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巴马美国国家太空 空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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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政府公布的美国国家太空政策全文
【本刊讯】美国白宫6月28日公布奥巴马政府的美国国家太空政策,全文如下:
导言
在所有构想中,探索太空的神秘最吸引人类的思维。
人类渴望通过探索太空,扩展视野,丰富知识,使地球上的生活更美好。
———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1958年6月20日创立国家航空航天局50年之后,美国的目标已不再局限于到达太空某处。
美国的目标是获得在地球以外空间长时间、可持续甚至无限期的工作、学习、行动及生活能力。
在完成这一使命的过程中,美国不仅将拓展人类的太空探索范围,也将强化在地球上的领导地位。
———贝拉克奥巴马总统,2010年4月15日在两个超级大国争夺安全与声望的竞赛中,人类掀开了太空时代的帷幕。
太空蕴含无穷机会,几十年来,在很大程度上因利用太空,人类日常生活方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太空系统将人类带到别的星球,回眸宇宙刚刚诞生的时刻,探索遥远的星系。
人造卫星对国家间不断提升的透明度和稳定关系贡献良多,为避免潜在冲突提供了一种至关重要的沟通渠道。
太空系统丰富了其他许多科学领域的知识,人类生活也因之更为美好。
对太空的利用开拓了新市场,通过预报自然灾害、提高搜救行动的速度和使恢复重建更加快速和有效挽救生命,使农业和自然资源管理更为有效和持久,拓展了人类的边疆,使人们能在全球范围内享用先进医疗、天气预报、地理空间信息、金融活动、宽带与其他通信方式及其他多种世界性活动方式。
太空系统使世界各地的民众和政府互相看得清楚,交流时更加确定,出行时方向更准确,采取行动时更有信心。
太空利用的成果和太空探索行动的不断转变也带来新的挑战。
太空时代开始时,仅有少数几个国家能利用太空,一些不负责任或无意的不当太空行为只产生了有限的后果。
今天,我们发现太空利用所带来的便利几乎渗入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世界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使能够利用太空的国家和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加。
太空能力无处不在并相互关联的现状及世界对之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意味着不负责的太空行为将给全世界带来破坏性的后果。
譬如,人类数十年的太空活动已使地球轨道上充斥太空垃圾;随着太空国家空间活动的不断增加,发生太空碰撞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
美国作为世界上首屈一指的太空大国,致力于应对这些挑战。
但这不能仅是美国的责任。
所有国家都有使用和探索太空的权利,这一权利同样也带来责任。
据此,美国呼吁:为了人类子孙后代的幸福,世界各国应共同努力,以负责的太空行动行使这一权利。
太空时代伊始,美国就承诺:将同其他国家合作维护太空行动自由以增进人类福祉。
在此,美国再次重申这一合作承诺。
因为,美国相信:通过加强国际太空合作和重振美国领导地位,世界各国和人民———正在开展太空活动的和从太空活动中受益的———将发现,他们的视野将更为广阔,知识更加丰富,生活也将得到巨大改善。
原则
本着合作精神,美国将坚持并建议其他国家认可和秉持以下原则:为避免灾难、误解和猜疑,在太空负责任地行动符合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
美国认为,可持续性、稳定以及自由进入与使用太空对其国家利益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公众对政府活动的了解,并使更多的人能够共享太空利用所带来的好处,进行太空作业的方式应突出其开放性与透明性;充满活力与竞争力的商业太空产业对于在太空取得持续进展至关重要。
美国致力于鼓励和促进本国商业太空产业的发展,以使其能够满足本国需要、拥有国际竞争力并增强本国在新兴市场培育、企业精神创新等方面的领导地位;所有国家都有权
依据国际法为了和平目的与人类的福祉探索和使用太空。
