶证车主为单位的车辆
1、各公司必须严格根据投保单位机构性质使用相应的费率,机构性质以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注明的机构类型为准。
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机关”、“事业”的,使用对应党政机关、行政事业性质的费率;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社团”的,可参照使用对应党政机关、行政事业性质的费率;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企业”的,必须使用企业费率;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其他”的,原则上必须使用企业费率,但该单位如具有党政职能的,可参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率,但须提供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证明并存档于承保资料中备查。
2、一些国有单位经过改制,其机构性质已是企业法人,如各商业银行、通信运营
企业、煤炭公司、电力公司等,除费率规章明确规定外,应使用企业类别的费率。
3、对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的车辆,要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对应单位的机构性质使用费率,不得混用套用。
4、对于一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车险采购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下属企业用车的,应分别对应使用机关事业单位费率和企业费率。
(三)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货运”的货车
1、各会员公司要正确界定货车种类,不得与专用机动车混淆费率使用。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货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2、除以下情况外,货车《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货运”或无使用性质的,各会员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险时必须使用营业货车对应吨位的费率。
(1)《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0.75吨(含)以下货车;
(2)《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企业的2吨(不含)以下的货车,但不包括主营业务为运输的企业(如运输公司、物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搬家公司、储运公司等)的货车;
(3)电力、电信、银行、自来水公司用于本企业维修作业且不用于主营业务运输的货车。
(4)《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所有货车。
3、投保人投保时,货车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即《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由“货运”变更为“非营业”,则在投保人提交“本车没有核发《车辆营运证》,也不从事营运”的书面申明后,各公司承保时可使用非营业货车对应吨位的费率,同时必须在商业车险保单上特别约定“本车没有核发《车辆营运证》,也不从事营运。
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书面申明应存档于承保资料备查。
4、车主为企业的2吨(含)以上货车及车主为个人的0.75吨(不含)以上的新购货车(尚未有行驶证),一般情况下按营业车承保,如果挂牌后确定为非营业用车,各会员公司应根据行驶证进行批改退费,行驶证复印件应存档备案。
如果被保险人确定按非营业挂牌,各会员公司可以按非营业费率承保,但须在特约中注明“本车没有核发《车辆营运证》,也不从事营运。
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承保公司必须在承保后
10天内复印其行驶证存档,如果根据行驶证的信息判断按规定适用营业车费率的,必须立即进行批改加费。
5、第2条列明除外情形的货车以及承保时《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及无使用性质的货车,各会员公司也应根据实际使用性质严格费率使用。
(四)半挂牵引车
用于牵引集装箱的适用特种车四费率,特约必须加注:“本车只用于牵引集装箱,否则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于牵引非集装箱的适用货车费率,如果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及“准牵引总质量”的,须按10吨以上货车承保。
(五)安全驾驶∕交通违法记录系数不能使用;承保新车不能使用平均年行驶里程系数。
(六)行驶证车主与被保险人不一致
对于《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企业的车辆(指倒闭企业),可以以个人为被保险人,但应开具工商局出具的倒闭证明。
费率浮动系数使用个人车系数,不得使用车队系数。
(七)行驶证车主为单位与个人并列的出租车费率使用
对于《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单位名称与个人并列的出租车,除经营权为出租车公司所有、投保人为出租车公司的可以按照车队使用系数外,其他情况应使用个人营业性车辆的费率和系数。
第五条车辆购臵价执行与确认
㈠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新车重臵价行业标准和浮动比例。
12座以下(含)客车及5 吨以下(含)货车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其他车型下浮比例不得超过20%。
对于使用年限满5年(按对年对月计算)的营业性车辆,新车重臵价浮动比例不超过20%;对于使用年限满10年(按对年对月计算)和新车重臵价行业标准表中未列明的车辆,新车重臵价由各公司自行询价掌握。
对于新车重臵价行业标准表中与实际价格出入较大的车型,由各公司提供相关票据复印件(新车: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旧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报送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并由其核实后进行价格更新。
新车重臵价更新前以原价格为准。
㈡各会员公司要高度重视新车购臵价的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确定新车购臵价的
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操作环节,明晰价值确定,规范核保管理,确定机动车承保所确定的新车购臵价准确合理。
㈢各会员公司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制订下发的《常见车型新车购臵价表》及使用说明,及时接收更新数据,下发至所辖分支机构严格使用,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常见车型新车购臵价表》的表内数据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㈣未列入《常见车型新车购臵价表》的车型,新车购臵价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予以确定:参照各会员公司现有的车型数据库价格;向汽车生产厂家询价;以投保人购车发票及税票认定。
其中,询价与票证认定的应留底于投保资料中备查。
㈤各会员公司要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不得在业务承保中压低新车购臵价变相降低保费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㈥行驶证注册登记年度必须以省协会购臵价表数据中的年款一致,不得套用登记注册年度之后的年款价格。
省协会购臵价表中没有注明年款的,可适用历年购臵的车辆价格。
㈦进口车型名称直接标注VIN的车辆,应参照协会数据中的VIN数据查出实际车型,并按该车型价格执行。
