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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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章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银行客户与帐户

一、概念

银行客户是指委托银行办理金融业务或者接受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人。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解释:是指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委托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广义解释:是指接受银行提供的任何金融服务的人,既包括机构客户,也包括公众客户;既包括结算客户,存款客户,又包括贷款客户。

二、单位开户限制

1)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的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2)单位结算账户的分类: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3)限制开户的原因:一是为了对现金使用和流通进行监管,二是为了防范企业逃税、逃债。4)未来的变化。

第二节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关系

1)契约关系;

2)契约关系的法律性质。储蓄存款业务,结算业务。

二、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自愿原则;4、信用原则。

三、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成立

1.存款契约;2、贷款契约;3、结算契约;4、自动提款机交易。

第三节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一、银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

1.银行保密义务是指银行未经客户明确或暗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客户账户的情况、客户与银行的任何交易或从管理客户账户中获得的任何有关客户的资料。

2.为储蓄账户保密的例外。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专门规定的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储蓄账户的部门有九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

3.对单位存款帐户保密的例外。

除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帐户外,国务院还授权一些行政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帐户,如外汇管理局、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但这些机关不能冻结,也不得扣划单位存款帐户。

违反对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存款帐户保密义务,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对由此造成的存款人或者其它客户财产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银行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是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除外来的单位查账方面应当保密外,银行工作人员本身也负有保密的责任。

二、银行保证支付的义务。

1.对存款人的保证支付。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

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遵守结算纪律。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四节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户的权利

1.存款客户要求返还存款的权利

2.存款客户要求取得利息的权利

3.知情权

二、客户的义务

1.借款客户还本付息的义务

2.诚信的义务

3.谨慎的义务

第五章存款与储蓄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1.存款的概念与形式

(1)存款是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不同标准,存款分为单位存款与储蓄存款;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人民币存款与外币存款;信托存款与委托存款,等等。

(2)我国实行一定范围内的现金管制,因此单位存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储蓄存款的特征是自愿性与有偿性,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取现金。由于单位存款与储蓄存款的权利义务有别,实行的监管制度不同,因此法律上禁止“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

(3)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

(4)折实储蓄与保值储蓄

(5)单位协议存款

2.存款关系的法律性质

1)债权债务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说,存款表示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储蓄实物中长期奉行的原则,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它实际上高度概括了存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2)存款法律关系的特点:

①存款和他为实践性合同

②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货币的所有权自交付而转移

③存款关系存续的时间比较灵活

④存款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依具体存款类型而定。

3.我国储蓄存款管理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单位存款管理制度

一、单位存款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一般称“对公存款”。

二、禁止“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

1.“公款私存”指将单位存款一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这是一种常见的逃避单位账户监管的行为。公款私存除获得了本来无法获得的利息收入外,还有如下的危害性:一是为单位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督提供了便利,二是影响单位与银行之间的正常资金周转,三是容易逃税、漏税,四是易滋生腐败。《商业银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私款公存”,即个人存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于单位存款的利息收

入不直接课征利息税,而是与单位的其他收入合并进行核算,因此一些人将储蓄存款转入企业存款账户中,以逃避利息税。《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禁止任何个人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也禁止开户单位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以本单位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第三节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

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

1.储蓄利率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他是受管制利率,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之一。另一方面,储蓄又是一种民事行为,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有一个储蓄合同关系,其中利率是储蓄合同的必备条款。

2.利率调整与自动转存

第四节存款纠纷的法律问题

1.存单

(1)存单是银行对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其在该银行的存款金额的书面凭证。

(2)存单的种类:记名存单与不记名存单;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

(3)存单的用途,有两方面:一是持有到期而取得本息,二是用于融资。

2.存单纠纷

1)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拉存款,出具的存单很不规范,如私下承诺高额利息或预先支付利息,甚至在委托贷款的情况下对委托人出具存单。

2)一般存单纠纷是指,存单持有人与银行就存单对付发生的争议。包括以下情形:

①真是的存款人持真是的存单来取款,银行以预先向存款人支付高额利息为由,拒绝按照票面记载的全部本息金额进行支付。

②存款人所持有存单凭证、印章等存在瑕疵,但有真是的存款行为,银行以涉及犯罪或其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支付存单票面所记载的本息。

③正常的质押贷款纠纷,即借款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存单作质押物向银行办理质押贷款、逾期未还款,银行持存单要求实现质权

④虚假存单质押贷款纠纷。

3)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本质上是一个委托贷款或者资金拆借活动,只不过银行对委托人出具了存单,从而使借贷关系以存单关系的方式表现出来。

3.一般存单纠纷的处理规定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处理一般存单纠纷的关键是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1)存单与存款关系双重真实原则。

(2)如果存单真实,则存款关系是否真实的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3)如果存单有瑕疵,举证责任在存单持有人与银行之间进行分配。

(4)伪造、变造或者虚开的存单

4.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处理规则

(1)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合同无效。实践中,由于违法借贷下用资人往往无力偿还贷款,或者根本找不到了,因此出资人盯住出具存单的银行要求全额付款。(2)责任分配的方式:

情形一:资金经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

情形二:资金经过银行转账+出资人自己指定用资人

情形三:资金未经过银行转账+银行指定用资人

情形四:资金未经过银行+出资人自己指定用资人

(3)当事人的确定。

出资人起诉银行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用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资人起诉用资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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