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的联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
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
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
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
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
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
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
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
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如何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的讨论
如何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的讨论
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的讨论,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法治。
在我国,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公正、公平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
要增强法治意识,首先要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我国的法律教育已经纳入了中小学教育体系,通过学习法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重要性,增强遵守法律的意识。
其次,要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通过实践活动提高法治意识。
例如,可以通过参加社区活动,了解社区的规章制度,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
再次,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也是增强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
对于法治理念的讨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它与人治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 法治与道德的关系:法治和道德是社会规范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
3. 法治与社会公正的关系:法治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的公正执行,可以保障社会公正。
4. 法治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法治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它可以为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以上就是我对如何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的讨论的一些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人治和法治的关系怎么看?
人治和法治的关系怎么看?作者:李慎明来源:《实践·思想理论版》2015年第05期编者按: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决策部署之时,加深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认识,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需要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相关论述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弄清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
为此,本刊特刊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李慎明研究员全面深入阐释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的文章。
文章提出,要透彻理解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绝不能沉迷于当今的西方话语体系。
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与西方话语体系中的“人治”与“法治”的内涵和本质根本不同。
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有“善法”“善治”或是“恶法”“恶治”之分。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区分“善治”或是“恶治”的根本标准。
我们反对专断专制的“人治”,而决不是反对广大人民群众其中包括各级领导干部的正确的主观能动性即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
所谓“法治”与“人治”不是对应关系,与法治相对应的应该是礼治、德治、宗教治、习俗治等治理的社会规范、原则标准;与人治相对应的应是鬼治、神治等治理主体。
各种“治”其中包括各种法制或法治都是以人为主体和依据什么原则、规则治理的问题。
一、何谓人治?何谓法治?透彻理解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决不能沉迷于当今的西方话语体系。
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与西方话语体系中的“人治”与“法治”的内涵和本质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应厘清法与法治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在私有制产生以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和有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
法与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人治和法治的联系
