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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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清代婚姻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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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婚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婚姻,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重要制度,不仅关系到个体的生活幸福,更涉及社会稳定和文明发展。

清朝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其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本文将针对清代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揭示其特点、影响及历史价值。

二、清代婚姻制度概述清代的婚姻制度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多由家长包办,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

同时,婚姻的缔结多以门当户对、家族利益为重,较少考虑个人的感情和意愿。

此外,清代的婚姻制度还涉及到一系列的礼仪、习俗和法律规范。

三、清代婚姻制度的特点1. 儒家思想为主导:清代的婚姻制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强调家庭伦理、尊卑有序和忠诚孝道。

2. 父母包办:在清代,婚姻多由父母包办,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往往通过媒人的介绍和家长的安排来决定婚姻。

3. 门当户对:清代的婚姻注重门第观念,婚姻双方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相当,以维护家族利益。

4. 礼法并用:清代的婚姻制度既有礼仪规范,也有法律约束,如“一夫多妻”制等。

四、清代婚姻制度的影响1. 社会稳定:清代的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减少了因婚姻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2. 家族观念强化:婚姻作为家族的纽带,清代的婚姻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家族观念,促进了家族的繁衍和发展。

3. 女性地位受限:清代的婚姻制度使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和权利。

4. 文化传承: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传承传统文化、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五、清代婚姻制度的评价与反思清代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传承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首先,父母包办的婚姻使得个人感情和意愿受到限制,导致许多不幸的婚姻。

其次,门当户对的观念使得婚姻成为了一种利益交换,而非真正的感情结合。

此外,女性在婚姻中的弱势地位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女性的不公和歧视。

《2024年清代婚姻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清代婚姻制度研究》范文

《清代婚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其制度更是随历史演进而变化。

本文以清代婚姻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背景、特点、影响等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理解古代社会制度及其变迁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清代的婚姻制度背景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其婚姻制度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

在封建社会中,婚姻不仅是个人情感的体现,更是家族、宗族利益的结合。

因此,清代的婚姻制度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体现了家族和宗族的权威。

三、清代的婚姻制度特点1. 婚姻的缔结清代的婚姻缔结主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

婚姻双方不能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必须由父母或长辈操办。

在婚前,男女双方需要通过媒人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然后由父母决定是否缔结婚姻。

2. 婚姻的等级制度清代的婚姻制度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

不同等级的人之间不能通婚,同等级别的人之间也不能随意通婚。

这种等级制度不仅体现在皇室与官员、士人与庶民之间,也体现在各个阶层内部。

3. 婚姻的礼仪与习俗清代的婚姻礼仪繁琐复杂,包括订婚、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等多个环节。

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礼仪要求,如请期时必须送礼、亲迎时新郎必须亲自前往等。

此外,各地的婚礼习俗也各具特色,体现了不同地域的文化差异。

四、清代的婚姻制度影响1. 对社会的影响清代的婚姻制度维护了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家族、宗族的权威。

同时,这种制度也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和个性发展,使得许多人在婚姻中无法实现自己的情感需求。

此外,婚姻的等级制度还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2. 对文化的影响清代的婚姻制度对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促进了传统婚礼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另一方面,它也使得一些封建思想得以延续至今,如“男尊女卑”、“父母之命不可违”等观念至今仍有一定影响。

此外,清代文学作品中也反映了当时的婚姻制度和社会现象,为后人提供了研究古代社会的宝贵资料。

五、结论综上所述,清代的婚姻制度是封建社会制度的体现,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和严格的等级制度。

清代婚姻制度研究

清代婚姻制度研究

清代婚姻制度研究清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时期之一,婚姻制度在这一时期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清代婚姻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当时社会生活、性别关系以及传统文化的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婚姻制度的基本特征、男女角色定位以及婚姻的变动趋势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这一时期的社会风貌。

首先,清代婚姻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是包办婚姻。

在清代,家长的安排婚姻是婚姻的主导方式。

一般而言,父母通过媒人来寻找适合的对象,并且会考虑到双方家庭的背景、财富、地位等因素。

这种婚姻方式给了父母更大的决定权,但也可能导致婚姻的不幸福。

其次,清代的婚礼流程相对繁琐。

“三朝九礼”是清代婚礼的基本程序,包括聘问、纳吉、赐衣、责行、安床、迎亲、拜见双亲、告别娘家等环节。

这些环节都有着特定的规定和意义,用以表达夫妻之间的情感、家族的重要性以及社会地位的体现。

其次,男女在婚姻中的角色定位也是清代婚姻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男女角色的分工中,男子主要负责家族的事务和外事,而女子则主要负责家庭生活和子女教养。

尽管在清代存在着男权思想,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不完全被忽视,她们也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此外,婚姻制度在清代的变动趋势也值得关注。

在清代初期,以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亲事是普遍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思想观念的逐渐变化,一些新的婚姻方式逐渐兴起。

例如,有些人开始选择自由恋爱,并抛弃了世俗的礼节和习俗。

这种变化反映出当时社会的一种进步和开放,也为后来婚姻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清代婚姻制度的研究对于我们了解当时社会、性别关系以及传统文化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清代婚姻制度以包办婚姻为主,婚礼流程繁琐,男女角色有着明确的分工。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制度也出现了一些变动。

通过对清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一时期社会风貌的演变和传统文化的延续综上所述,清代婚姻制度的研究对于我们了解当时社会、性别关系以及传统文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是相互关联的,它们都受到了封建社会体制的制约。

在清代,婚姻制度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同时妇女的社会地位也相对较低。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变革,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也有一些变化。

首先,清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是以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包办婚姻为主导。

家长们在挑选对象时,往往会注重对方的家庭背景和经济条件,而不太重视双方的感情和自主选择。

这种婚姻制度强调的是社会和家庭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幸福。

此外,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较低,往往要服从丈夫和岳父母的权威,缺乏个人的自主权利。

然而,随着商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西方文明的影响,清代社会出现了一些新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的变化。

一方面,新兴商业阶层的兴起使得家庭结构和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

这些阶层追求个人的幸福和自由婚姻,与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包办婚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另一方面,西方文明的影响也为妇女地位的提升提供了一定的契机。

