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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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由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其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具体陈述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私人谈判将导致资源最优的配置,无论产权在法律上的安排是什么样的情况。在他的论文问世以前,很少有人注意到外在性通过私人协议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因此他的理论在法律理论和经济学中建起了一座桥梁,即通过习惯法这一法律学核心在经济学领域的运用开创了法和经济学这一课题。

我们先姑且不论其存在真伪性,至少它的提出本身就值得我们思考。在科斯定理提出之前曾有人运用经济学原理去捍卫习惯法,即认为造成某种损害的一方需要为之偿付代价,这一过程的实施需要通过立法得以实现,从而促进经济效益的增长。而科斯却主张忽略产权本身的效力,换而言之,即将政府的影响降低到最小,而充分赋予私人以极大的自主权,相信类似于市场的自我调节将使得效益的最大化的观点。而在这其中政府所扮演的主要角色就不再是确立产权,(因为无论最初的产权如何分配,在市场的自主调节中都会保证效率再次获得最大)替代它的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易的障碍,防止含糊不清的描述使得权力难以得到正确估价。只要明确了产权界定,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因为一旦产权明晰,若交易费用为零,市场交易可以确保有效率的结果,而在这一过程中产权分配方式不影响经济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产权清晰的过程只是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绝非有利于交易双方,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受益一方,受害一方,或者受益多一方,受益少一方。

就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在实际中推行却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困难,因为生活中的产权确定较难,更重要的是在科斯定理中提及的交易成本为零更是难以实现。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大单交易,一些私人信息可能得不到更享,造成双方对于一个事物的价值评价需要通过反复谈判,这就使得交易成本必然存在;再诸如参与交易的几方分处几个地方,一次谈判也需要支付交易成本;更例如交易双方存有敌意,或一方过于强调几方利益,造成交易成本更将高居不下,在这些情况下,往往造成的结果是私人交易所产生的净收益出现负值,从而交易双方不可避免的将诉诸法律而非商谈来解决问题。但是不管怎么样,这种理论的提出给现代社会的管理者以极大启发,一些西方国家已先后开始推行污染排放权或指标的交易。

同时,为了让人们在交易成本不为零时仍然选择采用私人商谈解决问题,有关部门想到了采用赔偿金和禁令的方式来予以引导。在这二者之中,当交易成本较高时赔偿金具有较大优越性。因为此时多表现为谈判方较多,而谈判阻碍较大,由法院给予明确的赔偿金有助于迅速促成私人交易的完成。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当交易成本较低时,采用禁令会显示出更大优势。这主要体现在当赔偿金的确定难度较大,谈判方较少时,给予受害方进行禁止的权利,使得双方都会认真评估各种行为所造成的财富与损失,从而达到一种相对理想,至少参与双方在内心都可以接受的结果。

总而言之,科斯定理的伟大之处在于它将政府在经济运作中的作用限定在最小范围之内。政府的职能只不过是使产权明晰,然后是交由私人市场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它的不足之处包括过高估计交易完成的简易度(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交易就必然完成,这在实际生活中却不尽然,诸如谈判策略,谈判者本身等因素都在直接或间接

地影响着交易的完成);理想化的认为交易成本可能为零等等。但该定理基于市场自我调节促成效率最大化这一近似于我国汉代无为而治主张的观点却仍不失为一种有益的看法,至少为现代社会的管理者提供了一种可供研究的运作思路,它所带来的社会意义仍可称为颇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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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彦达

电气自动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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