人治和法治的联系一、引言人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联系。
本文将从历史、理论和实践等方面探讨人治和法治的联系。
二、历史上的人治和法治1. 人治的历史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中,一直采用着人治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
早期的国家都是以君主制为主,君主拥有绝对权力,可以任意支配国家和民众。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行政效率高,但也容易导致专制和腐败。
2. 法治的历史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在人类社会中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在公元前21世纪,汉谟拉比王就颁布了《汉谟拉比法典》,成为世界上最早的法典之一。
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法律作为管理工具,并逐渐形成了现代法律体系。
三、理论上的人治和法治1. 人治与权力分立在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中,权力分立被视为保障民主制度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
而在人治社会中,权力往往集中在一人或少数人手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
因此,人治社会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等问题。
2. 法治与权力分立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其核心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治社会中,政府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没有特权和豁免。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的权力被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会滥用职权。
四、实践上的人治和法治1. 中国传统的人治中国古代一直采用着君主专制的管理方式,在这种管理方式下,皇帝拥有绝对权力,并且依靠官僚体系来行使职权。
这种管理方式下,政府行政效率高,但也容易导致专制和腐败。
2. 中国现代的法治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开始逐渐向法治社会转型。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并且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法律体系。
五、人治和法治的联系1. 人治与法治的互补人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
在现实中,政府往往需要采用一些灵活的手段来解决一些特殊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借助人治的方式来进行管理。
谈论人治与法治
谈论人治与法治一:人治与法治的定义及特征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合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换言之,指依靠个人的作用来实行政治统治,是除了法治社会状态之外的另一种社会状态。
在中国,人治思想来源于儒家文化。
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主要是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一般认为,在人治社会的国家中,人数处于绝对少数的统治者掌握了国家大部分权力,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主的,国家政权高度集中,这个时候的法是从属与统治者的存在。
法治,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即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
稳定性和权威性。
虽然法律也是有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到指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二: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治国理论,常见于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并且被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主张君主以身作则,实行仁政,尚贤使能,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和德治相结合起来。
所以,人治社会国家的长治久安与施政者的仁德贤能与否密切相关,并且极易导致专制现象。
法治具有其优越性,例如古希腊和罗马的黄金时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营造一种文明的法治社会氛围。
然而,如果说法治相对人治是具有绝对优势就不对了。
因为在黄金时代之后又出现了人治,这就说明法治也存在他的固有弱点和弊端。
其实,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仅仅依靠一个领导人或者说统治者的才能和决策来说明问题是不全面的,因为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近代社会发展的轨迹来说,法制文明的确是一个比较先进的道路,但是我觉得人治同样有它的优势,毕竟人治社会的重复存在和年代已久是有它的正确性的原因。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人治”和“法治”的生动事例
“⼈治”和“法治”的⽣动事例李崇军/⽂ 摘⾃《辩证养⼼》⽂摘 每天发⼀⽂从古⾄今,“⼈治”和“法治”始终是⼀个⽭盾问题,中国古⼈能巧妙地解决这个问题。
⾄此,我们来看⼀个古代故事《装愚治劣》。
明朝时,况钟以⼩吏的⾝份追随尚书吕震。
吕震欣赏他的才华,推荐他当主管,后升为郎中,出掌苏州府。
当时的苏州府内充斥着贪官污吏,尔虞我诈,⼀⽚腐败。
况钟刚到苏州府时,假装不懂政务,每当府⾥的官吏们抱着公⽂请他批⽰,况钟故作愚钝,瞻左顾右地询问周围的官吏,他们说可⾏,他就批准;他们说不⾏就批不准,⼀切都听部属的。
⾯对如此⽆能的主管,这些贪官污吏们都暗⾃得意,他们⾏私舞弊的胆⼦更⼤了。
可没想到,仅仅事过三天,况钟就召集部属,责骂道:“某某事可⾏,你们却要我阻⽌;某某事不可⾏,你们却要我批准。