西方的婚姻观念强调婚姻伴侣的相互选择和平等,为中国的妇女地位的提升提供了借鉴和启发。

在这样的背景下,清代的婚姻制度和妇女地位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

首先,一些社会新阶层和知识分子开始倡导自由婚姻和女性的平等权利。

他们提倡男女平等婚姻制度,主张男女双方自由选择对象和离婚自由。

这部分人群对妇女地位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在清代后期,康梁变法和戊戌变法等运动中,一些新思想的引入和法律的修改也为提升妇女地位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比如在戊戌变法中,相关的法律条款明确了对妇女离婚权利的承认和保护。

然而,封建社会的思想观念和制度结构仍然约束了清代婚姻制度和妇女地位的发展。

儒家思想对女性的束缚和歧视观念仍然存在,这对于妇女地位的提升是一种阻力。

同时,社会习俗和旧时家族制度也对女性的权益和地位形成了限制。

此外,农村地区的保守思想和封建习俗更为明显,这对于妇女的地位和婚姻制度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总体来说,清代的婚姻制度和妇女地位在受到封建社会体制的制约下有一定的变化。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

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

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

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①。

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②。

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

如江苏宜兴筱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③。

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

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

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

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分析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分析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分析在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非常低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逐渐有了一些改变。

明清时期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时期,这个时期,尤其是进入清朝之后,女性的地位有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对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进行分析。

一、婚姻制度在明代,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盛行,因此女性的地位非常低下。

在婚姻制度方面,女性的地位更是极其被动。

女性一般都是在十三、十四岁就被嫁出去。

在这个时期,女性没有选择的权利,一切都是由家长安排。

因此,许多女性在婚姻中遭受了很多苦难。

妇女在婚姻中没有打抱不平的权利,而且即使是遭受家暴,也无法离婚。

到了清代,婚姻制度有了一些变化。

清代的婚姻制度实行“克勤克俭”的原则,即父母尽管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但是不能有太过奢侈的聘财和婚礼。

因此,相对于明代,女性输入了一些选择婚姻的权利。

同时在清代,离婚制度也有了一些改变。

虽然离婚仍然比较难,但是不是完全不能离了。

二、女性教育在明代,女性教育几乎是没有的。

女性只能学一些日常生活必需的技能,如纺织、缝补、打扫等。

女孩子如果家境贫寒,那么她们没有上学的机会。

因此,女性大多数只有家庭和在家务劳动中度过了她们的一生。

到了清代,女性教育有了一些进步。

清朝开始开设女学堂,女孩子有了机会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

另外,由于清朝实行统一的科举制度,因此即使是女性,也有参加科举考试的机会。

当时许多女性考取了秀才、举人等头衔。

三、女性的社会地位在古代,女性在社会中地位非常低下。

在明代,女性不能够像男人那样以官员的身份在社会上活动。

相反,女性只能通过为男人做妻子、母亲、女儿等角色来肩负起家庭的责任。

而且女性在社会上也常常遭受严重的歧视和排斥。

即使在家中,女性也往往成为家庭的受害者。

在清朝时期,女性的地位有了一些提高。

由于官方开始重视女性对于家庭的重要性,因此有一些改变。

清朝实行了“内廷”制度,女性可以通过生育贡献于皇室,为皇室壮大提供贡献。

另外,女性也有了解放、独立的机会。

分析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

分析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

其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 的。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 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 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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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 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 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 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 夫同等处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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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女性地位
经济方面:女性就业层次提高,职业结构趋于合理,就 业自主性增强
政治和社会参与方面:妇女对公共事务的关切度提高, 政治参与程度提高,社会对妇女参与高层决策的期望值 较高
教育方面: 女性受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享有了更 多的继续教育机会
婚姻家庭方面:男女两性的婚姻自主程度进一步提高, 在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女性有了更多的参与权,女性 拥有决定个人事务的自主权
纵观历朝历代,我们发现中国古代妇女地位的变化发展
过程,妇女的一生是何其悲哀。从母系社会中崇高的地
位到周朝后在儒教和父系社会的逐渐强大的基础上,逐
渐丧失了原由的地位。在秦朝商鞅变法时期,因为法家
思想主流影响,妇女的地位有所抬头。在汉朝儒家思想
的控制下,妇女服从于三纲五常的社会道德,渐渐的成
为男权社会的装饰物。魏晋风潮之后,封建王朝的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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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
这一时期,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 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 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男子不以娶再 婚妇女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 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 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 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 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 见惯。

明清时期的女性生活和社会地位

明清时期的女性生活和社会地位

明清时期的女性生活和社会地位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非常有特色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女性地位变化最大的时期之一。

古代中国社会封建等级制度严格,女性的社会地位一度很低。

但是,在明清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女性社会地位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变化,女性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形态也开始发生一些变革。

一、婚姻婚姻是女性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明清时期的婚姻制度也有些不同于以前的传统婚姻制度。

在明初,随着科举制度的实行,许多有才华的女性通过科举考试获得了官职和财富,她们的经济地位提高,也为自己的爱情和婚姻做出了更为坚定的选择。

在这个时期,由于多数女性还是相对保守的,所以婚姻的自我选择仍然不普遍,大多数女性还是会遵从家长的安排。

在婚姻的形式上,明清时期的婚礼流程也与以前的传统婚礼不同。

在婚礼当天,新娘要在前往婚礼地点的途中先向天地神明、祖宗和亲人祷告,然后再随夫家的人行入府、入桥和入洞房,表示将成为夫家的成员。

婚礼上,男方要献上婚礼金,女方要赠送财礼、家具和嫁妆等。

结婚之后,女方通常会跟随男方的家人生活,不断学习家务技能和礼仪知识,成为完美的贤妻良母。

二、教育在明清时期,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和科技文化的繁荣,女性教育得到了很大的重视。

在明代初年,几乎没有女子私塾和女子学堂,但到了清代,女子私塾、女子师范和女子中学逐渐兴起。

在教育方面,除了学习基本文化知识外,女性也开始学习家政、礼仪和刺绣等技能。

在宫廷中,女性必须学习歌舞、音乐、葬礼礼仪和宫廷优雅的话语等技能。

在民间,女性则学习编织、刺绣、织绸、酿酒、养蚕等技能。

三、社会参与在明清时期,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兴起,女性的生产和经济地位逐渐提高,并开始参与到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来。

