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财产性质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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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61Fra Baidu bibliotek031]
端科学技术领域信息系统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的规定。综上, 应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 罪量刑。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以盗窃罪论处。理由是: 虚拟 财产虽存在于网络, 但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 且能为人 控制和占有, 因其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费用并能在用户 中交换和买卖而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应将虚拟财产 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范畴, 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 对象。因此, 应按照我国刑法第 287 条, 即“利用计算机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 按刑法第 264 条 之 规 定 定 盗 窃 罪 ”之 规 定 按 照 盗 窃 罪 定 罪 量 刑 。
综上, 笔者前文提及的案件不应当认定为非法侵 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而认定为盗窃罪。当然, 这并不 等同于承认虚拟财产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而只是依 据 “经 济 的 财 产 说 ”和 “主 观 财 产 ”的 理 念 而 言 满 足 刑 法 意义上的财产的要件。既然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那么 盗窃虚拟财产认定为侵犯财产权的盗窃罪则是合乎法 理逻辑的。
首先,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很难算是民法意义上的 财产, 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未对 此有明确的规定, 难以将虚拟财产归入物、债及智力成 果中的任一类, 也就难以谈及其合法还是不合法; 第 二, 虽然很多虚拟财产可以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其价 值, 但其价值的着眼点只存在于网民之间, 特别是网络 游戏用户之间, 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这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 第三, 民法意义上的财 产一般具有实体性的特点, 即使不以实体存在的智力
其次, 就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问 题, 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回答应当慎重。从国外的经验来 看, 德国的刑法学理论和实践界对财产的认定采取的是 “经济的财产说”, 即认为凡是有金钱价值的利益都是刑 法意义上的财产。显然, 这种学说并不强调财产来源的 合法属性, 即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合法取得和占 有并不影响另一方非法占有该“财产”的犯罪性质。如前 举例, 盗窃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也能认定为是盗 窃罪。目前, 在我国这种学说的支持者已经越来越多了。 同时, 我国刑法的理论和实践界还有一个概念— ——“主 观财产”, 这个概念引至日本, 意思是不论占有者取得和 占有“财产”是否合法, 这只能构成“客观财产”的基本属 性。只要第三人取得和占有该“财产”时具备非法占有的 主观意愿并能给该第三人带来金钱利益, 该“财产”对该 第三者就具有“主观财产”的属性, 该第三人的行为也就 能认定为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因此, 基于上述认定方式 和理论基础, 虚拟财产在被非法取得和占有的特殊情况 下是可以算作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
笔者认为, 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民法意义 上的财产和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内涵和外延上是否 一致。笔者认为二者并非为同一概念。民法意义上的 财 产 大 体 上 包 含 物 、债 权 和 智 力 成 果 等 , 而 这 几 类 都 要求财产的取得和占有具有合法性的特点, 即要有具 体的法律加以规定并确认其合法地位。按照此说, 不 法 原 因 给 付 物 , 如 行 贿 者 给 受 贿 者 的 贿 赂 物 、赌 博 者 支付的赌资等都为无效债权, 就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 财产了。而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则比前述范畴则要广, 就目前的通说认为凡是有金钱价值的利益都是刑法 意义上的财产, 都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例如, 非法经营商对盗版光碟的取得和占有虽是一种 无效债权, 不受民事法律保护, 不属民法意义上的财 产, 但由于它事实上具有金钱价值且小偷在偷它时具 有主观认识上的价值性, 则该盗版光盘应认定为刑法 意义上的财产, 小偷盗窃盗版光盘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应认定为盗窃罪。在明确这两者的区别后, 笔者将展 开对上述问题的简单评析。
三 、评 析 意 见 上 述 两 种 处 理 意 见 争 论 的 焦 点 在 于 — ——虚 拟 财 产 是 否 是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财 产 。作 为 一 种 新 兴 的 价 值 载 体 , 单纯的认定虚拟财产属于或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范畴都是片面的。我们知道, “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主 要包括: ( 1) 游戏账号等级; ( 2) 虚拟金币; ( 3) 虚拟装备 ( 网 络 游 戏 ) ; ( 4) 虚 拟 动 植 物 ; ( 5) 虚 拟 ID 账 号 及 游 戏 角色属性等。而目前就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责 任 编 辑:陈 冰
疑案精解 53
关于虚拟财产性质的 案例分析
文◎刘庆华* 李 佳*
