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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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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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其他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其他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伪造和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更改事项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
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开户资格——12项,除个人以外
【注意1】“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队。
【注意2】外地“常设”机构。
【注意3】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
儿园。
2.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正本”。
【XX年新增】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3.使用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方式
1.核准开立:“开户许可证”
符合开立核准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
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基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和人民币结算账户
2.备案类
符合开立备案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一般存款账户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等。
3.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其他账户资金可在规定范围内支取现金。
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基本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3.销户时,单位人民币账户资金应该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账户资金应转回相应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4.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5.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贷记卡
1.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XX元人民币。
2.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免息还款期待遇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最低还款额待遇
①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③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应当支付透支利息。
④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日利率万分之五。
⑤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其他规则
1.借记卡ATM交易上限,每卡每日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2.储值卡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计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