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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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聘任制书记员的聘用、职责、考核、培训和待遇等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某省委组织部、某省人事厅、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聘任制书记员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依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聘任合同,以及本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院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治部主管,主要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相应管理。
聘任制书记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
第四条本院聘任制书记员应从通过全省聘任制书记员统一考试,并被批准录用的人员中聘任。
法律法规对聘任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择优聘任。
第五条聘任决定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附后)。
聘任合同由政治部主任代为签订,加盖院印。
第六条聘任合同的期限为三至五年,从试用之日起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聘任,已签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第七条聘任制书记员的续聘和解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决定续聘和解聘聘任制书记员,以及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庭前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2、庭审准备阶段的书记员工作;
3、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其他有关案件审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
(二)所在部门分配的有关工作。
(三)本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集体和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恪尽职守,钻研业务,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遵守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章工资和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政法专项编制内的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聘任制书记员的其他补助、奖金,按照本院其他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减半发给。
第十六条聘任制书记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从该人的补助和福利中扣出,连同单位负担的部分,由行政装备管理处一并向有关部门缴交。
第十七条聘任制书记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但是对休假有年限规定的,剩余聘任期不足规定年限的,只享受聘任期内的相应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聘任制书记员参加教育培训,按本院在职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规定审批。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按本院有关规定报销费用;经批准参加非脱产学历教育的,面授期间可予准假,但各项学习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五章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聘任制书记员的考核依据和标准,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要求,但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执行。
聘任制书记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与本院其他公务员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聘任制书记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聘任制书记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和惩戒的实施,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工资福利有统一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