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内外婚姻制度与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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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0岁,已婚,在某市一家企业担任销售经理。

某乙,女,28岁,未婚,在某市一家服装店担任店员。

两人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很快陷入热恋。

某甲在明知某乙未婚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并共同生活。

后某甲的妻子发现某甲与某乙的事实,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追究某甲的重婚罪。

二、法律分析1. 重婚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属于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2)犯罪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3)犯罪客观方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某甲明知自己已婚,却与某乙结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主体:某甲有配偶,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某甲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某甲在与某乙相识后,明知某乙未婚,却与其结婚,符合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某甲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故意与某乙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三、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某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启示本案警示人们,要尊重婚姻制度,珍惜家庭幸福。

同时,也提醒未婚者,在恋爱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避免陷入重婚罪的泥潭。

五、总结重婚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破坏婚姻家庭关系、侵犯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本案通过对某甲重婚罪的分析,提醒人们在生活中要尊重婚姻制度,珍惜家庭幸福。

同时,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案例参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重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3篇)

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重婚现象仍然存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重婚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已婚,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

被告王某,女,28岁,未婚。

张某与王某相识于2010年,两人迅速坠入爱河。

2012年,张某在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后,与王某登记结婚。

婚后,张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然而,张某并未告知李某自己已再婚,导致李某长期在外寻找张某。

2015年,李某得知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心生愤怒。

经过调查,李某发现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与李某离婚后,与王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四、案例分析1. 重婚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离婚后,与王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2. 重婚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重婚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重婚现象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公民了解重婚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2)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格审查婚姻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

(3)加大对重婚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涉嫌重婚的当事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婚姻家庭秩序。

五、结论本案通过对一起重婚案例的分析,揭示了重婚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婚姻范畴的重新界定与重婚标准的检讨

婚姻范畴的重新界定与重婚标准的检讨

然而 , 是否重 婚及重婚 标准 的认 定 , 不单 是 民法 上 的问题 , 法 也 对 此 进行 了规 制 。《 刑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28条 规定 了重婚 罪 。这 一条 文规 定 第 5
“ 配偶而 重 婚 的 , 者 明 知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之 结 有 或 婚的, 处二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或 者 拘 役 。 此 处 的 “ ” 配 偶”“ 、 重婚 ” “ 婚 ” 、结 的范 围是 , 指 登 记婚 姻还 是 仅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成立后 三次婚姻 法的制定 和修 改, 都将 一夫 一 妻 规 定 为 我 国婚 姻 法 的基 本 制 度 。
为 了保 障这一制 度能 够 实现 , 在刑 法 中规 定 了重 还
法 规定 的 , 以登记 , 给结 婚证 。取得 结 婚证 , 予 发 即 确 立夫 妻 关 系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的 , 当 补 办 登 应 记 。 对于未 办 理 结婚 登 记 , 未补 办 登 记 手 续 , ” 也 以
重婚 之后 , 他人结 婚 时被追究 为重婚 罪 , 被定 罪 与 并
处罚 的活生生 的事实 发生 。这种 事实 的发生 实在是
否进行 结婚登 记 为要件 。19 94年 《 婚姻 登 记管 理 条 例》 2 规 定 :符 合 结 婚 条 件 的 当事 人 未 经 结 第 4条 “
制度 性恶 瘤产 生 的顽 疾 , 毫不夸 张地说 是制 度杀人 。

其 婚姻关 系 , 而是 按 同居关 系处理 。按照这 种逻辑 , 婚姻 法 中的重婚 , 必须 是某 一 人 同时 存 在 两个 登记
婚姻 。如 果某人在 与他人 办理结婚登 记手续 之后未 解 除此婚姻 关系之 前 , 未办 理结 婚 登 记手 续 与第 又

重婚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重婚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重婚在我国法律中被明确禁止,但现实中重婚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通过对一起重婚案例的分析,探讨重婚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重婚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然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等因素,重婚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将以一起重婚案例为切入点,对重婚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重婚案例简介2018年,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婚案件。

被告人李某,已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一名女子张某登记结婚。

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重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一)重婚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重婚者需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重婚者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重婚案例法律分析(一)重婚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三条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两人均具备重婚的构成要件。

