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解读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图文
城市更新的实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空 间规划层面,其实质是保障城市空间资源高效、公平配
置的公共政策,需要进行完善的制度设计。
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改善 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就业率的增加
教育和发展机会的增多 卫生状况的改善 …….
1.城市更新规划的背景 2.城市更新规划概念 3.城市更新规划的规范体系 4.城市更新规划流程架构与成果内容 5.城市更新规划特点与难点
深圳城市发展
三版总规
86版经济特区总规奠定了原特区的空间总体格局。
特区成立之前的村落
80年代中后期,杂乱的自发改建
改造后的东门老街
深圳城市发展
三版总规
96版总规应对了全市域高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需求。
得到保护的旧围屋,很多已经消失
90年代初的深圳
深圳高速发展
深圳城市发展
三版总规
10版总规指引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深圳市城市规划城市标准与准则》第四章 4.2地块容积率
1 要点解析 :开发强度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
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宜按深标规定执行, 下限应满足《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标准》要求。 物流仓储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宜按深标规定 执行,下限应满足《深圳市物流项目用地规 划建设控制标准》要求。
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物流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商业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研发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
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以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
系数予以修正。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第四节 地价计收
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0612定稿[完整版]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解读
❖ 历史遗留的房地产权登记问题、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根据有关规
定完善手续后,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违法建筑和违法用 地只有接受处理之后才可进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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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更新办法》的主要亮点
5 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并行 ❖ 各个不同的区域或项目对更新的具体形式有不同的需求 ❖ 《更新办法》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更新模式——综合整治、功能
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 5. 《关于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7]159号 6. 《关于开展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
办[2008]25号 7. 《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 8. 《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深府办[2008]35号 9.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案》深府办[2008]93号
❖ “城市更新”概念定位与过去的旧改相比更加准确、内涵 更单元”概念
❖ 《更新办法》首次引入 城市更新单元这一全新的概念 ❖ 过去的“旧改”一般是以行政单位或者地块为改造单元 ❖ 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分可以不为具体的行政单位或地块所限,
而通过对零散土地进行整合,予以综合考虑,以此获取更 多的‘腾挪’余地,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相对完整性。 ❖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城中村; ❖ 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城中村; ❖ 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区)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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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干货】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基本操作流程(以含城中村用地项目为例)
【干货】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基本操作流程(以含城中村用地项目为例)目前,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基本依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等主要文件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进行组织实施的,不同项目操作流程会有一些差别,各区也有一些差异,但操作流程的主线基本一致。
一、更新意愿征集与计划申报(一)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申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符合相关规划及控制性指标;(2)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合法用地比例需达到60%以上(综合整治类项目为50%以上);(3)更新意愿达到相应要求。
对于全深圳市目前的城市更新项目来说,绝大多数都无法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因此,需开展项目计划申报前期准备工作,促使项目满足上述申报条件。
具体思路有:(1)对于规划不符的更新项目,需提前开展规划研究,申请规划调整。
也可将项目先纳入更新计划,待编制更新单元规划时再进行调整。
深圳本地某房地产企业的做法就是进行片区统筹,以提高专项规划阶段的议价筹码;(2)对于合法比例不足的项目,通常使用非农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进行覆盖,或者进一步完善范围内“两规”、登记历史遗留用地等手续(据了解,“两规”已停止业务受理,“新三规”部分片区试点已完成,等下一步实施细则出台后分类进行处理),或从技术上对拆迁范围进行调整,即调整“分母”;(3)对于更新意愿未达到的项目,则根据申报要求对各类别业主分别开展意愿征集工作。
对于上述第(2)条,使用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覆盖以满足项目合法用地比例达到60%及以上时,需股份合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公证。
召开股东大会前需与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确定合作方式,包括指标数量、权利义务和补偿方式等。