根据“和平目的”原则,太空可被用以从事国家和国土安全活动;国际法规定,各国不得要求对太空和天体拥有主权。
美国认为,所有国家的太空系统都有权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在太空通行和作业。
故意干扰太空系统及其基础保障设施,将被视为是对国家权利的侵犯;美国将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所有负责任方能够使用太空,并根据固有的自卫权慑止他方的干扰和攻击、保卫本国太空系统、协助盟国保卫其太空系统,并在威慑无效的情况下,挫败攻击行为。
目标
根据上述原则,美国将在其国家太空项目中努力寻求下列目标:激励有竞争力的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并推动卫星制造、卫星相关服务、太空发射、地球应用及相关企业的发展;在互利的太空活动中拓展国际合作,以扩大和推广太空带来的利益,推动太空和平利用和加强太空信息的搜集与共享;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太空稳定:在国内和国际采取措施推动在太空进行安全和负责任的活动;加强信息搜集与共享以避免太空物体碰撞;保护关键太空系统及其基础保障设施,特别关注太空及信息系统间的高度相互依赖;努力消除太空垃圾;针对商业、民事、科研和国家安全用途的太空飞行器及其基础保障设施具有的基本任务能力,增强其可靠性和恢复能力,以抵御因环境、机械、电子或敌对因素所导致的破坏、退化及毁坏现象;实施载人和机器人项目,以发展创新型技术、培育新型产业、增强国际合作、激励美国及全世界、增强人类对地球的了解、推动科学发现和探索太阳系及以外的宇宙;增强天基观测地球和太阳能力,以满足科学研究、预测地球和近地太空气象、监视气候与地球变化、管理自然资源以及灾难应对与恢复的需求。
为落实本政策,各部门根据总统制定的政策纲要、提供的资源采取行动;所有行动应遵守国家法规、国际条约和协议,以及其他适用的国际法,与美国国家与国土安全要求、美国外交政策及国家利益一致;相关行动还需符合《关于透明与开放政府的总统备忘录》的要求。
跨领域指导方针
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各部门应遵循以下原则:基本行动和能力增强美国在太空科技、产业领域的领导地位。
各部门应致力于相关基础与应用科学领域的研究,以提高能力,降低成本,政府对此提供大力支持;鼓励太空商业领域进行创新发展;确保政府重要职能得到太空产业能力的支持。
增强确保利用太空的能力。
美国进入太空的能力首先取决于发射能力。
除非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依据现有跨部门工作标准和协作指南另行规定,否则,美国政府的太空设备应由美制运载工具发射。
政府部门的职责包括:
———共同努力寻求建立一整套可靠、符合政府需求且成本低廉的太空发射机构及太空设备管理体制;
—加大对太空基础设施投资,以提高行动效率,增强能力,降低发射成本;———在商业能力和服务无法满足需求时,应与产业界共同合作,努力发展必要的运载系统与技术,以确保未来有效利用太空。
维持和提高天基定位、导航和授时系统能力。
在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服务、供应和使用领域,美国须保持其领导地位。
为此,政府应:
———对于和平目的的民事应用,美国全球定位系统及政府支助的升级系统应向全球提供全时准入服务,且直接用户应予以免费;
———与国外全球卫星导航系统供应商进行合作,以提高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增强民事服务的透明度,并使美国企业能够进入市场;
———根据通用操作标准和接口规范,保持美国全球定位系统的整体有效运转,以满足民事及国家安全需求。
外国的定位、导航和授时系统可用于增强该系统的升级和恢复能力;
———加大国内投资并支持有关国际行动,以提高对美国全球定位系统所受有害干扰进行探测、减缓及恢复的能力。
确认系统核心设施、关键资源及基本能力,并对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冗余、备份等措施。
培养和保留太空人才队伍。
太空人才队伍培养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太空行动和资源获取的成功;鼓励创新,提高涉及商业、民事和国家安全的太空能力;提高科学探索和发现的能力。
为此,各部门应与产业界和学术界合作,制定行动标准,