㈧行驶证上车型名称与协会数据不完全相同(主参数相同,但企业自定码不同),可视为不同车型,应根据不同车型的重臵价承保。
如:东风EQ5050C与东风EQ5050C2视为不同车型。
㈨重臵价只能向上取整,不能向下取整,即重臵价不能低于协会数据。
第六条交强险承保
(一)各会员公司要严格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浮动有关规定,做好交强险的承保工作。
(二)各会员公司要及时更新省保险协会提供的交强险简易理赔信息共享查询系统(以下简称“简易查询系统”)的数据,做好该简易查询系统的相关升级工作,培训员工熟练使用该系统。
(三)各会员公司在承保交强险业务时,应以简易查询系统数据为准作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依据。
并根据查询结果打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交投保人签章后作为交强险承保附件归档。
(四)交强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机制,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表》(见下表)执行。
交强险累加的最高优惠系数为-30%。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表
1、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系的浮动比率A)
2、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638号)执行。
3、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计算。
摩托
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4、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
同时
满足多个浮动因素,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5、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6、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7、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
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五)低速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的交强险基本费率均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并根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实行费率浮动。
(六)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2、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在其后首个完整年度投保交强险,视同初次投保,无论上年保单在业务系统或简易共享查询系统中有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实行基础费率。
同时将上年保单和批改记录留存承保档案。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七)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八)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九)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该车上年度清洁保单和原承保公司出具该车无出险证明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
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十)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十一)交强险转保业务在不能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且在共享平台上没有赔付记录的情况下:
1、无法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并且无法提供交强险标志的,本年的费率浮动比例为0。
2、无法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但能提供上年度交强险标志的,本年度的费率浮动比例为-10%。
3、无法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但能提供上年度交强险标志,同时提供保费发票且能证明上年度保费下降-10%的,该年度的费率浮动比例为-20%。
4、无法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但能提供上年度交强险标志,同时提供保费发票且能证明上年度保费下浮20%的,该年度的费率浮动比例为-30%。
5、交强险标志,保费发票的复印件必须随交强险保单副本存档。
第七条交强险的具体分类,同样适用于商业险。
商业险与交强险的分类应一致。
第八条商业险所使用的系数和优惠,累加最高为-30%。
第九条交强险、商业险承保资料的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业险
1、保单副本。
2、除边防、消防、武警、公安、交警等特殊单位的业务外,均须附有与保险标的相符合的、有效的、清晰可辨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除边防、消防、武警、公安、交警等特殊单位的业务外,均须附有被保险人的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4、未上牌的新车业务,须提供该车的购车发票或合格证复印件。
5、使用指定驾驶员系数,应提供清晰可辨的指定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
(二)交强险
1、保单副本、投保单。
2、费率浮动告知单。
3、除边防、消防、武警、公安、交警等特殊单位的业务外,均须附有与保险标的相符合的、有效的、清晰可辨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除边防、消防、武警、公安、交警等特殊单位的业务外,均须附有被保险人的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5、未上牌的新车业务,应附有清晰可辨的购车发票或合格证复印件。
(三)在本公约的条款及《福建省保险行业使用商业车险理赔赔信息互查平台规范个人车险承保的自律公约》中,涉及应备查的资料。
(四)所有商业险、交强险出单后十个工作日,承保资料存档应当齐全,存档形式包含纸质和电子格式。
第十条车船税按规定代收代缴上年度的补缴税款。
各公司在5月1日前上报上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车辆信息,协会汇总后发给各公司。
各公司本年度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如被保险人无法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时,应查询上年度未缴清单,如果上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本年度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外,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补缴税款。
被保险人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的,应根据保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
上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本年度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外,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补缴税款。
转保业务上年度交强险保单必须随交强险保单存档。