(二)重婚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张某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由于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因此,张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重婚案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重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重婚行为的发生。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我国现行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只是进行了简单规定,不足以应对新出现的一些重婚行为,导致一系列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的出现,从而无法准确定罪量刑,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为了更加清晰准确的认定重婚罪以及使重婚罪的相关立法更加完善,本文的论述思路首先从相关理论学说入手,分析重婚罪存在的理论难点;之后对我国重婚罪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提出刑法规制的立法建议。

具体而言,本论文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当前重婚罪在理论上存在的难点问题。

犯罪客体是研究其他重婚罪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文从重婚罪的犯罪客体着手,在介绍和评析学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主张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同理,针对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问题,在相关重婚罪犯罪形态争论的基础上,得出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应区分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加以考虑的观点,认为法律重婚的犯罪形态是即成犯,从犯罪分子领取重婚的结婚证书之日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事实重婚的犯罪形态是继续犯,从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关系被解除之日起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

第二部分论述重婚罪在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的司法适用难题。

在明晰事实婚姻的概念以及事实婚姻在民刑法上的冲突后,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事实婚姻均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对于瑕疵婚姻的重婚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引出问题,着重分析无效、可撤销婚姻中重婚行为,认为只要是发生在瑕疵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婚行为,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以及可撤销婚姻的胁迫者都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于被胁迫者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后谈及变性人以及同性恋者的重婚问题,通过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分析,本文坚持实质解释论,主张因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已婚者变性后重婚不构成重婚罪,同性恋者婚后与同性伴侣保持关系同样也不构成重婚罪。

第三部分针对上述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本文认为应该完善重婚罪的相关立法并提出相应地刑法规制建议:明确重婚罪的认定标准;统一民刑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提高重婚罪的最高刑期,科学制定量刑情节以及单独对同性恋者进行立法。

法律文书-重婚罪如何认定

法律文书-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罪如何认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脱管的,或明知他人有辩称配偶而与之的行为。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有关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伴侣而与之结婚的,处2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后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后的新问题。

新情况作了通俗易懂的分析,力求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1、客体是我国输入电阻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制度的一项基本母系社会原则。

我国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伴侣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一个女子为妻,一个男童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血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配偶撤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各方面是童接故意。

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并无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的确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

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黄夫人,但因其狡辩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订明:“有配偶而重婚的,辩称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两周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刑法学传统理论上定重婚罪有传统式两科;类型:一类为法律婚,另一类为事实婚。

1、法律婚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经过婚姻登记直属单位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

法律重婚作为完成结婚登记以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中外婚姻法比较研究

中外婚姻法比较研究

中外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比较与思考摘要: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作用。

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行的制度,相较于以前这是一个进步。

但是我国在无效婚姻立法上对于无效婚姻构成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对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一些问题规定不够正确或者不够明确。

本文通过我国与国外在此方面的立法比较,发现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不足,通过对国外先进立法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子女以及善意一方的权益。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立法模式;善意一方绪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但是我国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具体的规定方面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在现实中无法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暴露出许多的问题。

比较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我们会找到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比如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有关婚姻当事人中善意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有有关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国家需要对国外更加合理的立法进行借鉴的地方。

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论述以及与其他国家较为合理立法的比较,提出相应的几点建议。

一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概述(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要求而撤销从而使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婚姻。

[1](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无效婚姻制度,源自罗马法,现在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2]在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上,一直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单轨制和双轨制。

单轨制是对不具备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均认为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轨制是对缺乏特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视为无效婚姻,同时将不具备其它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有条件的承认其婚姻效力。

外国人重婚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外国人重婚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The greatest gift we receive from nature is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外国人重婚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外国人重婚罪的规定是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依然是需要按照我国刑法中258条的规定,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居于不能因为外国人的身份而予以免除处罚,但前提必须是符合我国刑法中重婚罪构成要件。

一、外国人重婚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外国人的重婚罪的规定是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依然是需要按照我国刑法中258条的规定,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重婚罪研究