为当前太空人才队伍提供机会,制定相关措施以培养、维持和保留技艺精湛的太空人才,包括在政府和商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人才及经验丰富的太空系统研发与管理人才。
各部门应扩大公私领域合作,以在由相关机构支助的“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项目”计划中取得教育成果。
为提高太空系统的研发和采购能力,各部门应:———加强成本估算,强化技术风险与成熟程度评估,夯实工业基础,以提高太空系统及时采购、快速部署能力;
———在高风险部件、载荷、太空技术及相关环境测试过程中,加强管理、提高效费比,以降低太空项目风险;
———鼓励创新,以培育和维持美国所特有的勇于进取的研发氛围;———与企业伙伴合作,以改善工作流程和有效管理供应链。
加强跨机构伙伴关系。
各部门应通过协同合作、信息共享和/或因目标相同而形成的同盟以增进伙伴关系。
同时,各部门应共享相关能力和技术,以增强达成国家目标、争取预期成果、发挥国家能力以及制定行动与反应战略的能力。
国际合作加强美国的太空领导地位。
在国务卿的协调下,各部门应:在与太空问题相关的各类论坛与活动中展示美国的领导地位:重申美国对盟国的集体防务承诺;明确互惠互利范围;推广美国商业太空规范,鼓励各国规范与美国兼容;
领导各国加强太空安全与稳定,负责任地开展太空活动;协助美国商业太空能力与服务获得新的市场机会,包括那些依赖政府提供的太空系统所开展的商业地理应用;
促使国际社会采取有利于全面、公开并及时利用政府公共环境数据的政策;在从事国际合作的国家间,推行合适的成本-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利用盟国及太空伙伴国现有及计划中的太空能力,以提高美国自身的能力。
确定可能开展国际合作的领域。
各部门和机构应确定可能开展国际合作的领域,可包括但不局限于:航天科学,包括载人太空飞行在内的太空探索,用于支持太空科学和探索的太空核能技术,太空运输,用于碎片监测和太空感知的监视能力,导弹预警,地球科学和观测,环境监测,卫星通讯,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地理太空信息产品和服务,减灾和救灾,搜寻和救援,用于海域感知的太空技术,对太空环境进行长期保护以确保人类的太空活动及应用。
国务卿在与相关部门领导人协商后,应开展外交和公共外交努力,增强各方对美国国家太空政策和计划的理解和支持,鼓励外国使用美国的太空能力、系统和服务。
建立太空透明和信任措施。
美国将通过双边和多边透明及信任措施,鼓励各方负责任地实施太空活动及和平利用太空。
美国将认真考虑那些公平的、可有效核查的,并有助于增强美国国家安全的军控建议和构想。
维护太空环境,负责任地利用太空维护太空环境。
为最大程度减少太空碎片,维护太空环境,使所有各方负责任、和平、安全地利用太空,美国应:
领导并继续完善和实施国际、产业标准及政策,以减少太空碎片,如《联合国减少太空碎片指导准则》;
获取、维护并使用来自商业、民事和国家安全部门的太空态势感知信息,以探测、确定和追踪那些有违负责任利用太空原则,以及不利于长期、可持续利用太空环境的行为;按照任务需求和效费比需要,在航天器的采购和运营、发射服务以及太空测试和实验活动中,继续遵循“美国政府减少轨道碎片标准实践”的相关规则;通过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局长和国防
部长,开展相关技术和工艺研发,以减少和移除轨道碎片,降低危害,并增强对当前和未来碎片环境的了解;要求主持研究计划的部门或机构,仅其领导人有权批准实施例外于“美国政府减少轨道碎片标准实践”规定的行动,相关批准行为需告知国务卿。
促进太空碰撞预警措施的制定。
国防部长经与国家情报总监、国家航空航天局局长和其他部门及机构协商,可同产业界和外国合作开展:维护和完善太空物体数据库;制定国际通用数据标准和确保数据完整性措施;向商业和国际机构提供服务和发布轨道跟踪信息,包括太空物体飞行交汇预报。
有效的出口政策各部门和机构在满足国家安全需求的同时,应在不违反美国出口控制审查要求的前提下,寻求提高美国太空产业的竞争力。
美国将努力防止先进太空技术流向非授权用户。
各部门和机构在执行自身计划时,有责任防止发生对美不利的技术转让。
美国政府将根据《国际武器交易条例》、《出口管理条例》和其他适用的法律、条约和条例,以个案处理的方式,考虑是否发放太空相关出口的许可证。
如果判定上述太空物项确实可在国际市场上获得,那么相关出口通常符合美国国家利益。
至于敏感或与先进航天器相关的出口,则需签订政府间协定或进行其它可行性安排。
太空核能美国应发展和使用太空核能系统,这类系统可有效确保或显著提升美国的太空探索或太空行动能力。
根据现行跨部门审批程序,携载核能系统的航天器,如可能达到或超过最低放射性标准,那么其发射须经总统或其指定人的批准。