一 、基 本 案 情 2006 年 12 月, 深圳市 公 安 局 破 获 了 一 起 当 时 全 国最大规模的互联网虚拟财产被盗案。从 2005 年 5 月 到 2006 年 7 月, 该犯罪团伙共盗取 QQ 号码和游戏 账 号 、装 备 300 多 万 套,并 通 过 “淘 宝 网 ”出 手 获 利 70 多 万元。该团伙 43 人被抓获, 11 人被批准逮捕 , 涉 案 金 额特别巨大。那么, 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到底是否具 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 将其非法占有是否构成刑法上 的侵犯财产罪? 二 、分 歧 意 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认 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是: 第一, 虚拟 财产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因此难以将其归 入侵犯财产犯罪的范畴; 第二, 就该案而言盗窃团伙采 取侵入他人网站的方式, 在网站上放置预先制作好的 网络病毒监控并记录下登陆的 QQ 用户和游戏用户的 号码及密码, 并自动发送到指定的服务器上, 从而成功 窃取 QQ 号码和游戏账号。这种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 第 285 条“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尖
成果财产也具有准物权的特性, 即能在经济市场上得 到普遍承认并能转化为实有财产, 这一切显然是虚拟 财产所不具备的; 第四, 也是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点, 那就是如果民法界认定虚拟财产是民法意义上的财 产, 那么由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流通性和网络流通便捷 性很容易使其成为一般等价物, 即取代货币的一般特 性。同时, 又由于其难以监管等诸多原因, 就会威胁到 我国金融、税收等的管理和安全。这并非危言耸听, 就 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现在已经存在大量利用 Q 币等虚 拟财产购买实体商品的情况了。
2007年第 6 期 / 总第 60 期
54 疑案精解
责 任 编 辑:陈 冰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的财产, 理论界观点是不一的。一则认为, 虚拟财产主 要通过个人劳动获得, 而且存在财产投入, 可以通过实 际金钱购买方式获得, 且也具备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并且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来衡量其价值, 因此属法 律意义上的财产; 另则认为, 虚拟财产是虚拟的, 不具 有真正意义上的物理存在性和普遍的价值, 对于游戏 玩家及部分网络用户而言, 虚拟财产具有所谓的价值, 但对于一般人来说, 虚拟财产则毫无价值可言, 因此不 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更有甚者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 司法学院教授侯国云则认为: “虚拟财产是商家不当敛 财、巧取豪夺的一个圈套。如果保护虚拟财产, 将盗窃 虚拟财产行为犯罪化, 不但遏止不了虚拟财产盗窃案, 反而会诱导更多的青少年和社会精英加入游戏队伍, 还 会 扰 乱 金 融 秩 序 ”。
据笔者了解, 在网络, 特别是游戏业发达的美国、 韩国等国家, 已经针对网络盗窃行为制定了专门的法 律。笔者认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类似的关于 虚拟财产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毕竟单靠法理和学 说已经不能解决日益发展的网络犯罪问题了。
2007年第 6 期 / 总第 60 期
端科学技术领域信息系统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的规定。综上, 应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 罪量刑。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以盗窃罪论处。理由是: 虚拟 财产虽存在于网络, 但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 且能为人 控制和占有, 因其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费用并能在用户 中交换和买卖而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应将虚拟财产 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范畴, 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 对象。因此, 应按照我国刑法第 287 条, 即“利用计算机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 按刑法第 264 条 之 规 定 定 盗 窃 罪 ”之 规 定 按 照 盗 窃 罪 定 罪 量 刑 。
综上, 笔者前文提及的案件不应当认定为非法侵 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而认定为盗窃罪。当然, 这并不 等同于承认虚拟财产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而只是依 据 “经 济 的 财 产 说 ”和 “主 观 财 产 ”的 理 念 而 言 满 足 刑 法 意义上的财产的要件。既然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那么 盗窃虚拟财产认定为侵犯财产权的盗窃罪则是合乎法 理逻辑的。
首先,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很难算是民法意义上的 财产, 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未对 此有明确的规定, 难以将虚拟财产归入物、债及智力成 果中的任一类, 也就难以谈及其合法还是不合法; 第 二, 虽然很多虚拟财产可以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其价 值, 但其价值的着眼点只存在于网民之间, 特别是网络 游戏用户之间, 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这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 第三, 民法意义上的财 产一般具有实体性的特点, 即使不以实体存在的智力