居⼼不良,实属可恶!”于是,他⼀声令下,将那些官吏捆绑、拷打之后,丢在庭院⾥,结果死了好⼏个⼈。
原来轻视况钟的那些部属,个个变得⼗分害怕,都⼼怀恐惧,唯恐遭遇不测。
况钟对这些官吏全部加以考核,辞退了五个贪污的⼩吏和⼗⼏个鱼⽬混珠的⼈,苏州很快出现⼤治局⾯。
该故事给⼈启⽰:⼀个地⽅官员要想有效地惩治贪员污吏,不仅要采取强制⼿段⽽给予“法治”,还要有智慧⽽给予“⼈治”,只有“法治”和“⼈治”有机结合,才能有效地惩治贪官污吏。
在现实⽣活中,“法治”总的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政”或“依法办事”,不允许“违法治国”、“违法⾏政”或“违法办事”,然⽽,⼀位美国总统为了解决现实问题⽽对“法治”问题做到了随机应变。
⾄此,我们来看⼀个美国总统故事《罗斯福与租借法案》。
1940年12⽉,德国正与英国交战,但英国却有些顶不住德国的进攻,于是英国⾸相丘吉尔写信向美国总统罗斯福求助。
英国和美国的利益休戚相关,罗斯福⼼⾥很清楚,但是,根据美国的中⽴法,交战国⼀定要⽤现款购武器装备;⽴法还规定不许向没有偿还第⼀次世界⼤战债务的国家提供贷款,⽽这两条英国都占了。
论法治与人治
1.有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人治”思想逐步被否定,“法治”观念渐入人心。
1999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
这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至此,“人治”“法治”之争始有定论。
一、人治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它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实施国家管理国家。
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一切依最高掌权者个人意志甚至个人的喜怒哀乐为转移,国家的安危治乱,盛衰兴亡完全取决于最高掌权者是否“贤明”。
它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口含天宪”、“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三,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和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或制度:掌握国家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马克思曾对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治国原则,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他指出,普鲁士国王的“心意和愿望”就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惟一的政治人物。
总之,一切制度都有由他一个人决定。
“他所做的和所想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统治着他的全体臣民的,不是那合理化的法律,而是那充满了感情的国王的活的心灵。
这就是马克思对封建制度下“人治”的生动而真实的描绘。
马克思还分析了封建专制及其人治产生的经济根源——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
”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法治优于人治
论法治与人治摘要:追溯古代,中国从奴隶时代到封建统治,统治者都是以人治的思想来统治了数千年。
如今,现代的中国提倡法治思想去治理国家。
法治与人治争辩不休,人治好还是法治好,追求自由与平等的思想潮流让我们都喜欢法治,这是实现自由平等的必然需要。
法治与人治各有优缺点,都不能绝对的排斥另一方。
本文将对人治与法治的联系与差异展开论述,辩证的看待人治与法治。
关键词:人治,法治,民主,法律至上近现代以来,自由平等的思想在世界盛行,封建的人治思想逐渐被打下历史的舞台。
因此,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并且常与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这就与自由思潮相冲突了。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法律至上原则;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主要依赖统治者自身的品德。
法治是由人治逐步演变而来,无论中西都有着相同的历史演进历程,我们可以说这是由低级走向高级的过程,也可以说是逐步扬弃的过程,不管是对人治还是法治情有独钟,我们都必须看到法治与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的。
一、人治与法治的历史渊源中国战国百家争鸣时期,对法治与人治有比较详尽的描述。
普遍认为,法治治国思想以儒家为代表,而法家是法治思想的推崇者。
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
儒家强调统治者以身作则给天下作楷模,用自己良好的品德去引领天下人效法。
同时,也制定了法律,但是以德主刑辅为原则。
还是强调人的作用,儒家认为法律再好也需要人去执行,统治的根本还是人。
这是由于儒家坚持人性本善和人本论的体现,正如荀子曰:“君子者法之原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曾闻也”与儒家相反,法家坚持人性本恶构建法律体系。
法家倡导依法治国,依法量刑。
法家的法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特权者的利益,“王子犯法与庶人同罪”这一思想就体现了法治的人在法下的思想。
(完整版)人治与法治
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 的国家一般法律;
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 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英国法 学家戴雪
法治与法制
法制的含义
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 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 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 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 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人治是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的产物,在微 观组织中比较有效;法治是市场经济和商 品经济的产物,在宏观组织中更能节省成 本