妇女在某些特定的社会领域也逐渐有了自己的角色和作用。

例如,妇女可以作为银行存款人和投资人,从事生产活动、经商和零售业等领域。

女性还可以参与各种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组成自己的妇女团体和义援会,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近二十年来清前期皇室婚姻制度研究综述

近二十年来清前期皇室婚姻制度研究综述

近二十年来清前期皇室婚姻制度研究综述[摘要]对近二十年来清前期皇室婚姻制度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具体阐述了清前期选秀女,指婚,试婚,嫁妆,婚礼,满蒙联姻等婚姻制度的内容,程序,特点及影响,并指出关于清前期皇室婚姻制度微观方面的研究不足。

[关键词]清前期皇室婚姻制度满蒙联姻一个时代的婚姻制度能够反映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各个方面的情况,而清朝作为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其统治者是满族人,来源于白山黑水之间,在漫长的满族发展历程中,最初对于婚姻制度的观念很淡薄,直到入关以后才慢慢完善,形成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有着很高的研究价值。

我这里所研究的皇室特指皇帝一家,包括帝后大婚,公主出嫁,皇子娶妻等。

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在过去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不多。

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史的勃兴,婚姻史也成为一大热点,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清朝前期(1636-1840)皇室婚姻制度的研究层出不穷。

这里笔者仅试探性的对清前期皇室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做一综合简述。

一.选秀女制度选秀女制度始于顺治年间,是为皇室在八旗和内务府三旗定期挑选未婚女子的制度。

(一)选秀女的内容选秀女作为一种婚姻制度,内容是颇为完善的。

许妍指出:“八旗内选秀女的基本内容,定于顺治年间,选阅的范围是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官员,另户军士闲散壮丁秀女,选阅的频率是每三年一次。

”1王挺认为:“选秀女从八旗内在京内或在京外任职官员之女中挑选年龄从14岁开始往上;旗人在外任文职同知以下,任武职游击以下官员之女,因路途遥远,选送不便不用送来验看;蒙古汉军之女可以先行验看,对拜唐阿,披甲,护军之女的父姓母党,内有大员,兄弟若有官职亦开注;对于有满族宫内贵族血统者,在秀女名下注明且可不必备选。

”2李晓莉提出:“清代的后宫,上至皇后,下至宫女,都是用‘选秀女’的方式从旗人女子中挑选出来的。

秀女分为两类:一类是八旗秀女,3年挑选一次,由户部主持,备1许妍:《清代“选秀女”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专门史,2009年,第9页。

浅析清代妻与妾的家庭地位

浅析清代妻与妾的家庭地位

文史研究浅析清代妻与妾的家庭地位黄菁成都艺术职业大学摘要:清代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后一个时代,其封建礼制已达到顶峰甚至僵化的地步。

作为人类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女性,在这个时代处于一种及其病态的地位,从其自主权、决策权和资源使用权等多方面都能看出,具有极强的依附性,而这其中正妻与妾的关系更是差异甚大,笔者试图通过对其家庭地位的比较探索决定其独立的因素。

关键词:清代;已婚女性;家庭地位在现代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女性地位和女权问题日益为人关注,诸多专家学者,对女性在社会生存中的困境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刻剖析,为女性自身的解放和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然而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多数女性是以男性的附属品的身份登上历史的舞台,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最后一个时代的清朝,对这个时代的普遍女性地位的研究尤为重要。

一、清代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清代家庭关系仍然维护“夫权至上”的礼法。

妻子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管束、处分的权利属于丈夫。

妻对夫应尽同居、守贞的义务,生养子女,赡养父母舅姑之义务。

这一时期,妻子具备独立的人格和完全的行为能力,在法律上只认可丈夫对妻子的监护权。

(一)清代妻子的人身权在夫妻互犯上,如果丈夫伤害妻子,则其量刑较轻;如若妻子对丈夫造成伤害,则量刑加重。

因此,夫妻相犯的原则是同罪异罚。

这是由当时的夫尊妇卑的法律地位所导致的。

妻子若杀死丈夫,则不存在过失杀人,从轻处罚的情况,直接重罪处置;而丈夫若杀死妻子,则视其情况,有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判罪区别。

除此以外,古人注重立法,长幼有序,妻子状告丈夫,其与子孙状告父母同罪。

不难看出:清代女子嫁夫之后,其家庭地位虽名义上与夫平等,实际却相差甚远,家庭权力多有男子掌握,妻子是以丈夫的附庸面貌出现在家庭中。

(二)妻子在夫家的财产权女子出嫁之时,只可带走部分母家宗族的财产作为嫁妆,不可有自己的私房之物。

清朝时期,官府对于女子再嫁之事极为贬斥,再婚妇女,即使新的夫家受封,自己也不得随封;儿子如若做官,推恩封赠,其母亲也不得享受。

清朝的女性地位

清朝的女性地位

清朝的女性地位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社会制度和性别观念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

在清朝时期,女性地位相对较低,受到许多限制和压迫。

本文将从婚姻制度、教育机会、社会参与等方面探讨清朝女性的地位,并分析清朝女性地位的变迁。

一、婚姻制度在清朝,婚姻制度是对女性地位影响最大的方面之一。

封建思想认为女性应该依附于男性,女性的婚姻地位主要是通过嫁娶来体现。

一般而言,女性在婚姻中没有太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他们的婚姻多数是由家长或者长辈安排,往往更多地考虑家族的利益和地位。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往往是被动的,需要顺从丈夫的决定,缺乏独立的意愿和权力。

二、教育机会在清朝时期,女性的教育机会非常有限。

以传统封建思想为基础,清朝官方强调男女有别,女性的教育被认为是吗地位和地位上的降低。

大多数女性缺乏受教育的机会,只有少数富贵人家的女性能够接受一些基本教育。

许多女性被限制于家庭和家务劳动,不能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使得她们难以进一步发展自己的才能和知识。