能源部长应通过跨部门的核安全评估小组进行核安全分析评估,该小组将评估与发射和太空活动相关的风险,以便将上述决定通知有关方面。
能源部长应:协助交通部长对携载核能系统的航天器发放太空运输许可证;提供核安全监视,确保太空活动与核安全评估结果相一致;保持相关能力和基础设施,以便开发和提供可用于美国政府太空系统的核能系统。
无线电频谱与抗干扰美国政府应:致力于确保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正常使用所分配的无线电频谱及太空轨道,以支持美国政府、盟国及美国商业用户的太空利用活动;
在批准太空能力申请前,明确无线电频谱和轨道位置分配;在系统全寿命期间,确保相关国家和国际规范的有效性;在重新分配商业用、联邦政府用,或共用无线电频谱前,应先评估其对政府太空系统的影响;
通过提升能力、技术以及与民事、商业或国外的伙伴合作来确认和判定电磁干扰的源头,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维护美国重要的太空系统运行所需要的电磁环
境;根据相似地面站的审批规定,美国政府在运营商用卫星时,应在美国国内法规允许范围内寻求相应的审批程序。
确保和恢复基本任务能力美国应:开发相关技术和措施,确立合作关系和连续提供服务的能力,以确保太空基本任务能力;
包括提高对特定航天器及其基础保障设施的防护,并提升其恢复能力;为维持基本任务能力,应发展和演练即使处于或通过恶劣的、受干扰和遭拒止的太空环境时,仍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能力和计划;
在采购未来太空能力及其基础保障设施时,应设法满足任务需求,并确保太空系统的恢复能力。
各领域指导方针美国太空活动由三个彼此区别但又相互依赖的部门执行:商业部门、民事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
商业太空活动指导方针为本政策目的,术语“商业”系由私有企业提供的太空商品、服务或活动。
这些企业承担合理比例的太空活动投资风险和责任,依照典型市场规律,控制成本和优化投资收益;具备向现有或潜在的非政府客户提供太空商品、服务的法定资质。
为促进
国内商业太空产业稳健发展,政府各部门应:
如市场现有的商业太空能力和服务符合美国政府标准,则应尽最大可能从商业部门采购、使用所需太空能力和服务;
如市场现有的商业太空能力和服务虽不能完全满足需求标准,但具备改进潜力,且相关改进效费比更高、不耽误采购进度,则应推动相关商业太空能力和服务的改进,使其满足政府需求标准;
采用商业太空商品和服务以满足自身需求时,应积极探索和应用激励性的、非传统的方式,包括建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商业太空飞行器上配备政府太空能力系统,以及向商业卫星运营商采购科学或运算数据产品以支持政府任务等;
仅在国家利益确有需求,但美国商业部门无力提供合适的、具有良好效费比的服务和系统,同时也没有合适的国外商业服务或系统可供选择的条件下,发展政府太空系统;
除非国家或公共安全确有需求,应避免开展那些对美国商业太空活动有排斥、阻碍作用,或与其有竞争关系的政府性太空活动;
以有益和效费比合理为前提,将那些日常运行的太空活动职能转由商业部门执行,政府部门应为此创造潜在机会,除非基于法律、安全上的考虑,相关活动的职能的确不可商业化运作;
通过采用激励机制,如提供奖金、鼓励竞争等,扶持商业太空部门的技术创新和企业成长;
基于有偿、互不干扰和公平的原则,确保美国政府太空技术和基础设施最大程度地被商业部门利用;
尽最大可能减少商业太空活动的法规障碍,制定相关法规以确保及时迅速发放商业太空活动许可证;
推行美国产业界开发的适当标准和规范,以培育公平、开放的全球贸易和商业环境;在国际合作活动中,鼓励采购和使用美国商业太空服务和能力;在符合美国技术转让和不扩散目标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美国商业太空商品和服务的出口,包括那些由小型和中型企业所研发的,用于国外市场的太空商品和服务的出口。
美国参与的国际贸易协议,由美国贸易代表担任联邦政府第一责任人。
美国贸易代表,经与相关部门磋商,在任何旨在规范太空商品和服务规约的谈判及实施过程中,起牵头作用。
民事太空指导方针太空科学、探索和发现国家航空航天局长应:制定太空探索远期目标。
2025年前,启动月球外天体载人飞行计划,包括载人探索小行星计划。
到21世纪30年代中期,实现将人类送入火星轨道,并确保其安全返回地球;
与国际伙伴合作,确保国际空间站到2020年或以后一段时期继续运行,并拓展其任务:将国际空间站用于科学、技术、商业、外交和教育目的;支持人类太空探索活动;保持人类在地球轨道的存在;并支持人类未来太空探索目标;