从中国国情出发,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实事求是
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 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 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 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 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 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结论——法治与人治的结合
法治的僵硬滞后、尺度不易掌控通过人治 的及时灵活、尺度易定来改善;人治因人 而异、权威不强通过法治的相对稳定、权 威至高无上来完善
法治
人治
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 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 威性;
人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 能动性和权变性。
一号案例
二号案例
一名驾驶东风本田小轿车 的女司机大闹广州白云机 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她不 但拿出车头锁、警示牌砸 收费站,还高喊着‘我要 挑战法律’,众目睽睽之 下,掌掴第五收费车道的 收费员小蓝。闹事打人的 女司机,在公安部门调解 劝诫过程中,态度比较诚 恳且愿意上门道歉,故没 有处以行政拘留,而是处 以200元行政处罚。
人治
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 统治,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治理国家 的一种政治主张
论人治与法治
2012年思想道德与法律期末论文论人治与法治班级:11级金融本科四班姓名:***学号:*********摘要:对于如今的法治社会,关于“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关系,使社会更和谐,更加进步,是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义务,规范,统一。
“人治”与“法治”是相对而言的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的管理模式,其界定标准在于人的权力和法的权威最终的相互服从,即人的权力最终服从法律权威,或者是法律的权威最终服从于人的权力。
“人治”往往推崇领导者个人的能力,甚至发展到个人崇拜的程度。
实行法治意味对“人治”的否定,反对个人权力的扩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成为处理国家事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行为的最终标准。
建国初期,毛泽东虽然对法制建设相当重视,但却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依法治国,更没有采取措施把民主和法制制度化,使已有的成果固定下来。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随着党内“左”倾指导思想逐步发展和泛滥,以法制治理国家的方法受到冷落,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抬头。
到了“大跃进”时期,轻视法律的思想更在全党上下泛滥开来。
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谈到上层建筑问题时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
他甚至认为,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由于毛泽东及党中央对法制认识的倒退,导致了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
随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趋于停滞,司法工作实践也偏离了正常的法制轨道。
比如,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在建国不到一年就拟定了大纲草案,到1957年6月已经写出第22稿,准备在同年7月由一届人在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但是由于反右斗争正进行得轰轰烈烈,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迅速滋长,致使刑法“公布试行”的希望化为泡影。
法制、法治、人治区别
一直以来都很困惑,我们的国家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一个法治社会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呢?首先来看看人治,人治比较好理解。
我从网络上搜了一些人治的解释,跟大家一起来看看。
人治的解释: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
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行不正,虽令不从”。
主张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并尚贤使能,任用得力官吏推行礼治,以达“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境界。
主张把人治与礼治、德政结合起来。
2.与“法治”相对。
主张“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
所以从儒家的思想来说,他们推崇人治为主,法治辅助。
这就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的社会主流思想。
社会发展到今天,儒家的思想在继续发扬它的作用,但从主观上来说,我们已经摈弃了人治的内容,加强了法治的部分,因此我相信没有一个执法者承认现在是一个人治社会。
再看看我搜到的对法治的解释。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要真真彻底实施法治,很难,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来制定和执行,只要有人参与就会有感情和思维在里面,就不会像机器一样毫无思维的执行。
最后来看看法制,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浅谈小学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浅谈小学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管理学是一门大学问,鄙人财会专业毕业,对于管理方面算是比较生疏的。