三、社会参与在清朝时期,女性的社会参与也受到了限制。

封建王朝认为女性应该专注于家庭和家务劳动,对她们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持谨慎态度。

因此,大多数女性被局限在家庭生活中,不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她们的社交范围和途径也受到限制,不能像男性一样自由参与社交和娱乐活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清朝女性地位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清朝末年,国家面临内忧外患的挑战,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

这为部分女性提供了一些机会。

一些富有家庭的女性开始接受更多的教育,有机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她们有机会参加一些救亡图存的活动,为国家和家族做出贡献。

这一系列变化为清朝女性地位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总的来说,清朝女性地位较低,受到了封建思想和制度的限制。

婚姻制度、教育机会和社会参与等方面都对女性造成了困扰。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一些女性逐渐改变了自己的境遇。

她们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和能力。

这为后来的女性地位提升奠定了基础。

清代皇室婚姻制度

清代皇室婚姻制度

清代皇室婚姻制度一个国家的婚姻制度往往会影响到社会的文化风貌和道德观念。

在清朝,皇室婚姻制度格外特殊,不仅紧紧联系了皇家的血脉,还影响了朝廷的政治生态。

那么,清代的皇室婚姻制度到底是怎样一种模式呢?什么是其优势和劣势呢?一、皇室婚姻的模式清朝皇室婚姻制度主要分为“宗室婚姻”和“通婚制度”两种模式。

宗室婚姻是指同宗的皇族间通婚。

朝廷很重视宗室婚姻,各位皇帝都会认为,只要外戚的力量未及其自己,国家的安定是无法保障的。

因此,宗室婚姻不仅是皇帝对外亲戚的考验标准,也是家族内部达到平衡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婚制度则是指皇帝与各个民族的公主通婚,以求政治上的平衡和战时的保护。

以乾隆帝为例,他的后宫嫔妃就有60%来自民族地区,如满洲、蒙古、西藏等。

皇帝与公主之间的婚姻不仅是为了抱团取暖,同时也是为了巩固边疆的地位和巩固政治上的秩序。

二、优缺点分析皇室婚姻制度的优点主要在于它有助于保持皇室血统的纯洁。

古代讲血统,珍视血缘亲情。

如果能够通过宗室婚姻来保证皇室的血统,那么就可以长久保持皇家家族的纯洁度。

而通婚制度则有助于巩固政治上的力量平衡,既能够消除民族间的矛盾,又能够为外交互利提供了更多的办法。

然而,皇室婚姻制度也存在着很多的缺点。

首先,宗室婚姻制度也可能会导致家族内部不和,从而出现异族势力的情况。

对于通婚制度而言,虽然有助于消除内部矛盾,但也会产生异民族侵略的现象。

其次,皇室婚姻制度还会产生一些特权,可能会引起民心不满,从而影响统治稳定。

最后,皇室婚姻制度还会使得各个族群之间的差异性越来越大,各民族之间的互相依赖性降低,对整个国家的统一和稳定的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三、小结皇室婚姻制度是清代的独特制度之一。

它能够保持皇室血统的纯洁,巩固政治上的力量平衡,但同时还会引起内部不和、特权等问题。

当今社会的婚姻制度应该孜孜不倦地发掘其内在的规律,尽早留意和警惕制度中潜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平衡个人和社会、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

清代的婚姻制度

清代的婚姻制度

清代的婚姻制度一、背景介绍清代(1644年-1912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也是中国封建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清代,婚姻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多变化,对于人们的婚姻观念和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婚姻制度的演变1. 户籍制度的影响清代实行的户籍制度对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一制度下,人们的婚姻必须遵循严格的地域限制,通常是在同一个街坊或社区内成婚。

这种地域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相对封闭的婚姻圈子,限制了人们的选择范围。

2. 宗法制度的保持清代宗法制度仍然保持了其重要地位。

宗法制度以家族为核心,注重婚姻的血统纯洁性。

在宗法制度下,堂兄弟姐妹间的婚姻是被禁止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亲属婚姻的发生。

3. 官宦贵族的婚姻在清代,官宦贵族的婚姻更受到尊重和重视。

他们的婚姻往往是以政治利益为导向的政治联姻,目的在于巩固家族地位和争取更多资源。

对于贵族女子来说,嫁入皇室或将门,成为贵妃或贵人是一种荣耀。

三、婚姻的媒介与过程1. 媒介角色的重要性在清代,媒婆的角色非常重要。

她们充当着促成婚姻的桥梁,负责选定合适的配偶。

媒婆通常是有经验和信誉的老妇人,她们会通过社会关系、家族圈子等途径寻找适龄的人选。

2. 聚会与交流婚姻的过程中,相亲聚会是一个重要环节。

相亲聚会通常由家族或社区组织,通过聚餐、对歌、赏花灯等方式让男女双方相互了解。

相互交流的过程中,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社会声誉以及个人品德。

3. 订婚与聘礼一旦男女双方认可彼此,就会进行订婚。

清代的订婚仪式通常是在媒婆的见证下进行的,男方会送聘礼给女方的家族。

聘礼通常包括金银珠宝、绢帛和财物等,其多少也取决于男方的经济情况和社会地位。

四、婚姻的约束与规范1. 严格的道德规范清代社会对于婚姻有着严格的道德规范,例如忠贞守节等美德。

尤其是对于妇女来说,她们被要求要贞洁、勤俭、顺从,不得有丝毫过错,否则将受到严厉的社会谴责和惩罚。

2. 家庭责任与义务在清代婚姻中,男方被赋予了家庭责任和义务。

清代的婚姻制度

清代的婚姻制度

清代的婚姻制度清代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的目的和意义婚姻在清代被视为家族延续和社会秩序的基石,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能够建立家庭,生育后代,传承家族血脉,同时也是社会道德和规范的重要体现。

二、婚姻对象的选择在清代,婚姻对象的选择主要由父母和长辈决定。

他们会根据家族地位、经济条件、人品品行等方面来选择适合自己子女的配偶。

此外,还有“门当户对”的观念,认为只有地位相当的两个家庭才能结成良好的婚姻关系。

三、婚礼仪式清代婚礼分为三个阶段:订亲、过门和迎亲。

订亲是指男女双方经过介绍或自行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由父母或长辈商定结婚事宜。

