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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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定原则
(★★★)
1.物权法定的含义
①种类法定
②内容法定
③效力法定
④公示方法法定
2. 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
❶违反种类法定。
①不发生物权效力。
该权利不属于物权。
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见例1)。
【例1】老教授甲因小保姆乙乖巧听话,就和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乙对甲的某房屋享有20年的‘居住权’,乙享有占有(天星司考)、使用、收益该房屋物权”。
后老教授甲将该房屋出卖给小教授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乙、丙因此为该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争执。
①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乙对该房屋不享有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乙无权占有、使用丙享有所有权的房屋。
②甲、乙的约定是一个有效的合同,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❷违反内容法定。
①不发生物权效力。
增添权能的,无该权能;限制权能的,视为无限制。
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③具有其他无效事由的,合同无效。
如“流质契约”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见例2)。
【例2】甲(因女儿出国留学)向乙借款60万元(无利息),约定以甲的某房屋为乙设立质权担保,甲向乙交付了房屋。
此后,甲又向丙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以甲的该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后,甲又向丁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若甲不对丁履行还款义务,丁对房屋变卖(天星司考)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后因甲到期不对乙、丙、丁履行还款义务,丙行使抵押权拍卖了该房屋得款90万元(甲此外无其他财产),对于变卖房屋得款90万元,乙主张质权、丙主张抵押权、丁主张优先受偿权。
①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因房屋上不能设立质权),乙不享有质权,丁对90万元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②甲、丙的约定没毛病,丙享有抵押权,对90万元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甲、丁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因为,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查遍中国法律,找不到这样的优先受偿权),丁对90万元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对于90万元房款,丙优先受偿60万元。
剩余的30万元由乙、丁平等受偿(参与分配制度),各分得15万元。
❸违反公示方法法定。
特别是,若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变动规则法定:
①该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
②无其他无效事由的,(天星司考)可产生合同效力。
(见例3)。
【例3】(依照2011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3问改写)甲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法院拟拍卖甲的房产。
甲为了留住房产,与丙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参与竞买,价款由甲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
甲将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丙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
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
问:甲、丙达成的谅解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①甲、丙的约定违反物权变动规则法定(因为依照《物权法》第9条,基于法律
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仅有该谅解备忘录,甲不能取得房产所有权。
②甲、丙的约定(天星司考)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该谅解备忘录作为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丙因此负有将房产过户登记给甲的合同义务。
❹违反效力法定。
①不发生物权效力,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
②若不涉及第三人,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该约定的效力(合同有效)。
【真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
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11题)(答案:D)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天星司考)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