其次, 就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问 题, 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回答应当慎重。从国外的经验来 看, 德国的刑法学理论和实践界对财产的认定采取的是 “经济的财产说”, 即认为凡是有金钱价值的利益都是刑 法意义上的财产。显然, 这种学说并不强调财产来源的 合法属性, 即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合法取得和占 有并不影响另一方非法占有该“财产”的犯罪性质。如前 举例, 盗窃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也能认定为是盗 窃罪。目前, 在我国这种学说的支持者已经越来越多了。 同时, 我国刑法的理论和实践界还有一个概念— ——“主 观财产”, 这个概念引至日本, 意思是不论占有者取得和 占有“财产”是否合法, 这只能构成“客观财产”的基本属 性。只要第三人取得和占有该“财产”时具备非法占有的 主观意愿并能给该第三人带来金钱利益, 该“财产”对该 第三者就具有“主观财产”的属性, 该第三人的行为也就 能认定为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因此, 基于上述认定方式 和理论基础, 虚拟财产在被非法取得和占有的特殊情况 下是可以算作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
笔者认为, 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民法意义 上的财产和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内涵和外延上是否 一致。笔者认为二者并非为同一概念。民法意义上的 财 产 大 体 上 包 含 物 、债 权 和 智 力 成 果 等 , 而 这 几 类 都 要求财产的取得和占有具有合法性的特点, 即要有具 体的法律加以规定并确认其合法地位。按照此说, 不 法 原 因 给 付 物 , 如 行 贿 者 给 受 贿 者 的 贿 赂 物 、赌 博 者 支付的赌资等都为无效债权, 就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 财产了。而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则比前述范畴则要广, 就目前的通说认为凡是有金钱价值的利益都是刑法 意义上的财产, 都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例如, 非法经营商对盗版光碟的取得和占有虽是一种 无效债权, 不受民事法律保护, 不属民法意义上的财 产, 但由于它事实上具有金钱价值且小偷在偷它时具 有主观认识上的价值性, 则该盗版光盘应认定为刑法 意义上的财产, 小偷盗窃盗版光盘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应认定为盗窃罪。在明确这两者的区别后, 笔者将展 开对上述问题的简单评析。
三 、评 析 意 见 上 述 两 种 处 理 意 见 争 论 的 焦 点 在 于 — ——虚 拟 财 产 是 否 是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财 产 。作 为 一 种 新 兴 的 价 值 载 体 , 单纯的认定虚拟财产属于或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范畴都是片面的。我们知道, “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主 要包括: ( 1) 游戏账号等级; ( 2) 虚拟金币; ( 3) 虚拟装备 ( 网 络 游 戏 ) ; ( 4) 虚 拟 动 植 物 ; ( 5) 虚 拟 ID 账 号 及 游 戏 角色属性等。而目前就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责 任 编 辑:陈 冰
疑案精解 53
关于虚拟财产性质的 案例分析
文◎刘庆华* 李 佳*
一 、基 本 案 情 2006 年 12 月, 深圳市 公 安 局 破 获 了 一 起 当 时 全 国最大规模的互联网虚拟财产被盗案。从 2005 年 5 月 到 2006 年 7 月, 该犯罪团伙共盗取 QQ 号码和游戏 账 号 、装 备 300 多 万 套,并 通 过 “淘 宝 网 ”出 手 获 利 70 多 万元。该团伙 43 人被抓获, 11 人被批准逮捕 , 涉 案 金 额特别巨大。那么, 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到底是否具 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 将其非法占有是否构成刑法上 的侵犯财产罪? 二 、分 歧 意 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认 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是: 第一, 虚拟 财产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因此难以将其归 入侵犯财产犯罪的范畴; 第二, 就该案而言盗窃团伙采 取侵入他人网站的方式, 在网站上放置预先制作好的 网络病毒监控并记录下登陆的 QQ 用户和游戏用户的 号码及密码, 并自动发送到指定的服务器上, 从而成功 窃取 QQ 号码和游戏账号。这种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 第 285 条“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尖
成果财产也具有准物权的特性, 即能在经济市场上得 到普遍承认并能转化为实有财产, 这一切显然是虚拟 财产所不具备的; 第四, 也是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一点, 那就是如果民法界认定虚拟财产是民法意义上的财 产, 那么由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流通性和网络流通便捷 性很容易使其成为一般等价物, 即取代货币的一般特 性。同时, 又由于其难以监管等诸多原因, 就会威胁到 我国金融、税收等的管理和安全。这并非危言耸听, 就 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现在已经存在大量利用 Q 币等虚 拟财产购买实体商品的情况了。
2007年第 6 期 / 总第 60 期
54 疑案精解
责 任 编 辑:陈 冰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的财产, 理论界观点是不一的。一则认为, 虚拟财产主 要通过个人劳动获得, 而且存在财产投入, 可以通过实 际金钱购买方式获得, 且也具备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并且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来衡量其价值, 因此属法 律意义上的财产; 另则认为, 虚拟财产是虚拟的, 不具 有真正意义上的物理存在性和普遍的价值, 对于游戏 玩家及部分网络用户而言, 虚拟财产具有所谓的价值, 但对于一般人来说, 虚拟财产则毫无价值可言, 因此不 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更有甚者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 司法学院教授侯国云则认为: “虚拟财产是商家不当敛 财、巧取豪夺的一个圈套。如果保护虚拟财产, 将盗窃 虚拟财产行为犯罪化, 不但遏止不了虚拟财产盗窃案, 反而会诱导更多的青少年和社会精英加入游戏队伍, 还 会 扰 乱 金 融 秩 序 ”。
据笔者了解, 在网络, 特别是游戏业发达的美国、 韩国等国家, 已经针对网络盗窃行为制定了专门的法 律。笔者认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类似的关于 虚拟财产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毕竟单靠法理和学 说已经不能解决日益发展的网络犯罪问题了。
2007年第 6 期 / 总第 60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