这个阶段通常会进行一些简单而隆重的仪式来宣布这段恋情。

过门是指女方离开自己家庭前往男方家庭成为新娘。

在这个阶段,女方会穿上嫁衣,由男方派人前往接新娘。

在女方到达男方家庭后,会进行一些传统的仪式来宣布新娘正式成为男方家庭的一员。

迎亲是指男方前往女方家庭迎接新娘。

在这个阶段,男方会派人前往女方家庭送礼,并且进行一些传统的仪式来宣布双方正式结为夫妻。

四、夫妻关系在清代,夫妻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父权制。

丈夫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控制权,而妻子则需要服从丈夫的意愿和指挥。

此外,夫妻之间也需要遵守一些道德规范和社会习惯,例如忠诚、孝顺、尊重等等。

五、离婚在清代,离婚被视为不道德和不光彩的行为。

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会考虑离婚,如出轨、犯罪等情况。

此外,在离婚时也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并得到社会舆论的认可。

六、总结清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是由家族和社会道德规范所约束的。

在这个制度下,男女双方的自由选择权很小,而父母和长辈则扮演着决定婚姻对象的重要角色。

虽然这个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但也为当时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做出了贡献。

中国近代婚姻法

中国近代婚姻法

中国近代婚姻法近代中国婚姻法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一,对于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代中国婚姻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本文将从中国近代婚姻法的起源、演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中国近代婚姻法的起源与背景近代中国婚姻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晚清时期。

当时,中国社会正面临着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封建等级制度导致的婚姻不自由、女性地位低下以及男女平等意识的觉醒。

因此,中国迫切需要一部新的婚姻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中国近代婚姻法的演变与内容1.清朝时期的尝试在清朝时期,政府开始对婚姻制度进行改革尝试。

清代婚姻法主要包括《大清律例》和《刑律续编》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婚姻的一些基本规则,如禁止逼迫妇女自缢、禁止虐待妻子等。

然而,这些法律仍然受到封建思想和传统观念的束缚,对于改变中国婚姻制度并无实际效果。

2.民国时期的变革随着辛亥革命的胜利,中国民主主义革命在民国时期开启,一系列现代化的改革措施也相继出台,其中包括婚姻法的改革。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中华民国婚姻法》。

该法主张恢复男女婚姻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等内容,标志着中国婚姻制度开始迈向现代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完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婚姻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中国于5月1日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废除了过时的封建制度,推行以自由婚姻为基础的新婚姻制度,其中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取消包办婚姻等内容。

此后,婚姻法在中国历经了数次修订与完善,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

三、中国近代婚姻法对社会的影响中国近代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近代婚姻法的实施使得婚姻制度更加民主、平等。

以前的封建婚姻制度限制了个人的自由与平等,而近代婚姻法的出台使得男女平等成为了法律规定,婚姻自由也得到了保障。

中国古代婚姻中女子地位的变迁

中国古代婚姻中女子地位的变迁

中国古代婚姻中女子地位的变迁【摘要】:中国的封建社会历史漫长,自汉至清,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汉代,妇女的婚姻比较自由,在家庭、社会的地位也比较高;到了唐代,婚姻自由的程度更得到提高,甚至女子可以无媒自择偶,而女子出嫁后基本延续汉代以来传统社会中家庭主妇的地位和身份;宋代,妇女在家庭中仍有一定的地位,她们主要表现在:改嫁、持家、教育子女方面;清代,由于受到太多的封建礼教的影响,妇女的地位不比以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女子的婚配的权由父母决定,另一方面,社会上普遍遵从“夫权至上”的礼法法则,妇女特别强调贞节观,而且还保留有缠足这一种陋俗。

【关键词】:妇女地位;婚姻家庭;封建社会一前言《礼记正义》说“昏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由于有了婚姻,才有夫妻和比较确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了一个个世代相传承的、大小不同的家庭,从而形成社会。

家庭是人类社会形成的最早的制度之一。

由于中国古代,人们很少主动脱离家庭范围去参加社会的活动,并承担着国家以家庭为单位征派的赋税徭役。

因此古代中国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女性生活的主要内容。

二两汉妇女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汉代是我国多民族文化的形成时期,承先秦之余绪,开魏晋之大端,处在新旧制度的交汇点。

汉代妇女在实际生活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在婚姻关系上相对自由,可以自主婚姻对象、可以自动解除夫妻关系、改嫁和再嫁屡见不鲜;在家庭中,夫妻关系相对和谐,相敬如宾,子女可以从母姓,出嫁女子仍和原家庭保持亲密关系,并接受其保护;在社会上,妇女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认同,可以独立为户、可以受爵、可以继承财产,可以封侯,可以参政,上流社会的妇女还享有和男子大体相当的教育权利。

所以汉代妇女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婚姻状况对于汉代的夫妇而言,其结婚最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生育子女。

因此,婚姻的缔结除了受到法律的约束外还受双方父母的支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印记比较明显,而且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也向夫权倾斜,婚姻关系中男尊女卑、男子居于主导地位的倾向仍是社会的主流,具体表现为:第一,妻子所受到的约束明显多于丈夫。

浅谈清代妇女社会地位

浅谈清代妇女社会地位

浅谈清代妇女社会地位摘要:中国古代妇女的社会、政治地位一直处于卑微的状态,尤其是到了明清时期,由于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腐朽的封建统治制度,满足”男权”的欲望,他们不惜压制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

妇女地位卑微的表现不仅体现在清朝的律法当中,也大量活生生的存在司法档案中。

鉴于此,本文拟从清代司法档案和徽州法律文书中探求清朝妇女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清代妇女社会地位地位低下中国古代妇女地位是古代史和法律史研究深受关注的焦点,吃人的封建礼教对妇女应有的人权极端漠视和抑制。

整个封建社会中这种意识不仅在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对妇女权益赤裸裸地践踏,还活生生地存在司法档案以及文书中,且这种不平等到了清代时期竟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鉴于此,本文拟从清代巴县司法档案个别案例及其它文书资料中探求当时具有代表妇女地位的妻、妾、奴婢的悲惨地位,算是管中窥豹吧。

