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司法保护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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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司法保护初探

作者简介:贺婧(1986-),女,甘肃武威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程露,甘肃会宁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摘要】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也开始进入现实生活,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本文着重讨论了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在比较各家学说的基础上,认为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关键词】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法律性质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一)问题的产生

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虚拟财产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09年11月发布的《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研究报告》统计,中国大型网络游戏用户已达6931万,平均每月游戏花费为165元。网络游戏的市场规模也从2003年的13.2亿元,经过连续多年爆炸式增长,在2009年达到了258亿元人民币。与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市场相伴而来的,则是相关法律问题的产生。

(二)虚拟财产是财产么?

虚拟财产虽然名为“财产”,但对其是否属于财产,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人认为,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

的,其实质不过是一组数据信息,“虚拟财产不是由玩家的劳动创造的,也不是玩家通过劳动获得的”。由于虚拟财产的价值是由游戏运营商决定,而不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虚拟财产本身没有价值。还有人认为,即使虚拟物品有价值,其价值也不是普遍的,对于玩家来说,也许它值千金,但是对于不玩的人来说,却一文不值。

2.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3.本文观点

法律是调节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生活发生剧烈变化的时候,是承认这种变化,努力让法律适应这一变化,还是固守法律体系的完美性,企图通过法律的形式让社会的发展按照固定的轨道来运行?奥地利法学家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在其《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法体系的完美性’从来不过是一种纯粹理论上的书本知识。对于强大而公平的社会需要或经济需求,法学或许从来就不可能长期地进行抵抗……所有曾经考察过法学的人都会

承认,法学家每日每时面临的任务不仅是可以解决的,而且也事实上每时每刻都被解决”。法律当然具有价值导向的功能,但是法律的这一功能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法律本身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善法,是良法。因此,不应也不能刻意追求法律的价

值导向功能,而是首先应该实实在在的反映社会生活。

具体到虚拟财产这一法律概念,虚拟财产本身具有交换价值,同时,虚拟财产也具有一定的稀缺性,故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财产的基本属性,对其理应给予保护。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现在主流的观点均承认虚拟财产属于财产范畴,玩家对其所有的虚拟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这样一种权利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概况起来,有这样几种观点。

1.物权说

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的一种客体物,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所以,在理论上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

2.债权说

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质上是一种通过合同确立的债权。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用户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游戏服务内容的证据,或称之为债权凭证。

3.知识产权说

该学说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智力成果,虚拟财产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以及需要载体,故应该将其视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保护。

4.本文观点

本文认为,究其实质,应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无体物,对其适用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进行规范。

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这里所称的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用益权等权利。其实质是“无体财产,即不具备物质形态但能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而虚拟财产,完全可以被理解为是在网络技术条件下所出现的无体物。这一观点已经被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所接受。

按照传统民法的定义,“所有权系对物为一般概括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标的物得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现在我们依次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来对虚拟财产进行考察。

网络游戏玩家注册并保有游戏账号,就等于是实现了对其虚拟财产的实际占有。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其实质是电磁纪录,这些电磁纪录实际的占有人是网络游戏运营商,而游戏玩家并没有实际占有。对于这一问题,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对占有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就可以解释。网络游戏运营商是直接占有,而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的占有则是一种间接占有。

网络游戏玩家登录其游戏账号,并通过虚拟角色来进行游戏,就是实现了对虚拟财产的使用和收益。在游戏过程中,游戏玩家所操控的虚拟角色通过战斗、打怪等方式,获得虚拟的金币、提升角色等级等,一方面增加了其虚拟财产的总额,另一方面,在战斗过程

中,其所拥有的虚拟装备等也为其战斗打怪增加了相应的经验值和金币等。

而对虚拟财产的处分则是认定其为物权的最主要也是最有力的证据。虚拟财产的交易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游戏玩家从网络游戏运营商处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虚拟装备等。另一种则是网络游戏玩家之间相互买卖,而具体的交易方式则有在线交易和线下交易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等多种方式。无论在哪一种交易中,出售人都处分了其所有的虚拟财产。

因此,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完全符合传统民法理论中对所有权所做出的定义,游戏玩家对其所有的虚拟财产享有的就是物权。

参考文献:

[1]于志刚.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寿步.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3]李冠东.浅谈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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