由于从事教育行业,担任班主任也有四年之久,得益于前辈的指点以及不断的自行摸索,也颇有所得,现将自己的一些经验之谈与大家分享,也希望能得到各位前辈及同行老师帮助与指正。
一个班级,说起来虽小,但也是一个小集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班级自然有班级的规章制度,如何能正确的,有效的去执行,并让班级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当然是首要问题了。
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的观点。
一、“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管理是班级管理的基本要素。
制定了规章制度,那么就得去遵守,去执行。
对我来说,老师的管理对象是小学生,规章制度对于小学生来说,是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因为他们还没有建立起正确的是非观,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小孩子不是很清楚,那么我们就必须建立一些必须的规章制度,让他们明确一些事情,怎么样做是对的,怎么样做是错的,这个就是我说的“法治”。
但由于我们班级的规章制度并不能完全地覆盖于日常学习生活的,总会有一些空白之处,那么我们就需要来进行“人治”。
通过老师的引导,去帮助学生认知一些错误的行为,及时地去改正错误。
比如我们班上有一些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而不能自拔,这样的事情,显然就不是好事。
班规没有写,校规也没有说,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也没涉及,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班主任老师,就必须以“人治”的方式,对这一行为进行劝阻,并努力矫正。
二、“人治”与“法治”的轻重、矛盾关系。
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制社会,以法律法规的标准来制约人们的日常行为,在遇到新产生的事物,新产生的行为,往往通过再立法或修正来不断地补充完善法律法规。
而作为一个班集体,自然也应以“法治”为主,“人治”的最终目的还是要回归于“法治”的轨道上来。
所以,在我看来,“法治”是管理中的重要的主体,“人治”是作为“法治”的重要补充,两者并不矛盾。
三、如何有效地实现依法治班。
作文人治与法治
作文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篇一在我们的社会中,人治和法治就像两个纠缠不清的兄弟,有时候打得不可开交,有时候又似乎能和平共处。
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又特别有趣的事儿。
咱先说说人治吧。
人治呢,就像是一个村子里德高望重的老村长治理村子的方式。
老村长在村子里待了一辈子,谁家里啥情况他都门儿清。
哪家要是闹个矛盾,老村长往中间一坐,凭着他的经验和威望,三言两语就能把事儿给平息了。
我就遇见过这么个事儿,小时候我家隔壁两户人家因为一点宅基地的事儿吵得不可开交。
这时候村里的老书记来了,他一到,大喝一声:“都别吵了!”然后就开始唠家常似的说起这两家老一辈的交情,又说起大家都是邻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
也许是老书记的面子大,也许是他说的那些话真的打动了两家的心,反正最后两家就握手言和了。
你看,这就是人治的魅力,它很有人情味儿,能根据具体的人和事灵活处理。
但是呢,人治也有它的问题。
老村长不可能永远当村长啊,而且他也不是圣人,万一他哪天判断错了呢?就像我看过的一个故事,古代有个县官,他特别喜欢一个秀才的才华,这个秀才犯了点小错,按照律例是要受罚的。
可县官就因为自己的喜好,把秀才给放了。
这对那些遵守律法的人是不是不公平呢?而且人治可能会受到人的情绪、偏见的影响。
我想,要是这个县官不喜欢那个秀才,说不定会把秀才的小错给无限放大呢。
再看看法治吧。
法治就像是一个铁面无私的包公,不管是谁,只要犯了法,就得接受惩罚。
它不会因为你是谁就改变规则。
我记得在新闻上看到一个大明星,他偷税漏税,最后被依法处罚了。
这就是法治的力量,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不会因为你的名气大就放过你。
法治就像一个保护罩,保护着我们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可是呢,法治有时候也让人觉得有点“冷”。
法律条文都是死的,它可能不能完全考虑到每个特殊的情况。
比如说,有个人为了救自己生病的亲人,迫不得已偷了药。
按照法律,他就是犯了盗窃罪。
这时候我们可能会觉得,他虽然偷东西不对,但是他的出发点是好的啊。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在单纯法治观念下,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更加完善的法治,这种方式基本上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唯一合理的、可行的方式。然而,北大的实名推荐法,实际上是在这种法治体系中,明确加入了“人治”的内容。根据具体条文来看,它所加入的人治成分也是有限的,而不是决定性的。然而,网络调查的结果显示,即便这样一点“人治”的成分,也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数中国人对于“人治”的态度。
在我看来,法治迷信是应该破除的。毫无疑问,一个社会必然需要法治。但是,以为法治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或者只有法治才能实现最好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法治错误的迷信。从本质上说,法也是人制定的,法也是人执行的,因此,任何法治都不可能没有人治的成分,任何法治都是人治的结果。问题只在于,法治与人治应该是怎样的关系。我认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简单说在于两方面,一,所有的法治只有好人来制定、好人来执行,才能有好的结果;二,为防止装好人或者好人变坏,对于“好人”也应该由法治实施监督。在这里,我们实际上触及到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本质差异。西方文化认为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本质上都是坏的,因此,法治或者说制度才是唯一的保障。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同样是法治,好人与坏人执行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在法治的基础上,还有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好人的法治”。有些人将“好人法治”误以为是单纯的人治,这是一个错误。这个错误与迷信单纯法治一样,都是受西方文化影响的结果。这也是造成网络调查中三分之二网民反对的原因。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