一、妻之地位如果说导致妇女社会地位卑微的间接正犯是国家法律,那么直接帮凶便是他们的丈夫了。

一个女子”在家从父、夫死从子”从理论上说算是差强人意。

毕竟女子在未成人之前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即现代民法的”完全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她们需要被人行使监护权,年迈体弱自己丧失了劳动能力,丈夫去世后由儿子赡养也无可厚非。

然而在她们有实际劳动能力的大半生中却被丈夫牢牢地控制着,着实让人匪夷所思。

夫权所至,妇女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尊严,其整个人身权也处于夫权的全面支配之下。

”女子已嫁即成为夫家财产”①广大妇女从订婚那一刻起即转化成为丈夫财产权的客体。

乾隆五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刑房呈杨文玉具告陈尚仁一案②即是对此有力的佐证。

基本案情如下:被告陈尚礼因家中贫困将妻子凭媒人何仕奇与何三二人说合卖与杨文玉,陈尚仁收受财礼铜钱两千五百文,其钱凭媒过手陈尚仁并使其立下字据,按上手模和脚模,发誓永不反悔。

最后有媒人、代书人签字以证实此情。

当杨文玉把方氏娶回家五个月后,陈尚礼却带着哥哥弟弟陈尚仁、陈尚义等到杨文玉家再次索要钱财,杨文玉胆小怕事欲将方氏退还。

清代判牍中的妇女权益保护理念

清代判牍中的妇女权益保护理念

清代判牍中的妇女权益保护理念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以男性至上的社会制度为主导的一个时期,妇女在这个时期的社会地位和权益处于非常低下和不平等的状态。

然而,尽管如此,清代官方文书中也存在一些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和思想理念。

本文将以清代判牍为例,探讨清代对妇女权益保护理念的体现和演变。

清代判牍是清代官方颁布和执行的刑事和民事文书,它们记录了清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历史信息。

从这些判牍中,我们可以看到清代官方对待妇女权益的态度和政策变化。

首先,清代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大清律》和《大清鸿例》,这些法典规定了严格的妇女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判决标准。

例如,《大清律》规定,对于强奸、猥亵、诈骗、盗窃、杀人等妇女犯罪的案件,将给予更严厉的惩罚和处置。

在民事案件中,如家庭纠纷、婚姻离婚等案件,清代法律也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例如确立男女财产共有制、提高妇女财产继承权等等。

这些法律制度是为了保障妇女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不被侵害,保证其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应有的地位和权益。

其次,从具体的判决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清代官方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努力。

例如,清朝乾隆年间,某富商的妻子被老爷骗卖到别人家里当妾,她的丈夫以诈骗罪起诉了老爷,并要求追回妻子。

经过一审、二审、终审等多个程序,最终法院通过诉讼,裁定老爷犯罪,追回了妻子,并对老爷进行了绳之以法的处罚。

这个案例表明清代法律不能容忍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即使施害者是国家权力机构和富有势力的人也不能干预司法判决和制约法律程序。

再者,清朝官员和学者对于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和倡导也逐渐形成了一些内容丰富的理论和观点。

例如,清代学者戴震在他的《女则》中写道:“妇人虽弱,有时能制夫之不顺。

非夫绝意而自造,乃无情无心之应事也。

故凡女人有事于夫,则宜容其言而身先宽厚。

”戴震认为妇女即使处在弱势地位,但也有权利和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间应相互尊重和谦让,不能简单粗暴地将权力操纵在一方手中。

清朝的女性权益封建礼教下的妇女地位

清朝的女性权益封建礼教下的妇女地位

清朝的女性权益封建礼教下的妇女地位清朝的女性权益:封建礼教下的妇女地位在封建社会的中国历史长河中,尤其是清朝这段时间,女性权益长期被束缚在封建礼教的桎梏下。

妇女在这个时期的地位受到了严重限制,她们面临着严苛的家庭规矩和社会约束。

然而,即使在这个艰难的时期,清朝的女性们依然保持了坚韧、勇敢和渐渐崛起的趋势,盈盈一水间展现着她们的生命力与智慧。

1. 家庭地位的束缚在清朝时期,女性地位主要被限制在家庭领域内。

根据封建礼教的教条,女性的初婚年龄较早,有时在十几岁甚至更早就被迫嫁人。

她们生活在男性主导的社会中,必须依从于父亲、丈夫或是儿子的支配和决策。

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主要是作为贤慧、服从的妻子和孝顺的女儿,在这种角色中,她们需要遵守三从四德的道德准则,分别是:处女之身从父,出嫁之身从夫,寡居及嫠之身从子,依附之身从孙。

这些准则进一步削弱了女性的权益,限制了她们个人发展和自主决策的能力。

2. 教育机会的有限在清朝时期,女性的教育机会极其有限。

封建礼教强调女德、婚姻和家庭责任,对于女性的教育缺乏实际重视。

大多数女性只能接受基础的读写算术教育,以便能够胜任家庭中的主妇角色。

这种教育制度的不公平也导致了封建社会中的女性普遍缺乏知识和意识觉醒的机会。

她们被剥夺了接受进步思想与理念的权益,无法参与社会事务或发表自己的观点,自主的思想与行动力受到了严重削弱。

3. 社会约束与压制除了家庭和教育的限制外,清朝社会对女性施加了诸多其他的约束和压力。

传统的封建礼教,如三从四德、封建礼制以及行为规范等,都严格规定了女性的行为和角色。

女性在公共场合的表达和社交活动受到很大的限制,性别歧视和偏见严重。

她们被要求依照规定的礼仪文化行事,严格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

这种限制和压迫让女性难以展现自身的才华和潜力。

4. 女性崛起的趋势尽管受到种种限制,清朝时期的女性们仍然展现了坚韧、勇敢的一面,并逐渐获得一些社会地位。

在封建社会中,有一些女性通过勤学苦读和婚姻联姻等途径获得知识和权力。

中国古代的女性与妇女地位

中国古代的女性与妇女地位

中国古代的女性与妇女地位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

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男尊女卑的观念深入人心,并在社会制度、家族观念以及文化传统中得到了延续和强化。