根据街道办要求,还需开展资产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并按要求到街道集体资产办公室进行备案。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清单申报指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 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深圳拆除重建类城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解读文件(一)我市在2010年出台了一版《申报指引》,现在又准备出台《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与原《申报指引》有什么区别,能起到什么作用?解读:2010年,原市规划国土委出台《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距今已有8年,该《申报指引》有效规范了我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常态申报工作。
2016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给全市城市更新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进一步增强城市更新政策的系统性,贯彻落实《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保证现行城市更新政策之间的充分衔接,进一步规范全市各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促进全市城市更新有效率、有质量地推进,有必要对原《申报指引》进行修订。
《管理规定》与原《申报指引》的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该《管理规定》落实新的上位政策对计划申报方面的规定,并进行细化和明确,形成简洁明了的操作手册,指导申报主体按照全市统一规则,开展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
二是与近年来出台的涉及城市更新工作操作层面的政策进行了充分的横向衔接。
三是尊重旧版《申报指引》形成的既有操作规定的同时开展科学检讨,删除不再适用的部分条款。
四是优化完善原有的篇章表达,并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实践,增加了“计划调整”、“计划调出”两个章节,并首次提出对更新单元计划实施有效期管理制度,促进更新单元计划的优质、高效推进。
(二)该《管理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解读:该《管理规定》共分八个章节五十一条,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总则,一个章节四条。
第二部分:计划制定,四个章节二十一条,具体包含申报情形、拆除范围、申报主体、更新意愿与方向、申报途径与材料等内容。
第三部分:计划审查与审批,一个章节七条。
第四部分:计划调整与调出,一个章节九条。
第五部分:附则,一个章节十条。
(三)该《管理规定》的修编,有没有提高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的难度及门槛。
【9A文】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试行)
编号:
委托方
小区名称
房号
栋号
房产证号
建筑面积(㎡)电话
联系地址
房屋状态
□自用□查封□抵押□出租□其他:
受托方
深圳市罗湖区XX街道办事处
委托方承诺事项
一、一、本人(单位)已阅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并承诺遵守相关条款。
二、本委托书仅用于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工作,不作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确认件。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三、本委托书涉及的经济及民事纠纷,由本委托书双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本委托书一式叁份,自委托方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五、同一更新单元内的委托书应连续编号,编号不得重复。
三、本单位在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本委托书将视为无效,且因此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本单位承担。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特别说明
一、本委托书仅为房产证登记权利人同意申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意愿材料,并不代表本小区已成为城市更新单元、或已具备进行城市更新的条件,相关许可以政府批件为准。
委托方(签名及指模):
签订日期:年月日
(此页为正面)
受托方承诺事项
一、本委托书仅用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工作,本单位仅在授权有效期内办理委托事宜,并严格遵循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如所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承诺在政府有关拆迁赔偿标准或市场合理标准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进行补偿。
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
城市更新项目价值判断及法规政策盲点解读陈荣明第一个是项目现状,第二是未来规划,第三是更新意愿,第四是交易条件,第五是经济测算。
后三个相对比较简单一点,我主要从项目现状和未来规划这两块给大家做一个稍微重点的分析。
第一,项目现状。
我们拿了一个项目究竟能不能做,从哪些角度入手,首先要从项目现场研究入手,我列出了一个重点就是七个方面:区位、性质、容积率、年限、权属、合法用地、资源,年限、资源和区位这些都很好搞,但是土地权属这一块将作为重点。
这是深圳一个城市总体规划他是两带三轴,两个中心加上一些副中心,如果我们的项目在这个带上或者是轴上,一定是非常优质的项目,这是区位。
这一张是我们重点城市更新区域,紫色的板块是我们重点挖掘的板块,这是区位来说,当然我们做地产的都知道“位置,位置,还是位置!”,我们做城市更新也是一样,你的位置好,意味着你将来项目升值的潜力就大。
另外是项目的性质,我们项目的性质一般是旧住宅、旧厂房,还有旧屋村和城中村。
房屋性质他有不一样的操作方式、方法。
再就是容积率,这我是的一个经验值,如果你项目现状的容积率小于1.5,基本上就去做没有问题。
如果你在1.5—2.0之间就要慎重考虑一,如果超过了2.0要更加慎选。
权属,我们有单一的业主,有少数的业主,更多多数的业主,特别是像住宅几百户上千户,肯定是业主越少的越容易谈,这是从拆迁的角度。
我们业主又有私人的业主,还有股份公司,现在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炙手可热,现在“认识市长不如认识董事长”,这是城市更新里面大家的共识。
企业有一些私人企业,也有国有企业,私人企业有内外资以及外国的企业。
深圳有一个特殊的现象,有一些外国企业他也有地,这是2002年以前是一个特殊的现象,但是他的交易方式是有所不同的。
合法用地,在深圳城市更新项目操盘上非常重要的,我们经常说的五类用地,包括了一些合法手续,两规的处理,历史遗留的土地,还有旧屋村和城中村。
合法用地很简单,签了和从和办了房产证、有产权登记的,还有城中村的,旧屋村的,他们都不是同一个概念。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文本1010学习资料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文本·图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目录总则 (1)第一章目标与策略 (3)第一节更新目标 (3)第二节更新策略 (4)第二章更新方式与改造功能 (8)第一节更新方式引导 (8)第二节改造功能引导 (10)第三章密度分区与城市设计 (12)第一节密度分区指引 (12)第二节城市设计指引 (14)第四章配套设施与综合交通 (16)第一节完善配套设施体系 (16)第二节优化综合交通体系 (17)第五章保障性住房配建 (20)第一节配建原则 (20)第二节配建比例 (20)第六章近期重点地区 (22)第一节重点地区划定 (22)第二节分类改造指引 (22)第七章实施机制 (25)第一节强化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管理 (25)第二节构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 (26)第三节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保障体系 (26)第四节健全城市更新工作体制机制 (27)第五节建立城市更新实施评估机制 (28)附件1:近期重点地区改造指引 (29)附件2: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36)附图一:区位分析图 (63)附图二:“三旧”用地现状分布图 (64)附图三:“三旧”改造规划图 (65)附图四:“三旧”改造用地功能布局图 (66)附图五:密度分区指引图 (67)附图六:城市设计指引图 (68)附图七: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图 (69)附图八: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图 (70)附图九:综合交通规划布局图 (71)附图十:保障性住房配建指引图 (72)附图十一:近期重点地区图 (73)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特区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6、《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11号)7、《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报告》8、其他相关规划及标准第三条本规划编制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面统筹、科学评估、低碳更新、有序推进”的原则。
