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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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
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铁上海人[2011]205号
公司属各单位:
现将《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
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确保高校毕业生引进质量,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及《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大专及以上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第三条毕业生管理实行公司、子(分)公司两级管理。公司负责协调毕业生引进、分配和违约手续的办理;各子(分)公司负责毕业生的见习管理、培训、考核、使用等其它事项。
第二章毕业生引进
第四条毕业生引进原则
1.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急需、均衡、适量储备的原则;
3.统一部署、共同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毕业生引进标准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能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无违规、违纪及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在校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担任学校社团组织职务、师生评价好的毕业生优先录用。
2.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适应施工一线岗位工作要求。
3.组织观念强。能以大局为重,吃苦耐劳,服从组织分配。
二、专业对口,学习成绩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具备企业岗位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书,并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其他各类取证学习并取得有效证件。
第六条毕业生引进计划申报
根据急需、均衡、适量储备的原则,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子(分)公司在分析人才现状,结合企业施工生产实际的基础上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次年毕业生引进计划(见附件1)及人员结构分析简表(见附件2)。
为掌握毕业生在各子(分)公司工作情况,各子(分)公司应上报上一年度引进的毕业生在岗人员名单(见附件3);各子(分)公司应上报对所属毕业生表现、能力等比较满意的院校,作为当年引进毕业生的重点院校。
第七条毕业生引进计划制定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申报计划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公司人才发展规划及公司当年的用工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各子(分)公司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降低招生标准,不得突破计划总数;确有特殊情况的,经本单位申请、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毕业生引进计划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大专学历比例不超过当年引进高校毕业生总数的25%;
2.为优化人才结构,对紧缺专业应有所侧重。
第八条毕业生引进的实施
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布毕业生招聘信息,并负责与各院校联系,确定毕业生引进的各项具体事宜。
2.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每年9月底前召开招生工作专题会议,统一部署
参加各院校招生工作。
3.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组织毕业生面试时,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把关,择优录用。未经面试的毕业生,不得接收。
第九条接收毕业生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分配(录用)通知,毕业生个人档案由用人单位管理。
第十条毕业生必须由本人持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
第十一条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牵头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报到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各子(分)公司应在毕业生报到的一周之内安排其体检,对身体残疾、患有传染性及精神性等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与本人沟通后尽快上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退回学校。
第十三条各子(分)公司应做好毕业生入职培训工作,入职培训纳入专项培训管理,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企业概况、安全管理、施工技术、企业规章、员工职业生涯、企业文化等。入职培训结束后,各子(分)公司将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毕业生待遇
第十四条为吸引人才,制定对当年引进的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优惠政策。具体发放标准由公司根据当年院校毕业生引进形势,报总经理批准后确定。相关规定如下:
1.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为当年引进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发放时间按半年、一年或一次性发放。
2.安置费由所属单位支付,在毕业生与各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后发放。
3.各子(分)公司要保证安置费足额、及时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少发、缓发或不发。
4.对享受安置费的毕业生,各子(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防止人才流失。
5.安置费暂按以下标准发放:硕士研究生5000元/年,一本毕业生2500元/年,二本毕业生2000元/年,三本毕业生1500元/年。
第十五条为保障毕业生基本生活,对毕业生第一年(见习期)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1.凡新引进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其第一年(见习期)月收入(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各子(分)公司共同确定,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毕业生引进形势动态调整。
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见习期)待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硕士研究生不低于3000元/月,本科毕业生不低于2000元/月。
2.毕业生上半月报到的,各子(分)公司支付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支付半月工资,报到时间以公司人事令为准。
3.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待遇根据由各子(分)公司确定,按其所在岗位核定工资。
第四章毕业生见习(试用)管理
第十六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自见习期开始,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关要求如下:
1.毕业生首次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3至5年,由各子(分)公司与毕业生商定。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3至5年最低服务期,服务期内离职的,应支付违约金。
2.各子(分)公司与见习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补充条款”,应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