然而,尽管受到制度和观念的压制,中国古代的女性却在各个领域展现了自己的才能和力量。

一、家庭地位与婚姻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女性的家庭地位主要以婚姻为依托。

女性出嫁后成为丈夫家庭中的妇女,依附于丈夫和婆家的地位较为低下。

并且,妇女对婚姻没有选择权,通常是由家长或男方决定。

二、教育与文化传承古代中国的教育主要以男子教育为主,女性大多无法接受正式的教育。

尽管如此,一些达官贵人家的女性有机会接受一些教育,如阅读、写字和琴棋书画等。

此外,女性通过家族和社会的传统和信仰,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文化传承。

三、妇女的社会地位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男子有更多的社会和政治权力,女性则被限制在家庭和私人领域内。

然而,一些例外也存在。

有些妇女因才能过人或婚姻关系而获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如历史上的武则天和慈禧太后等。

四、女性在文学与艺术中的影响尽管女性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受到限制,她们在文学与艺术领域中有着显著的影响力。

古代中国有许多著名的女作家、诗人和艺术家,她们的作品流传至今,成为中国文化的瑰宝。

五、妇女的社会活动与经济地位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妇女虽然地位较低,但她们在家庭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女性通常参与家庭农业劳动,承担家务和抚养子女的责任。

六、妇女的法律地位在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女性地位相对较低,没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在婚姻和财产继承方面,女性受到严格的限制。

然而,妇女在家庭纠纷和离婚等方面也有一定的法律保护。

总结起来,中国古代女性地位相对低下,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压制。

然而,古代中国女性不仅在家庭中承担了重要的责任,还在文化、艺术等领域展现了自己的才能和力量。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女性的地位虽然受到限制,但她们仍然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才华给中国古代留下了无数珍贵的财富,为后代的理解和尊重女性地位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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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自唐代起,历代封建王朝都建立了成体系的法律制度,经过近千年沉淀、发展和完善,至清代,封建法律制度已经比较成熟。

清代婚姻制度反映了清代的专制主义与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折射出诸多被后世津津乐道的婚姻故事。

一、择偶婚配无权定,只问家财不问情中国古代男女从择偶到婚配,决定权历来掌握在父母或者家族长辈们的手中。

清末光绪年间编订的《大清会典事例》中规定:所有大清子民的婚姻都由父母或祖父母主持;如果父母、祖父母都不在,则由子女的家族长辈主持[1]246。

可见婚姻是家庭甚至整个家族的事,当事人在其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而且当事人为家庭、家族而结婚,甚至为政治、经济目的而结婚的事例不胜枚举。

《清碑类钞》中就记述了大量不幸的包办婚姻。

有一位叫姜渭的秀才,与徐姓邻居家的女儿相恋,两位有情人私定终生。

当姜渭请媒人前去提亲时,徐家老爹听闻两人是私下里定下的婚约,于是以“私约不贞”为由强烈反对这对有情人在一起,并拒绝了姜渭的提亲。

姜渭实在没有办法,最后抑郁而亡,而徐家女儿也以终生不嫁作为回应。

类似这种宁可牺牲有情人的幸福也要维护封建权威的事情在清代并不鲜见。

婚姻的选择不是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有情,而是将家财、门第等作为主要考虑对象。

清代更是将这种传统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加以严格规定:奴仆若娶良人女子为妻,奴仆杖责80 大板,女方家社会地位降低一级,双方改正离异。

这是《大清会典事例》关于良贱不得通婚的规定。

触犯此婚姻制度者不仅要受到体罚,而且婚姻关系也要终止。

按照清代的说法,良贱不得通婚不仅是出于保护良人身份正统的需要,也是等级制度不受撼动的一大保证。

乾隆年间,文渊阁大学士赵国麟被众御史弹劾,弹劾的理由之一就是赵国麟与一刘姓市井之徒联姻。

乾隆皇帝原本有意放赵国麟一马,但当他得知赵国麟破坏了良贱不通婚的规定,便决定准允御史们的弹劾。

赵国麟一事说明,清代婚姻若不论门第,即便是朝中重臣也要以罪论处。

至于以家财论婚姻,清代主要表现在对于聘礼及嫁妆的讲究。

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否成功、婚后是否幸福,往往取决于缔结婚姻当初男方聘礼与女方嫁妆的多少。

清代以前,以家财论婚姻的习俗在社会上就广为盛行,而清代更甚。

乾隆年间在翰林院供职的夏醴谷曾毫不掩饰地说“:我儿娶妻,必先问女子家资装薄厚。

若厚,儿媳虽有不道之心、坏德之行,亦可将就。

我女嫁人,必先问男子聘财多寡。

若多,佳婿虽有不孝之心、不肖之行,亦可接纳。

”[2]58康熙年间编撰的《上虞县志》写道:富人家多有因娶媳嫁女而倾家荡产者;而穷苦贫民多有老死却未婚者。

不论人品、不论情意,只论家财、门第,成为清代择偶婚配的一大原则,甚至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层面,使婚姻与爱情渐行渐远。

二、贫困催生童养媳,婚姻禁忌不可碰清代婚姻制度中,关于婚龄的规定与明代大体相同。

根据《大清通礼》的说法:清代男子年满16 周岁、女子年满14 周岁,只要未在服丧期,都可婚配。

但《大清通礼》及其他有关清代婚姻制度的文字记载中,都没有对男子16 周岁以下、女子14 周岁以下是否可以婚配作出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16 周岁和14 周岁只是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红线。

实际上,清代对于早婚是十分宽容的。

清代12 位皇帝基本都是早婚。

例如顺治皇帝大婚时才14 岁,康熙皇帝大婚时才12 岁,即便算是晚婚的乾隆皇帝,其大婚时也才17 岁。

早婚不仅是清代皇亲贵胄的习惯,在中下层家庭中,早婚也比较普遍[3]219。

早婚现象的原因,一是由于以自给自足为主的小农经济对于家庭新增劳动力的需求是强烈而持续性的,二是由于早得子、早传宗、早担责任是公认的社会价值观,三是由于晚婚容易遭致他人的嘲笑,并被认为是家贫或身体有缺陷的表现。

