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内外婚姻制度与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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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内外婚姻制度与重婚罪
国际法一班陈梓炜10250706149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法始终是调整社会道德规范的一个重要部分。隶属大陆法系的中国与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婚姻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的发展趋势不同,只有要从这些差异中发现问题,提取经验,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本文将主要以大陆法系中的中国与英美法系中的美国英国作为主要探讨对象。
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结婚缔结上已存在差异。首先是资格要求,如美国婚姻法中对结婚的法律要求由各州自行规定。多数州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21岁,女子为18岁。有的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则不然,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但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而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美国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
而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如美国有25个州是禁止表/堂兄弟姐妹结婚的。而在其他地方(包括华盛顿特区)都是可行的,但是其中七个州有附加条件。有些是年龄限制,有些要求夫妻至少有一个无生育能力,有些要求遗传专家的证明。而我国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另外,在结婚的程序上,也差异较大。如英国,由于其采取的是仪式与登记结合制,男女间要想成为合法夫妻,不仅要履行结婚登记,还必须举行一定的结婚仪式,才能成为合法夫妻,而中国则是由于只采取登记制,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即成为合法夫妻。
从我国和英美在结婚缔结上的差异可以看出,大陆法系较为严谨,但稍显缺乏人性化,在民主化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人性化,如在2005年的12月5日,长期禁止的同性婚姻终于被打破,《同性婚姻法案》在英国正式生效。随着社会意识形态的不断发展,同性之间的婚恋已逐渐被承认,但在我国,由于思想、文化的差异,还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确定同性间的关系。从此点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尚未能很好的紧跟社会的发展节奏,当然,由于法律本身就具有保守稳定性,不能轻易的改变,但是如果不能很好的跟上社会的步伐,法律就会失去其本身的作用,由于不能有效调节社会关系而变成一纸空文。再观另一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重婚罪上的规定。我国的婚姻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事实婚,另一种是法律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如果先有事实婚再有法律婚则不构成重婚罪,先有法律婚而后有事实婚则构成重婚罪。而在实践中,还涉及到涉外婚姻中大的重婚问题。如果我国国籍公民,在国内登记结婚,又在外登记结婚,在我国属于重婚罪。在国外则要根据所在地法律判定。在英美法系国家,相当大一部分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禁止重婚,除穆斯林可重婚外,其余重婚者皆以触犯刑法判处刑罚。
在重婚罪上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一致。但不难看出,两个法系国家对于‘事实婚’的态度已开始趋缓。如在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
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等其他法律规定中可逐渐发现,我国法律一是对否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时间表一再推后,二是似乎承认了事实婚的效力。承认事实婚带来的情况更复杂,比如,如果前一个是事实婚,而后一个是法律婚,必然构成重婚罪,事实婚的效力则是被否定的,与此前的一些司法解释所表示的意义相悖,而如果解除法律婚,则意味着国家法律的无意义与多余,由此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难以解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生活改善的同时,如果精神文明没有跟上,将会导致享乐、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的重新出现,以至于对婚姻态度的不正确不重视,重婚现象也将愈发增多。因此,我国仍应该严谨完善法律,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