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行政管理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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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行政管理制度
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
第六章总公司人员外派
第十七条总公司委派总公司正式职工(含专业公司人员)长驻京外11 所属企业各级岗位工作的人员为总公司外派人员。人事本部负责外派人员的组织、协调、考核、报批。
第十八条总公司外派人员由所在部门或专业公司提名,人事本部根据外派岗位的需要审核、考核,并拟制外派人员名单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外派人员持人事本部和所在部门的联合通知到外派单位报到。
第十九条总公司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总公司(关于派往外地专业公司(企业)工作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休假的规定)办理,外派工作结束后恢复原单位原岗位工作。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11 所属企业人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调入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直接管理:
一)专业公司和驻外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部门以下(含部门一级)
级别的全体职工;
三)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部门以下级别(含部门一级,总公司外派人员除外)全体职工的人事档案由该专业公司人事部管理。
有独立人事权,但暂未设人事部门的专业公司副总以下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人事本部代管。
第八章各级领导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二+二条人事本部组织总公司有关部门对人事本部考核范围的领导岗位人员每年进行1至2 次考核评议。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考察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上述管理人员提出聘任、解聘或奖惩的建议。
每年总公司管理部门应于一月十五日前将对总公司所属企业进行的考核鉴定报人事本部汇总,人事本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领导岗位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提出奖惩方案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依据和内容:以国家干部政策;有关劳动法规、总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工作业绩、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德、才、勤、绩等四个方面的全面考核。
第二十四条考核的办法:群众评议、个别谈话、开座谈会、民意测验等。
第二十五条下列领导岗位人员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和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两次回总公司向总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述职:
一)专业公司、驻外机构、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正
职负责人;
二)专业公司、驻外机构副总经理福)职人员。
第九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11 所属企业必须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各类人员的招聘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进行严格考核。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遵照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执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子公司、专业公司下属企业参照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11 所属企业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地有关规定并参照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及具体情况并参考总公司《劳动合同文本》的条款制定。
第十章建立幢全备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驻外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并参照总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报总公司人事本部审批,子公司和其它所属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应报人事本部备案。这些规章制度原则上应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1、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
2、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3、工资管理办法。
4、奖惩办法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本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依据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为了做好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实施工作,保障总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明确总公司与职工的责任、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第二章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
第三条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职工双方以书面的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应有书面委托书。
第四条为避免劳动合同出现无效条款,总公司在首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请有关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和11 系统企业单位全体劳动者应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含不超过6 个月的试用期);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劳动纪律;
五)保险及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件;
经济补偿与赔偿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劳动争议处
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总公司与职工依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确定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
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总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为一年、
年、三年、五年。
予签订:
(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四)总公司骨干、高级管理人员。
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五年。上研究生前参加过工作的, 年限中减除其工作的年数。
第十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等
原因与总公司签订专项协议书, 如约定了服务期,则应在外出学 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之前根据约定的服务期限重新确定 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 劳动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总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 还应签订一些必要
的附件,如岗位协议书等。合同期内签订的有关学习培训、出国 工作、借调工作、医疗期等协议书,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以下人员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公司应
第九条总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研究生,
初次签订劳
应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