重婚罪研究
财产分割的程序: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重婚罪的抚养权和赡养权
重婚罪的离婚程序
提起离婚诉讼:由无过错方提起,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提供证据:提供重婚罪的证据,如结婚证、照片、证人证言等
法院审理: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确认重婚罪事实存在
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并可能对过错方进行民事赔偿
重婚罪的预防和打击
影响社会风气:重婚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导致社会道德滑坡。
法律制裁:重婚罪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
预防措施: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重婚罪的认识和理解,预防重婚行为的发生。
重婚罪与道德伦理观念的关系
重婚罪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影响子女成长,引发社会问题。
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还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还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有关。
重婚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重婚罪的定义: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构成要件: a. 行为人有配偶 b. 行为人与他人结婚 c. 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 d.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关。
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以上。

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婚姻法律制度作为调节婚姻关系的指导准则和法律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人类幸福至关重要。

本文从历史回顾、国内外比较和未来发展等几个方面,对婚姻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在古代社会,由于婚姻关系牵涉到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婚姻往往是由家族主导的。

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个人的婚姻自主权逐渐获得认可和保护。

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个人意愿和平等原则成为婚姻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同时,随着性别平等意识的觉醒,对抗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也成为当代婚姻法律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对国内外婚姻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婚姻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比如,在西方国家,同性婚姻已经获得合法地位;而在一些东方国家,传统的婚姻模式仍然是主流。

然而,婚姻法律制度的变革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国际社会普遍主张保护婚姻自主权和性别平等,尊重并包容不同的婚姻形式。

因此,各国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共同推动婚姻法律制度的进步。

在未来的发展中,婚姻法律制度需要解决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传统观念与现代价值观的冲突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尽管大部分国家已经废除了婚姻中的男权观念和男尊女卑的传统,但仍有一部分人持有保守观点,对于同性婚姻和外国配偶等新兴婚姻形式持有偏见。

在这个问题上,婚姻法律制度需要提供充分的保护,并推动社会的认知进步。

其次,离婚率的上升成为婚姻法律制度需要关注的焦点。

在现代社会中,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家庭结构无法满足现代人对于婚姻关系的需求。

因此,婚姻法律制度需要提供更加灵活的离婚程序和解决方案,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革和个人的婚姻选择。

最后,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婚姻关系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变化。

虚拟社交网络的出现,让人们能够选择更多的伴侣和婚姻方式。

这种新兴的婚姻形式给婚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重婚罪判定标准是什么

重婚罪判定标准是什么

重婚罪判定标准是什么法律规范我们的行为,关于重婚罪判定标准是什么,你是否也有一些疑问呢?想了解法律如何规定?下面由我为读者对重婚罪判定标准是什么进行解答,以下的知识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婚罪判定标准是什么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

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

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

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

根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

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

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

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
今天,我想与大家讨论的是重婚罪这个社会话题,我坚信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首先,重婚罪是指一个人在未解除前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建立起新的婚姻关系,违背了法律对婚姻的严格规定。

这种行为不仅对原配无异于背叛,对社会伦理和道德也是一种严重的冲击。

重婚罪的存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重婚罪的存在对整个社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家庭是社会的基石。

而重婚罪的存在破坏了婚姻的秩序和稳定,不仅给原配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还给子女们带来了心理上的创伤。

众所周知,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对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重婚罪,我们不能容忍。

此外,重婚罪的惩罚对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重婚罪则是对这种权益的侵犯。

重婚罪的惩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婚姻制度的权威,维护了法律的公信力。

只有对重婚罪保持严惩,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正义。

最后,作为一个现代法治社会,我们不能容忍重婚罪的存在。

实施法律惩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与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重婚罪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得到严肃对待和制裁。

只有坚决打击重婚罪,维护婚姻制度的权威,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感谢大家的聆听!让我们共同呼吁,坚持法治精神,严厉打击重婚罪,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谢谢!。

论重婚罪之“婚”

论重婚罪之“婚”

论重婚罪之“婚作者:吴思齐来源:《知与行》2016年第09期[摘要]重婚罪的行为模式有两种,即有配偶而重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无论是哪一种重婚模式,在客观上都存在两个婚姻。