最新!解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新规定(附原文)
最新!解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新规定(附原文)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92期文章本文共计1542个字,阅读完约需4分钟2018年8月6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较于即将被替代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深规土告[2010]16号),该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很多内容,但其中很多是对《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内容的明确,包括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的比例、零散旧住宅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零散旧住宅区同意城市更新权利主体的比例、重点更新单元的面积要求、旧工业区和旧商业区中未满15年建筑物纳入拆除范围的条件等。
单就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而言,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如下:一、取消类取消了3000平方米到10000平方米之间的小地块申报,要求计划申报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细化明确类1、细化“工改保”项目的计划申报,明确:(1)“工改保”项目应位于已建、在建或国家发改委已批复立项的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内;(2)拆除范围边界涉及合法用地,且超过50%的用地位于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内的,该合法用地可全部适用有关政策;(3)拆除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用地,因规划统筹或技术误差等原因导致拆除范围位于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外的,超出的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拆除范围的10%。
2、明确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
3、明确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属物业的,可按《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执行。
4、归总拆除范围的限制性要求如下:(1)现状为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用地(GIC)、交通设施用地(S)、公共设施用地(U)的,原则上不单独划定拆除范围;(2)市年度土地整备计划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定的区域,不划入拆除范围;(3)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用地不划入拆除范围,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4)拆除范围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蓝线(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保护与控制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5)未建设用地、独立的广场用地和停车场用地原则上不划入拆除范围;工业园区内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停车场、回车场、道路以及绿地,符合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入库标准的,可与工业园区一并划入拆除范围;(6)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用地,不划入拆除范围。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体设施、供应设施、交通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消防设施、公园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2. 经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且集中成片,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doc
(3)功能控制。包括功能布局、地块用地性质、建筑总量及各类功能建筑量、建筑密度、绿地率、绿化覆盖率、道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
(4)空间控制。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控制、公共开放空间与慢行系统设计等。
编制“市政基础设施一览表”(格式详见附录9)。
(6)城市设计专项研究
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有关城市设计内容对更新单元的控制要求,分析单元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要素及空间关系,重点针对城市空间组织、公共空间控制、慢行系统设计、建筑形态控制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城市设计要素和控制要求;针对重点地区可制定意向性总平面布局方案和三维效果图。
综合现状权益与相关政策影响,制定更新单元与城市间的利益平衡方案,包括:单元总的空间增量;须承担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的拆迁责任和移交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相关要求(包括类型、规模、位置、产权管理等);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的其他绑定责任,例如一户一栋,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征转地遗留问题处理等。
编制《拆迁及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一览表》(格式详见附录4)。
(3)现状概况与分析
说明更新单元的地理位置,分析其在区域中的功能、交通、环境景观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载明更新单元土地与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及土地处置方案,并注明数据来源和获取方式;
说明更新单元的周边环境、自然、社会和现状建设特征,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的潜力。
(10)实施措施
规定实施主体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如落实搬迁责任、进行开发建设、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的其他绑定责任;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0-06-13 【字号大中小】【内容纠错】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说明都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背景及要紧过程,包括更新单元规划的托付、编制、公示、审查和审批过程等。
〔2〕更新范畴
依照更新单元土地与建筑物核查结果,划定拆迁用地、独立占地的都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保证性住房用地,以及开发建设用地范畴。更新单元涉及土地腾挪或置换的,在划定更新单元范畴前须先行说明土地腾挪或置换的缘故、依据与具体操作方式。
1.
