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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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推进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结合悦来新城海绵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江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功能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贯穿于项目各个阶段。海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改建、扩

建项目要结合现状,以问题为导向,以水环境治理、雨水收集利用、解决城市内涝为重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第七条小区与绿地等地块项目及排水分区的雨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小区等地块项目污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量监测设施。

第八条建设局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经济运行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国土房管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海绵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运营维护费用由海绵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单位应灵活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优化绩效评价方法,建立有奖有惩、可进可退的管理制度,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及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任务,纳入管委会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考核。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局会同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提出管控要求;确定公共海绵设施的布局及规模;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和中远期建设的重点。

第十三条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控制、引导和协调。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分局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明确该项目须符合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房管分局应将须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规划分局应将须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国土房管分局应将须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报批文件应编制海绵城市专篇,规划分局应在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局会同城市管理局编制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开展市政公用海绵设施建设及老旧小区海绵化改造项目储备。

第十五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单独或随主体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分类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技术措施、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批文件应编制海绵城市专篇,建设局应在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备案前,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指标。

第二十条建设局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施工纳入监督范畴,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同步建设海绵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城市管理局或所有者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雨水行洪泄洪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区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和相关应急处理设施,确保暴雨期间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局应当组织各海绵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行洪泄洪通道、大型雨水塘等涉及水安全的重要海绵设施编制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章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局负责已建成海绵设施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建设局移交海绵城市建设档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局负责建立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海绵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信息接入海绵城市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海绵城市信息档案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海绵设施权属、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海绵设施信息档案,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海绵城市信息档案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查阅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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