从重婚罪的立法目的上看,第一个婚姻只有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才有成立重婚罪的可能,因而事实婚姻也可以包含在第一个婚姻中,但必须是在婚姻法上有婚姻效力的情形。

第二个婚姻只能包含法律婚姻而不能是事实婚姻,原因在于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不明确、难以界定,在认定还存在许多问题。

同时其本身也是特定时期的产物,不宜在当今继续使用。

所以重婚罪的成立模式是“法律婚姻+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形式。

[关键词]重婚罪;法律婚;事实婚;婚姻效力[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9-0090-04一、问题的提出《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其条文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规定,重婚罪的行为模式包括两种情形:有配偶而重婚的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无论是哪种行为模式,重婚罪的成立都必须在客观上存在两个(以成立先后为序的)“婚姻”,具体对应到第258条上,即第一个婚姻是“有配偶”的婚姻,第二个婚姻是“重婚”或“与之结婚”。

刑法并未对其中的概念给出界定,通说关于“有配偶”的解释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1],然而这样的解释并不明确,夫妻关系究竟是仅指依法登记的夫妻关系还是包含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通说也并未给出定论[1]。

理论上,有学者认为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依法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的夫妻关系[2];有学者则持相反意见,认为“所谓有配偶的人,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

仅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不属于有配偶的人”[3]。

这一问题需要明确。

此外,还有疑问的是,第一个婚姻的效力对成立重婚罪是否产生影响?以往学界对重婚罪的解释多限于表面,并未就第一个婚姻的效力对成立重婚罪的影响给出结论。

中国重婚罪研究

中国重婚罪研究

中国重婚罪研究摘要:最近的立法例中,多把重婚罪和其它犯罪作为针对家庭的犯罪来对待。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婚罪?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婚姻法修改后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这对重婚罪的处理上赋予了新的精神。

在人类社会经历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过程中,婚姻逐渐演变成一种身份契约关系。

婚姻究竟如何认定重婚罪呢?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法律对重婚罪的界定及态度,而在这一点上,有些人一直对法律存在模糊的理解甚至于误解,所以本文将从我国当前法律对重婚罪概念的界定来对重婚罪进行研究。

关键词:重婚罪界定要件认定责任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重婚现象呈增长势头,部分人在物质富裕的同时,倚仗金钱公开纳妾,在一地或异地同时与几个女性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而国家立法中的婚姻有效要件,只是规定了合法婚姻的条件,也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婚姻的条件。

在从我国婚姻法价值取向和具体规定来看,登记在先的情况显然是构成重婚的,然而对于事实婚在先的情形,学界长期都有争论,司法实践中也有构成与不构成的两方面的判例。

但不能说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就不是婚姻,本文从重婚罪的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行为、关于无效婚姻的实质和限制及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构成的认定及其立法现状的分析与对比及等来对重婚罪进行研究,提出了重婚罪的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行为,指明法律对重婚罪的追究。

二、重婚罪的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行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结婚后,婚姻关系被合法解除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前的期间,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在此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

在立法与司法实施中,要判定是否成立重婚罪,就须依据构成重婚罪的要件加以确认。

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形式合理性,它要求把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作为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唯一判断依据。

因此,当一行为满足了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名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时就构成了重婚罪。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重婚罪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人,再次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即婚内外继续有非法性行为,侵犯婚姻家庭制度,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道德风尚的一种犯罪行为。

下面我将从法律、社会伦理和对个人的影响三个方面论述重婚罪的严重性。

首先,重婚罪的存在是基于法律对婚姻的保护与维护。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组织,法律对其有特殊保护和规范权力。

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的纯洁性和稳定性,侵犯了婚姻伦理、家庭伦理以及社会公共道德。

法律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如果不对重婚进行制裁,将会造成更多家庭婚姻关系的破裂,对社会和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其次,重婚罪与社会伦理休戚相关。

社会伦理是一种守望相助、共济的志向、精神风貌和道义准则。

婚姻制度是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家庭和谐与亲情共融的基础。

而重婚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的要求,不仅对原配偶造成伤害,也对其他家庭、子女以及社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重婚行为让家庭失去了安全感和稳定性,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的伦理观念造成不良影响,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最后,重婚罪对个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和负面影响。

