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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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泉州市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转变以价格和手续费为主的低层次竞争向以服务、管理、内控、创新的综合实力竞争的理念,充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车险业务可持续发展,经各财险会员公司(以下简称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一经签订,各签约会员公司(包括所属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承保管理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一)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2008版)实务;

(三)福建保监局下发的有关机动车辆险的文件和规定;

(四)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下发的《常见车型新车购臵价表》;

(五)《福建省保险行业使用商业车险理赔赔信息互查平台规范个人车险承保的自律公约》;

(六)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七)承保机动车商业险应当严格按各公司费率规章执行。

(八)若有变更,以变更后为准。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承保时(包括电话销售业务,下同)必须核对《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新车依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并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登记的车辆信息承保。

以下不同类别车辆按以下规定承保:

(一)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车辆

1、《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个人(含与单位名称并列的情形,下同)的车辆必须使用对应个人车辆的费率,严禁套用单位车辆的费率(不含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均为政府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情况)。个人车辆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团体投保车辆保费调整系数。

2、《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个人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新车(含营业用车)可使用“多险种同时投保”、“约定行驶区域”系数,其他系数不能使用。

3、个人车辆12座以上(含12座)客车费率

行驶证上明确使用性质为营运(客运)的,必须按营业车费率承保;其他情况可以按照家用车费率承保。

4、各会员公司要按照真实情况使用指定驾驶员系数、省内行驶系数、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必须在投保单和保单上相应栏目或特别约定进行注明,并须经投保人签字。投保人未在投保单和承保公司未在保单上相应栏目或特别约定进行注明的,不得使用这些系数,对于承保后取消指定驾驶员、省内行驶的,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的,各会员公司必须按照条款费率规定进行加收保费。严禁滥用指定驾驶员系数、省内行驶系数、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进行违规降费。

5、承保数量系数只能用于企业、机关车辆的团体业务,各会员公司对于行驶证车主为个人车的承保,无论同一个人名下车辆多少,均不能使用该系数(不含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均为政府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情况)。

6、各会员公司在第一年承保三年期贷款车的第二、三年业务时,可使用无赔优待,第二年为10%、第三年为20%,但必须在投保单及保单的特别约定中注明:本车若在本保单年度出险,需补交已预付的下一年度无赔款优待保费或在本保单项下赔款中优先扣减已预付的下一年度无赔款优待保费。对于五年期贷款业务,优惠比例和特别约定内容参照执行。

(二)行驶证车主为单位的车辆

1、各公司必须严格根据投保单位机构性质使用相应的费率,机构性质以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注明的机构类型为准。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机关”、“事业”的,使用对应党政机关、行政事业性质的费率;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社团”的,可参照使用对应党政机关、行政事业性质的费率;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企业”的,必须使用企业费率;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其他”的,原则上必须使用企业费率,但该单位如具有党政职能的,可参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率,但须提供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证明并存档于承保资料中备查。

2、一些国有单位经过改制,其机构性质已是企业法人,如各商业银行、通信运营

企业、煤炭公司、电力公司等,除费率规章明确规定外,应使用企业类别的费率。

3、对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的车辆,要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对应单位的机构性质使用费率,不得混用套用。

4、对于一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车险采购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下属企业用车的,应分别对应使用机关事业单位费率和企业费率。

(三)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货运”的货车

1、各会员公司要正确界定货车种类,不得与专用机动车混淆费率使用。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货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2、除以下情况外,货车《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货运”或无使用性质的,各会员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险时必须使用营业货车对应吨位的费率。

(1)《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0.75吨(含)以下货车;

(2)《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企业的2吨(不含)以下的货车,但不包括主营业务为运输的企业(如运输公司、物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搬家公司、储运公司等)的货车;

(3)电力、电信、银行、自来水公司用于本企业维修作业且不用于主营业务运输的货车。

(4)《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所有货车。

3、投保人投保时,货车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即《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由“货运”变更为“非营业”,则在投保人提交“本车没有核发《车辆营运证》,也不从事营运”的书面申明后,各公司承保时可使用非营业货车对应吨位的费率,同时必须在商业车险保单上特别约定“本车没有核发《车辆营运证》,也不从事营运。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书面申明应存档于承保资料备查。

4、车主为企业的2吨(含)以上货车及车主为个人的0.75吨(不含)以上的新购货车(尚未有行驶证),一般情况下按营业车承保,如果挂牌后确定为非营业用车,各会员公司应根据行驶证进行批改退费,行驶证复印件应存档备案。如果被保险人确定按非营业挂牌,各会员公司可以按非营业费率承保,但须在特约中注明“本车没有核发《车辆营运证》,也不从事营运。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承保公司必须在承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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