本规定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二章技术文件
2.1
技术文件一样包括规划研究报告、专题研究与技术图纸三部分。其中规划研究报告还应包括专项研究。
有以下情形的还须进行相应的专题/专项研究。其中〝专题研究〞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另行编制,并独立成册;〝专项研究〞可由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内容与深度较〝专题研究〞相对简化,附于规划研究报告之后。
评估周边地区的产业进展趋势,结合都市更新单元的进展条件,分析产业进展的需求和供给潜力〔新增和改造〕,提出都市更新单元的产业升级方向、门类选择与进展指引。
〔2〕规划功能专项研究
评估周边地区的功能进展趋势,结合都市更新单元的进展条件,从市场需求、政策导向、提升服务等角度,提出都市更新单元的功能进展方向与进展指引。
1.
都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成果包括:技术文件和治理文件。
技术文件是治理文件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治理文件以规范性条文表达更新单元规划的研究结论和建设要求,是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都市更新单元规划治理的操作依据。
都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成果体系如附录1所示。
1.
都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须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更新单元涉及土地腾挪或置换的,在划定更新单元范畴前须先行说明土地腾挪或置换的缘故、依据与具体操作方式。
【实战】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
【实战】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一、明确申报情形及要求A申报情形1、优先申报已纳入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地区: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且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可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并在统筹时优先考虑。
2、其次为未纳入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地区:尚未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但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可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B申报要求•已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用地功能应符合法定图则和其他上层次规划要求。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开发强度应合理可行。
•优先保障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规定确定的指标。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拆迁建设的,申报主体应提供区政府(管委会)关于规划道路拆迁实施的相关意见,保证相对应的道路建设与更新项目同步实施。
•除政府收回、收购情形以外的旧居住区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应提出符合市场水平的拆迁补偿初步方案,并提供经济可行性研究等相关材料。
•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用地被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进行申报,通过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应具备更新意愿的基本条件,详细见《城市更新意愿征集指南》二、确定申报主体•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单一的,可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同意申报的相关权利主体须共同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认为确需实施拆除重建,且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可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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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0-06-13 【字号大中小】【内容纠错】一、城市更新单元拟订的基本条件申请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特定城市建成区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市政道路、供电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经相关部门鉴定,建筑质量(主要指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消防安全(主要指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经常性水浸等隐患严重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1.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2.属于我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的,或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进行产业升级的成片旧工业区。
3.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成片城市建成区。
二、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标准(一)城市更新单元应以相对成片的区域,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拟拆除重建范围(以下简称“拆迁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大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拆迁范围原则上不得包括未建设用地,并应参照下述要求拟订拆迁范围边界。
1.拆迁范围边界涉及道路的:(1)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一致的,原则上以现状道路边界为界,现状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2)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为未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边界为界,规划道路用地不纳入拆迁范围。
(3)规划道路与现状道路不一致且规划道路现状为建成区的,原则上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为界;规划道路为支路的,拆迁范围应包含相对应的规划支路用地。
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其他线性工程控制用地的,参照上述要求确定边界。
2.拆迁范围边界涉及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原则上以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
3.已建设完成的用地,拆迁范围原则上应包含完整的产权边界,产权边界范围内涉及建筑物保留的区域除外。
(三)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包含完整的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
(四)城市更新单元的拟订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要求。
(五)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以整村范围拟订城市更新单元,鼓励我市其它各行政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整村范围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按整村范围拟订城市更新单元的拆迁范围用地面积可小于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的70%。
(六)已纳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5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
(七)零散用地①、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
(八)旧居住区建筑物建成时间未达到20年的,原则上不得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