重婚者往往是不负责任和不尊重他人的人,他们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原配偶的感情和尊严,还给自己的家庭、子女带来巨大伤害。

对于重婚者来说,他们会面临家庭分裂、财产纠纷、子女抚养问题等,同时也会引发心理上的混乱和痛苦。

重婚在法律上处罚的同时,也应引导重婚者深入反思行为的错误性和不可取性,以及为他们提供及时的心理疏导和帮助。

综上所述,重婚罪作为一种侵犯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带来严重危害。

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禁止和制裁是必要的,可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社会的正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伦理的建设,提高对婚姻家庭的重视和尊重,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于个人来说,必须明确婚姻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婚姻的规范,追求婚姻的幸福和美满,同时也要避免重婚的无谓破坏和伤害。

一夫多妻制的法律后果(3篇)

一夫多妻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一夫多妻制在法律上的合法性1. 国际法律根据《联合国人口与家庭特别会议宣言》和《国际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一夫多妻制被视为违反人权和性别平等的原则。

因此,大多数国家已经将一夫多妻制视为非法。

2. 国内法律在我国,一夫多妻制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这表明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一夫多妻制。

二、一夫多妻制在法律上的后果1. 违反婚姻法一夫多妻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婚姻无效。

因此,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将不被法律承认。

(2)财产分割:一夫多妻制婚姻中,非法妻子与合法妻子之间的财产分割将面临法律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然而,在一夫多妻制婚姻中,财产的归属将难以界定。

(3)子女抚养权: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子女抚养权将面临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然而,在一夫多妻制婚姻中,子女的抚养权将难以确定。

2. 违反刑法一夫多妻制可能涉及以下刑法问题:(1)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一夫多妻制可能构成重婚罪。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夫多妻制可能导致家庭矛盾、社会不稳定等问题,从而可能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 违反国际法律一夫多妻制违反了国际法律和人权原则,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国际制裁:一夫多妻制国家可能面临国际社会的制裁和压力。

(2)国际形象受损:一夫多妻制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可能受到损害。

三、总结一夫多妻制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法,其后果包括违反婚姻法、刑法和国际法律。

我国坚决反对一夫多妻制,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儿童的权益。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应积极宣传一夫一妻原则,倡导男女平等,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 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 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在当今社会,婚姻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和社会规范,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重婚罪作为对婚姻制度的一种法律保障,却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难点和挑战。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重婚罪在理论方面的难点。

其一,对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

比如,“有配偶而重婚”中的“配偶”概念,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准确界定?是仅指经过法定婚姻登记的配偶,还是包括事实婚姻中的伴侣?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如果将事实婚姻纳入“配偶”的范畴,那么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又应当如何把握?这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对外的公示程度、周围人的认知等多个因素,而这些因素的衡量往往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其二,重婚罪中的“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也较为复杂。

除了明显的再次登记结婚这种形式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行为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判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要依据双方的共同居住情况、经济往来、对外的宣称等,但这些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往往存在困难,而且不同的案件中,证据的表现形式和证明力也各不相同。

其三,关于重婚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如何证明也是一个难题。

犯罪人可能会辩称自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重婚,或者声称对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存在误解。

这种主观心态的认定,往往依赖于犯罪人的供述以及相关的客观证据,但犯罪人的供述可能存在虚假成分,而客观证据又可能不够充分,从而给主观故意的认定带来困难。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难题。

证据收集困难是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在很多重婚案件中,重婚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特别是事实重婚。

受害方要收集到能够证明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力证据并非易事。

例如,双方共同居住的证据可能因为居住场所的私密性质而难以获取;经济往来的证据可能因为资金流转的复杂性而难以梳理清楚;周围人的证人证言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够稳定或者不够有力。

论重婚罪刑法论文1500字

论重婚罪刑法论文1500字

论重婚罪刑法论文1500字篇一:论重婚罪龙源期刊网 .cn论重婚罪作者:杨恒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xx年第09期摘要我国于20xx年新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等作了详细规定。

