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设计实操--自然人直接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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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直接架构

5.1 自然人直接架构简介

在这种架构模型里,自然人股东均直接持有核心公司股权,如图5-1所示。

图5-1 自然人直接架构

5.2 案例11 明家科技

2004年,东莞市诞生一家公司,名字为“东莞市明家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该公司的股东为兄弟俩:周建林和周建禄。两个人的持股比分别为50%∶50%。2006年,经兄弟俩商议,通过增资的方式,将两人的持股比调整为80%∶20%。2007年,公司确定了上市规划后,明家科技开始对核心高管实施股权激励,14名高管分别以受让股权和现金增资方式成为明家科技股东。2008年,明家科技完成股改,随后在2009年,以每股1.25元的价格再次引入26名新股东。截至明家科技上市前,其股权结构[1]如图5-2所示。

图5-2 明家科技上市前的股权架构图

[1] 摘自明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41页发行人股权结构图。

5.3 自然人直接架构点评

翻开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很多公司在上市前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核心公司(拟上市公司),如佳讯飞鸿(300213)、日科化学(300214)、常青股份(603768)、瑞丰高材(300243)、曲美家居(603818)、盛讯达(300518)、迈克生物(300463)、风范股份(601700)、江南嘉捷(601313)、松发股份(603268)、电魂网络(603258)等。这种架构有何利弊呢?

5.3.1 自然人直接架构的优点

自然人直接架构具有以下优点。

1.套现个税可预期

较之税收立法尚未成熟的合伙企业,自然人直接出售股票的税政非常明确。根据税法规定[1],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2]-(限售股原值[3]+合理税费[4])]×20%以明家科技股东周建禄为例,根据明家科技公告,周建禄于2014年9月22日减持1 630 514股,每股价格45.685元,合计套现74 490 032.09元。周建禄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4 490 032.09-74 490 032.09×15%)×20%=12 663 305.46(元)。但如果周建禄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明家科技,如前所述,其套现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能为20%,也可能为35%。如果周建禄通过有限公司持股明家科技,套现时的全部税负可能会高达40%[5]。

表5-1列示了不同持股架构下,自然人股东套现时的税负对比表。

表5-1 不同持股架构下,自然人股东套现个税税负表

①上述限售股是指:a.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

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b.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②见《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061号)和《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2.套现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周建禄减持明家科技股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6];但如果周建禄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明家科技,持股公司转让明家科技股票,需缴纳增值税[7]。如果周建禄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明家科技,合伙企业转让明家科技股票,也需要缴纳增值税[8]。表5-2为各种持股架构下,增值税的纳税情况。

表5-2 不同持股模式下增值税税负表

①②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③在“营改增”之前,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一,大部分地区不征;“营改增”后,征收增值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3号)第五条。

④同①。

⑤同③。

3.上市后套现可选择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即税款入库地。实务中,很多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对税款的地方留成部

分实施了名目繁多的财政返还政策,因此不同的纳税地点虽然不能改变税基和税率,但会导致不同的实际税负。根据税法规定,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地点为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9]。也就是说,明家科技大股东周建禄可以比较全国各地政府对股票交易个税的财政返还力度,来决定其资金账户开户的营业厅,进而决定其纳税地。但如果周建禄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或者通过有限公司持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点均被锁定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经营地。表5-3为3种持股架构下纳税地点的总结。

表5-3 不同持股模式下,纳税地点比较表

①《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③④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⑥⑦⑧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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