(九)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十)确需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②等未出让的国有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10%,位于特区内的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一)申报情形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且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可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并在统筹时优先考虑。
尚未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但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可按照本指引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二)申报要求1.已按本指引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2.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用地功能应符合法定图则和其他上层次规划要求。
3.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开发强度应合理可行。
4.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应保障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它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可按规划实施;同时确保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它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迁范围用地面积的15%。
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中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以城市规划或相关规定中确定指标为准。
5.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拆迁建设的,申报主体应提供区政府(管委会)关于规划道路拆迁实施的相关意见,保证相对应的道路建设与更新项目同步实施。
6.除政府收回、收购情形以外的旧居住区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应提出符合市场水平的拆迁补偿初步方案,并提供经济可行性研究等相关材料。
7.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8.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用地被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进行申报,通过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
9.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③应具备更新意愿,并满足以下要求:(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用地为单一宗地的,须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数量2/3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后,方可申报。
(2)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用地为城中村、老屋村④、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⑤,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后,方可申报;或经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后,方可申报。
(3)申报拆迁范围内涉及多个地块⑥的,同意申请拆除重建地块的面积占到拆迁范围用地面积4/5后,方可申报。
(三)申报主体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单一的,可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2.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同意申报的相关权利主体须共同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3.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认为确需实施拆除重建,且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可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申报。
4.属城中村、老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或由相关权利主体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四)申报途径申报主体可向拟申报更新单元所在地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或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管理局对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征询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上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将对申报纳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相关内容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按程序公示,报市政府审批。
四、申报材料(一)申请书所有申报均须提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基本情况,包括现状建设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用地及建筑物产权情况等。
2.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理由与原因。
3.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再开发用地功能、开发强度、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具体请求。
4.承诺按照城市规划及我市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5.城市更新单元现状整体情况照片(3-5张)。
(二)申报表格申报表包括《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和《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表格规范格式详见本指引附件1和附件2。
(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一般应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属旧居住区业主授权他人代理的,应参照本指引要求,提供规范格式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四)图纸1.更新单元范围图“更新单元范围图”须包含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及其坐标、拆迁范围及其坐标、地块边界及编号、周边(现状与规划)道路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2.现状权属图“现状权属图”须包含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拆迁范围、地块边界及编号、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权属性质⑦、权属单位、周边(现状与规划)道路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现状权属图”应附表,以地块为单元申报各地块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用地面积、现状用地利用功能、权属性质、权属单位、权利人数量、总建筑面积、建筑物竣工时间、同意申请更新权利人数量占比及占有建筑物占比等详细信息。
3.建筑物信息图“建筑物信息图”须包括更新单元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平面位置、编号、楼层、建筑结构、已使用年限等信息,并简要说明建筑物质量情况。
如有危房的,须进行标注和说明。
4.图纸规范格式应参照本指引附件5《图纸规范格式要求》与附件6《图纸范例》要求。
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提供的CAD格式文件须使用深圳标准坐标系。
(五)更新意愿证明材料1.申报主体应根据情况提供证明更新意愿达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2.属旧居住区业主委托申报的,须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旧居住区)计划申报委托书》,规范格式详见本指引附件3要求。
3.属城中村的,须提供股东大会会议纪要或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名等相关证明材料。
4.旧居住区、旧城等业权分散或地块较多的城市更新单元,须提供《更新意愿统计表》(规范格式参见本指引附件4),对更新意愿比例达成情况进行详细统计。
(六)权属材料申报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七)照片申报主体须提供更新单元范围内每一建筑单体的近期实物照片(电子文件)。
照片上应附拍摄日期,照片电子文件名称须与“建筑物信息图”上的建筑物编号完全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