引入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如何来界定婚姻法中所说的重婚行为。

文章通过对几种婚姻关系的论述,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梳理,找出重婚问题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合法性事实婚姻重婚一、绪论一夫一妻制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最文明的方式,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

一夫一妻有利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将重婚列为犯罪行为。

以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与社会安宁,而这就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

重婚的概念:《刑法》第258条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重婚罪的立法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从而使司法实务人员难以对重婚行为进行准确判定,这不利于打击重婚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加以明确理解。

1、学界观点“结婚”在社会生活观念中外延较广,既可用于法律婚,也可用于事实婚。

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应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

2、笔者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规定中的“配偶”也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于1997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却是在此之前的1994年,该条例把办理登记手续规定为结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配偶双方。

因此,从立法本意上讲,重婚罪中的“配偶”与“结婚”都是单指“登记结婚”,而不包括“事实婚姻。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婚姻法中的婚姻真实与重婚罪案例探讨

婚姻法中的婚姻真实与重婚罪案例探讨

婚姻法中的婚姻真实与重婚罪案例探讨案例题目:婚姻法中的婚姻真实与重婚罪案例探讨【引言】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之一,为了维护婚姻的真实性,各国均设立了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将以中国法律体系为基础,通过探讨一个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具体案例,对婚姻真实与重婚罪进行深入探讨。

案例详细叙述了真实发生的事件,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期增进读者对婚姻法相关问题的了解。

【案例】【时间】2005年至2008年【主要当事人】甲某(男),出生于1978年,高中毕业,某公司职员。

乙某(女),出生于1985年,大学毕业,某银行职员。

丙某(女),出生于1979年,大学毕业,某企业经理。

【事件背景】2004年,甲某与乙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关系逐渐发展至交往。

2005年,甲某与乙某两人确立了婚恋关系,并在甲某家中举行了婚礼,双方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但已经开始以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

然而,在婚后不久,甲某因工作原因开始频繁出差,丙某是他在出差途中认识的一位同事。

由于工作密切配合,甲某与丙某之间的感情逐渐转变。

2006年,甲某为了保持婚姻与乙某的关系,他决定与丙某保持一段稳定的情感关系。

【事件发展】2007年,乙某意外发现了甲某与丙某之间的联系,对此感到极度伤心和愤怒,她努力试图挽回婚姻,并提出分手。

甲某对乙某的感情变得冷淡,开始与丙某共同生活。

同年,甲某与丙某租借了一套公寓,在丙某的努力下,两人共同开设了一家公司,并准备一同经营。

【案件起因】2008年,乙某在探望亲属期间无意间得知甲某与丙某的共同生活及公司经营情况。

乙某让自己的朋友以假身份去该公司打探消息,得知甲某与丙某的确已经合资经营,并具有合伙协议。

乙某对此感到愤怒,并决定起诉甲某和丙某涉嫌重婚罪。

【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刑法》第258条第一款规定:“有配偶并与他人同居,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该法律规定,如若甲某和丙某合伙经营的事实得以证实,则其行为属于《刑法》第258条中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世界各国婚姻制度

世界各国婚姻制度

世界各国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人类社会中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制度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和规定。

本文将从全球范围内的视角,探讨世界各国的婚姻制度,并对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深入分析。

一、中国婚姻制度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婚姻制度在中国历史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注重亲缘关系和族群传承。

传统婚姻观念中,婚姻是一种家庭利益的延续和传承,双方婚姻的选择多由家庭安排。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中国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婚姻自由和个人选择逐渐成为主流。

二、美国婚姻制度美国是一个法制发达的国家,婚姻制度在美国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和多样性。