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既然要说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肯定要重点叙述法治的优点和人治的缺点,那么在叙述之前我们先来简要的认识一下法治和人治。
说到法治,从字面上看就是依照法律进行治理,但是它包含着许多层面的含义。
我们国家实行依法治国,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治国方略;我们的目标是实现法治,那么法治就是一种社会理想;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推进法治社会的建立,那么法治就是一种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
在此就出现一个问题,是不是任何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模式都是法治呢?当然不是。
比如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依据法家思想制定了严酷的法律制度且赏罚分明实现了秦帝国的统一,这种“法治”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法治。
因此法治的前提就是法律必须是制定良好的善法,就如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恶法非法”,也就是说法治的目标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秦国的“法治”实质上是法制。
说到人治,简单说就是依据人的意思进行国家治理。
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智慧来治理国家的治理模式。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的国家治理思想,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在西方,柏拉图曾经提出过“哲学王”治国理论。
典型的就是封建社会的皇帝和国王一人当家,如路易十四说“朕即国家”。
可以说人治是一个我们总结出来的潜台词,过去的那些帝王们在进行决策时总是美其名曰以为了人民怎样,不管是听取大臣的意见还是倾听民众的心声,最终的决策还是要君王决定并且是从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从以上对法治和人治基本概念的叙述中也可以看出一些两者的优缺点,至于法治为什么优于人治,我想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主体上说,法治是民主政治或者众人之治,人治是贵族政治或者少数人之治。
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中国已经显雏形。
在现代中国,法治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是民主中国的具体表现,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
在封建的人治中国,进行国家统治的是以封建君主为首的封建贵族们,他们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和目的都是以封建统治领袖的意志来维护自己的封建统治。
初谈法治与人治的相通性和互补性
当法治由抽象的理论回归到现实层面的操作时,我们面临的是立法、行政、司法所对应的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释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人的因素同样如影随形。先看法律规则的制定。法律规则本身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人的有限理性和利益着重点的不同导致不同的法律规范就相同的事项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由此导致使用法律上的不协调,不一致,甚至抵触和矛盾,这是人为的造成法律与法律之间的“打架”,而即使假设人有足够的智慧与理性,能够制定出协调一致的法律制度,可是法律制度本身仍然充塞着矛盾的对立着的规则以及抽象于规则之上的原则。这些矛盾和对立与我们对规则和判例的理解无关,它们就象路边的花花草草一样,客观地存在于那里。例如,抽象于法律规则之上的各个法律原则所反映的利益和价值侧重点不同,有的原则强调安全和秩序,有的原则体现自由和私法自治,有的原则突出社会利益,有的原则保护个人价值,不一而足。所以在适用的过程中法律原则间的冲突便不可避免。例如,要保护社会正义原则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就要以牺牲效率原则为代价。于是,在这一过程中,人作为调和者和取舍者其作用便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再看法律规则是如何“身体力行”的。规则都是普遍性或是一般性的,可以把它看成是一般性的“语言表达”的网络编织,而这样的网络编织,在不同人的眼睛里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纹路和结构。换句话说,规则的意思,最终可能是由阅读规则的人来决定的(如果加上权力一掺和,问题就更复杂)。而更进一步,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律的呆板和无生命力与人的智慧的灵活性的反差便毫无争议地凸显了出来。“在一些必须即刻决定的问题上,在一些必须行使裁量权的问题上,需要充分发挥个人的才智决断,个人魅力,远见卓识,领导才能来影响民众的意见和观点”,这一点,一项制度做不到!而且,讲法治主要是政治和法律领域,而社会是多重领域的集合体。法律由于缺少的变通性而极有可能导致面对社会的多重性而变得无所适从。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正义之所以柳暗花明,得以昭现,不在于法律的精妙性,而在于人(即包细亚)的智慧使法律本身柳暗花明,法律的不足恰恰衬托了人的智慧的灵活性与无穷性。法治论者一直为之自豪的是法律的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正是它的缺点。恰是因为它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调整;恰是因为它的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见的情形,便只能“法无明文不为罪”(而再进一不,法律其实也是不确定的,一个人可以找出一个法律根据来,另一个人只要发挥足够的智慧就能找出一个相反的法律依据)。