第十一条投保人(或车主或被保险人)为单位且涉及保费减少的批改业务,退保费款项必须转账至投保单位帐户。
如果企业倒闭的必须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倒闭证明”方可转帐到其他帐户,倒闭证明必须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见费出单
1、各会员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闽保监发(2008)53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的通知,收到全额保费(含车船税)后方可签发保单、打印发票。
2、刷卡交纳车险保费的,各会员公司必须使用与车险见费出单系统相关联的POS 机进行收费操作,严禁使用非车险见费出单系统相关联的POS机进行刷卡收取车险保费。
3、各会员公司业务人员要做好转账付费业务的见费出单宣传工作,提前联系投保人,使投保人能提前转账,及时拿到保单。
各会员公司对转账业务必须待投保人转账到账后才能打印保单;不得“垫费出单”。
各会员公司应加强转账保费的管理,不得违反财务相关规定,不得将客户的转账保费退款给个人或将经系统确认的保费进行退款处理。
第三章车险招投标
第十三条涉及车险招投标业务,会员公司在接到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信息时,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告知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便监控车险招投标业务合规操作。
第十四条车险招投标业务应当严格按照各会员公司上级报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辆险条款、费率以及本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或承诺其它优惠条件。
第四章理赔管理
第十五条赔款应当在保单所承保的险种的责任范围之内,不得擅自扩大保险责任的赔款,不得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在赔款中列支。
第十六条严禁制造假赔案套取赔款。
第十七条同时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出险时应按有关规定计算赔付。
第十八条赔案的标的、牌号、车型,应当与保单上的标的、牌号、车型一致,不得发生与其不一致的赔款。
第十九条承保时使用行驶区域,指定驾驶员等系数,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时,应按有关条款、规定准确理赔。
第五章保费、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管理第二十条保费资金要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各财产保险公司对于中介业务不得采取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方式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保费,只能采取全额保费转账方式结算保费,否则,不得与保险中介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第二十一条各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支出应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列明,并建立手续费支出台帐。
电话销售等直销的车险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执行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批的车险手续费(佣金)标准支付手续费(佣金)。
根据现行各公司报批的手续费(佣金)比例,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的每笔商业车险业务手续费(佣金)比例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5%,每笔交强险业务手续费(佣金)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4%。
保费未到账不得支付手续费。
今后经批准的产品手续费(佣金)比例如有调整,执行新手续费(佣金)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兼业代理、专业代理、经纪)发生业务往来,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必须取得对方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且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支付现金。
同时。
必须建立健全代理手续费台帐。
对不提供中介发票的中介机构,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第二十三条严禁各会员公司以赠送险种、汽油票、电话充值卡、礼券或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招揽业务,或变相通过保险代理人、营销员等以上述方式招揽业务。
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六章自律检查
第二十四条为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财险工作委员会为自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车险自律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和自律工作的协调。
同时,
领导小组下设车险自律检查、执行小组,负责本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执行小组成员由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及各财险会员公司派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建立定期和随机抽查机制,具体检查工作由执行小组决定。
执行小组有权根据自律检查任务的需要,对各财险会员公司的业务、财务系统及单、证相关报表、账簿、凭证、赔案等进行检查。
各财险会员公司必须积极配合,不得寻找任何借口予以拒绝。
执行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检查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被检查公司的商业信息。
对检查中不提供真实资料,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公司和人员,由协会移交福建保监局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的财险会员公司应对所检查出来的违约事实进行现场确认,如对其违约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场向执行小组提出,由执行小组及时进行复查,违约事实以复查结果为准。
如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举报情况经执行小组现场核对证实(无需录音、录像)即为事实。
第二十七条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已开通违反车险自律公约举报电话:22912315,举报邮箱:qzbxxh@。
举报情况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给予下列情形的罚款并视情况通报:
(一)违反承保规定的,每查实一笔保单处罚5000元。
(二)违反理赔规定的,每查实一笔保单处罚5000元。
(三)违反见费出单规定的,每查实一笔保单处罚5000元。
(四)违反承保资料存档规定的,每查实一笔保单处罚500元。
从查实并口头提出应纠正的,若5个工作日后仍未补齐的,每笔保单处罚1000元。
(五)违反商业险、交强险手续费支付或以其他形式赠送、扩大保险责任的规定,每查实一笔保单处罚30000元。
(六)违反车险招投标规定的,按其中标保费收入的30%处罚。
(七)在核查是否违规时,若提供不属实或伪造假单、证及资料、信息的,给予每单加倍金额处罚并进行通报。
第八章奖励
第二十九条奖励分下列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