美国各州的婚姻法律和规定并不统一,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在不同州存在差异。

在某些州,同性婚姻已经合法,而在其他州,同性婚姻依然被视为非法。

此外,美国还存在单一制婚姻和多婚姻制度的区别。

在单一制婚姻中,一人只能与一人结婚;而在某些宗教或文化背景下,多婚姻制度也得到了承认。

三、法国婚姻制度法国是一个婚姻自由度较高的国家,婚姻制度相对灵活。

法国允许异性婚姻和同性婚姻,在婚姻法律上不存在差异对待。

此外,法国还承认民事结婚和宗教结婚的双重制度,对于宗教信仰者来说,可以在符合宗教规定的前提下举行婚礼。

四、印度婚姻制度印度是一个拥有多元文化和多种宗教的国家,婚姻制度受到传统和宗教的影响较大。

印度传统的婚姻制度通常是由家庭来协商和安排,注重合适的社会地位和财富匹配。

此外,印度的婚姻还经常伴随着宗教仪式和庆典,整个过程充满着喜庆和祝福的氛围。

然而,近年来,在印度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自由婚姻”,年轻一代开始更加关注个人的意愿和幸福感。

五、阿拉伯世界婚姻制度阿拉伯世界的婚姻制度主要受到伊斯兰教法的规范。

根据伊斯兰教规定,一夫多妻制是被允许的,男性可以同时拥有多个合法妻子,而女性则不具备此权利。

此外,阿拉伯世界的婚姻通常由家庭来安排,亲缘关系和社会地位也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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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内外婚姻制度与重婚罪
国际法一班陈梓炜10250706149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法始终是调整社会道德规范的一个重要部分。

隶属大陆法系的中国与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婚姻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的发展趋势不同,只有要从这些差异中发现问题,提取经验,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主要以大陆法系中的中国与英美法系中的美国英国作为主要探讨对象。

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结婚缔结上已存在差异。

首先是资格要求,如美国婚姻法中对结婚的法律要求由各州自行规定。

多数州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21岁,女子为18岁。

有的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则不然,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

但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而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美国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

而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如美国有25个州是禁止表/堂兄弟姐妹结婚的。

而在其他地方(包括华盛顿特区)都是可行的,但是其中七个州有附加条件。

有些是年龄限制,有些要求夫妻至少有一个无生育能力,有些要求遗传专家的证明。

而我国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另外,在结婚的程序上,也差异较大。

如英国,由于其采取的是仪式与登记结合制,男女间要想成为合法夫妻,不仅要履行结婚登记,还必须举行一定的结婚仪式,才能成为合法夫妻,而中国则是由于只采取登记制,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即成为合法夫妻。

从我国和英美在结婚缔结上的差异可以看出,大陆法系较为严谨,但稍显缺乏人性化,在民主化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人性化,如在2005年的12月5日,长期禁止的同性婚姻终于被打破,《同性婚姻法案》在英国正式生效。

随着社会意识形态的不断发展,同性之间的婚恋已逐渐被承认,但在我国,由于思想、文化的差异,还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确定同性间的关系。

从此点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尚未能很好的紧跟社会的发展节奏,当然,由于法律本身就具有保守稳定性,不能轻易的改变,但是如果不能很好的跟上社会的步伐,法律就会失去其本身的作用,由于不能有效调节社会关系而变成一纸空文。

再观另一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重婚罪上的规定。

我国的婚姻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事实婚,另一种是法律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如果先有事实婚再有法律婚则不构成重婚罪,先有法律婚而后有事实婚则构成重婚罪。

而在实践中,还涉及到涉外婚姻中大的重婚问题。

如果我国国籍公民,在国内登记结婚,又在外登记结婚,在我国属于重婚罪。

在国外则要根据所在地法律判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相当大一部分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禁止重婚,除穆斯林可重婚外,其余重婚者皆以触犯刑法判处刑罚。

在重婚罪上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一致。

但不难看出,两个法系国家对于‘事实婚’的态度已开始趋缓。

如在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
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等其他法律规定中可逐渐发现,我国法律一是对否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时间表一再推后,二是似乎承认了事实婚的效力。

承认事实婚带来的情况更复杂,比如,如果前一个是事实婚,而后一个是法律婚,必然构成重婚罪,事实婚的效力则是被否定的,与此前的一些司法解释所表示的意义相悖,而如果解除法律婚,则意味着国家法律的无意义与多余,由此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难以解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生活改善的同时,如果精神文明没有跟上,将会导致享乐、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的重新出现,以至于对婚姻态度的不正确不重视,重婚现象也将愈发增多。

因此,我国仍应该严谨完善法律,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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