同时,由于它的稳定性和明确性,于是在面对具体事例上,有时就会出现麻烦的解释问题,尽管呆板的法律给我们订做了一个我们可以解释可以说明的范围,可是这范围仍是不大清楚的。前文已说到,法律是抽象于各种具体事例基础之上的一般规则,但同时法律又是用来规范人们的各种非理性行为和解决社会冲突的规范,要求法律面对各种不同的问题给出明确具体的回答,进一步说,法律之所以首先是一般规则,这是由法律所应具备的可预见性所决定的,而要实现司法领域的公正性,法律又不应该是抽象的一般规则,最好是具体的行为规范,而要协调好这一矛盾,法律解释的作用就凸现出来了,它的作用主要在于克服法律本身的机械性和僵化性,在公共的法律和个性案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可问题是,在法治的社会中,掌握解释话语权的很明显地不得不归根于法律精英人才,而不是法律本身。于是。很有可能的是,法治最后演变成了法律精英的统治。从狭义上说,即法官的统治,也就是说,法律要实现它被人赋予的正义的价值目标,最终得通过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是它的本身,考察可以称其为法治典范的美利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是法律,而是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即使是启蒙时期的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绝妙设想,然而当我们绕过其光环,却发现三权分立也无非就是把权力的蛋糕分成了三块,它的背后仍然摆脱不了人的因素,制衡是一个长期的在反复的较量中才能体现出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在某一时刻总要停止一下。比如,在实际的法律操作过程中,一件案子摆在了法官的案台上,法院就要判决。虽说立法或行政机关可以任命司法官,甚至大手笔书写法律条文,可是判决这时还是法官说话作数,不能为了“制衡”而不断制衡。这样,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中,笑到最后的却不是法律,而是通过制度筛选出来的法官。法治中的人的因素必不可少,可这并非说明法治就不好,恰恰相反,把人与法恰当地结合在一起正应当是法治的追求方向所在。法治与人治分歧在于人,而人也正是它们之间的相通性所在! 笔者下面具体阐述之。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发表时间:2020-12-15T03:13:03.001Z 来源:《当代教育家》2020年29期作者:王天予[导读] 在古代,封建统治者通过人治的思想,利用宗教统治数千年,而现如今,我国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法治成为了必然选择。
长春理工大学摘要:现代社会以诚信、公平、正义为主要原则,因此法治成为了必然要求。
在传统观念中,人治意味着专制和特权,而法治与其相反,意味着人权和平等。
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立足点不同,人治以人为基础,人的权力支配法律;法治以法为核心,法律支配权力。
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都不是十全十美或一无所长,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人治和法治,将二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的精神;人治;法治对法治与人治的讨论从古延续至今。
在古代,封建统治者通过人治的思想,利用宗教统治数千年,而现如今,我国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法治成为了必然选择。
但是以法治为主并不意味着完全脱离人治,孟子曾说,无论是只有善德还是只有法令,都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因此法治和人治不能偏废。
只有辩证的分析人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将人治和法治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我国古代对人治与法治的认识自古以来,我国对人治和法治的内涵一直在不断地讨论和探索。
通过现代法学家们对古代思想的归纳总结,我国古代对人治和法治的定义如下。
首先是人治。
人治是由先秦的儒学家们首先提出。
《中庸》以周文王、周武王为例,认为仁政的实施完全依赖于统治者的贤德,因此圣贤的统治者成为“人治”的核心要素。
他们认为管理者的位置只有仁德的人才能胜任,因此要求举荐人才的时候只看公义而不看亲疏远近。
孟子认为,每隔五百年必然有圣明君王的出现,我们只需等待;荀子则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而没有一直能奏效的法律,并且将“礼”和“法”相提并论,认为正如天地孕育出了生命,礼仪一个国家社会有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开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治与人治的联系
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
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1、\t概念不一样
2、\t历史背景不一样
3、\t与人治联系不一样
法治治外,德治治身内,二者具备互补性。
1、概念不一样:
德治,建议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特别注意五育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召促进作用;注重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法治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
法治特别强调务要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备最低的地位。
2、历史背景不一样:
德治就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就是儒家学说提倡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制度统治
者长期遣为正统思想。
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
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法治,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环境治理中的权威地位。
3、与人治联系不一样:
德治就是人治的理想模式。
要想充分发挥人治的优点,政府官员应该勤奋、敬业和具有高尚的人格魅力。
法治相对于人治更平衡;法治特别强调的就是权力分权、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