清代早婚制度最突出的现象就是童养媳的大量出现。

所谓童养媳,就是女婴或幼女不由自家人养育,而交由既定的婆家抚养,待她们成年后,再与抚养他们长大的婆家男子成婚。

清代末年,清廷曾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开展了对全国童养媳的调查统计。

一份没有完成的统计数据显示:仅蒙古、西藏、青海等地的童养媳记载就超过了500 多条。

童养媳的普遍性主要源于贫困。

因贫而成为童养媳的,往往在婆家地位低下,还不时遭到虐待。

例如清代着名文学家、书画家郑板桥创作的《恶姑》,就以诗歌的方式揭露了童养媳所遭遇的不公及非人待遇。

作为一种非人道的婚姻现象,清代虽然并没有赋予其合法性,但同时也没有从法律的角度禁止童养媳,而是将其笼统归于一种订婚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的漠视。

自周代起,同姓不通婚即是一种约定俗成。

清代法律明文规定:若同姓结婚,男女双方要各杖责60 大板,判离异;若同姓近亲属结婚,除60 大板、离异之外,加判一年徒刑。

这是基于传统伦理道德而制定的一种婚姻禁忌。

清代婚姻制度对于官员有一项法律约束,即官员如有妻可纳妾,但不可再娶妻,违者杖责90 大板,官品降低四品。

对官员明媒正娶的配偶,清代也有明文规定:做官的丈夫若亡故,其妻不可另嫁他人,违者取消诰封,判离异。

对于僧道之人,清代沿用前朝法律,规定此类人不得结婚。

但事实上,清代结婚的僧道并不少见。

例如远在西北的边疆地区,由于朝廷相关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也没有有效监督,僧道娶妻生子甚至成为一些地方的风俗。

对于阉人宦官,清代初年并没有过太监娶妻的记载,但至清代末年,由于朝纲紊乱,不少太监偷偷与宫女或民间女子成婚。

对此,清代法律只有对太监复宫的规定,并没有命令禁止太监成婚。

三、重视贞洁稳民心,沿袭旧制愈严苛在中国封建社会,成为寡妇将是女子一生的不幸。

宋代时,作为官方哲学的程朱理学将三纲五常中的夫为妻纲推至毋庸置疑的至高地位。

为了给这种官方宣传造势,进而增强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宋代及之后的帝王经常带头对贞洁烈女进行表彰,由于与朝政的关系不是很密切,此举也成为上行下效的一个常见现象。

至清代,“贞洁”已经成了赞美妇女之德的最高标准[4]158。

作为一支长年生活在北方一隅的少数民族,满族人在入关前后对于妇女贞洁一事并不太看重,满族人甚至还保留有转房婚的风俗。

自宋代以后汉族传统礼教对于表彰贞洁影响到了刚入关的满清统治者。

顺治元年,摄政王多尔衮接到顺天府御史的一部条陈,其中谏言道:应沿袭明代旧制,对节孝之人给予颂扬,对其子孙予以抚恤,以此传颂其功德风节。

多尔衮看到此条陈,大加赞赏,当即应允。

多尔衮此举并非基于对贞洁的重视,而是考虑到清军刚刚入关,需要笼络汉人人心,所以对汉人的这一礼教传统表示敬意有助于稳定大清民心。

顺天府御史所言的明代旧制,指的是《明会典》中的一项规定,即如果平民女子在30 岁之前就开始守寡,不改节操到50 岁,即可受到朝廷的表彰,受表彰的女子本家可免除所有差役。

多尔衮决定完全沿袭这一做法。

但到了顺治皇帝以后,表彰贞洁已经不再是为笼络汉人人心之用了,而是融入为清代礼教的一部分。

《清世宗实录》中有文记载道:雍正皇帝曾下诏全国,县级及以上衙门都要建设节孝祠,祠前建门坊,将当地被表彰贞洁者的名字刻印于门坊之上。

他还命令礼部,对于守节15 年以上且身故者,也可给予表彰。

对于再婚制度的这一规定,使很多寡妇迫于舆论压力或经济利益不得不放弃再婚,也放弃了追求幸福生活的机会。

当清廷沿袭旧制、极力主张妇女守节时,再嫁再婚实际上并未绝迹,反而在某些地区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尤其是家庭贫困、无法支撑起正常生活的寡妇,往往只能放弃名誉、选择改嫁。

按照《上海县志》的说法:清代时的上海,因穷困而改节操的妇女占寡妇总数的80%以上。

人们对于这些寡妇,经常抱有同情态度。

与上海类似,即便是在以贞烈之乡闻名的徽州,平均每一邑也仅有一两名妇女被表彰贞洁,而平常人因贫改嫁者大有人在。

对于改嫁的寡妇,当地的官僚士大夫们也觉得未尝不可,毕竟朝廷表彰贞洁只是一种官方道德的宣传,并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

即便清廷统治者不时有心将其放在法律层面加以讨论,但由于太过关联人的本性,且事实上存在一定民心压力,因而清代自始至终都没有在前代旧制基础上过于越界。

上述清代婚姻制度的点点滴滴实际上都归结于一个问题上,即清代妇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清代婚姻制度中有明文规定,在所有社会领域,丈夫都要比妻子高一个等级,而且妻子要尽到照顾丈夫的义务,若有殴打、伤害自己丈夫的,轻则杖责80 大板,重则可判到死刑。

谋杀亲夫在清代法律中属于“十恶”之一,几乎所有此类案件都以判决妻子死刑为结案。

例如1799 年,福建人士钟学友遭妻子杀害,起因是钟学友经常对妻子凌辱打骂,还将他们的女儿卖给他人做童养媳,忍无可忍的妻子终起杀心。

尽管乡邻以及官府的人都认为钟学友的妻子值得同情,但最后还是依据大清法律判处她死刑。

由此可见,男女在婚姻制度中的不平等决定了婚姻关系的不平等.参考文献[1]任寅虎.中国古代的婚姻[M].商务印书馆,1996.[2]王钟翰.满族史研究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M].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4]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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