寻求与私有部门建立伙伴关系,以打造安全、可靠和具有良好效费比的商业太空飞行能力和服务,用于将人员和货物运抵和运离国际空间站;
实施新的太空技术发展和试验计划,与产业界、学界和国际伙伴共同努力,以开发、试飞和测试若干能增加太空活动能力、降低太空活动成本,并为未来太空活动提供更多机遇的关键技术;
研发下一代发射系统,包括新型火箭发动机技术;在太阳系空间保持机器人探测系统,以对其它行星进行科学考察,演示新技术,并为人类未来太空任务建立前哨阵地;
继续开展坚实有力的太空科学项目,对太阳、太阳系和宇宙进行观测、研究和分析,以丰富人类宇宙知识,深化人类对基础自然和物理科学的了解,明晰生命演化所需条件,寻找新行星和围绕其它恒星运行的类地行星;
与其它部门及商业伙伴合作,发展探测、追踪、分类和识别近地空间物体的能力,以减少地球遭受意外撞击的风险,同时寻找潜在的资源富集型行星。
地球环境观测及气象为持续开展和改进诸多项目,对地球陆地、海洋及气象进行天基观测、研究和分析: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局长将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一项计划,旨在加强美国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持续监测和研究能力,加快发展新型地球观测卫星以促进地球研究,深化地球科学认知,发展和测试用于其他民事部门的能力;商务部部长通过国家海洋和气象局局长,并与国家航空航天局局长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支持以下行动需求:———将成熟的研发性地球观测卫星转为长期运行的地球观测卫星;———借助国际伙伴维持并提高对天气、气候、海洋和海岸的天基观测;———负责处理支援天气预报、气候监测、海洋和海岸观测的民用环境卫星的需求、资助、采购和运行事宜。
国家海洋和气象局局长主要以国家航空航天局作为实现以上行动和计划的采购部门。
商务部部长通过国家海洋和气象局局长、国防部长通过空军部长,与国家航空航天局局长一道与国际伙伴共同努力,确保极地轨道的环境卫星观测得以不间
断进行。
国防部长负责上午在轨运行,商务部长负责下午在轨运行。
各部门将在国家海洋和气象局负责的项目下,继续参与开发应用一个共享的地面系统。
此外,各部门还应确保继续全面分享各系统数据。
陆地遥感通过美国地理勘探局局长,内政部长应:对自然或人为原因造成的地球陆地、陆地覆盖物及内陆地表水文变化进行研究,并负责管理全球地表资料国家档案及数据分发;
决定为美国政府及其他用户的行动需求而搜集、处理、储存和分发地表数据;
与国防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协调,负责向政府其他民事部门提供国家安全空间系统所获得的有关环境和灾害的遥感信息。
为支持这些关键需求,内政部长通过美国地理勘探局局长与国家航空航天局局长共同努力,持续开展地面遥感观测项目。
国家航空航天局局长、国家海洋和气象局局长及美国地理勘探局局长应:.确保民事空间采购程序和能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基于地球观测卫星所获数据,继续开发民事应用能力和信息工具。
这些民事应用能力将按照已有标准和规定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并将提供给公众使用。
商务部长将通过国家海洋和气象局局长负责为民事部门的遥感系统制定规章制度并发放许可证。
国家安全太空指导方针经与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协商,国防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应:开发、获取并运行太空系统和支援性信息系统和网络,以在和平、危机和冲突时刻支持美国国家安全,并使国防及情报系统得以运行;
以最优效费比确保太空能力及其支援性信息系统和网络的生存性,使其符合设计要求,从而能够应对因失能、功能受损或遭受威胁所造成的后果,并能够通过其他手段完成任务;
为重振美国的领导地位,应推进技术发展,提升工业能力,并保持维系国家核心利益所必需的强大供应基础;
发展和实施那些对于国家重要安全利益至关重要的计划、程序、技术和能力,包括太空资产的快速修复,以及利用盟国、外国和/或商业太空及非太空能力执行相关任务;
维护及整合太空监视、情报和其他信息以开发准确及时的太空态势感知能力。
太空态势感知能力信息将用于支援国家和本土安全、民用太空机构、特别是载人太空飞行活动,及商业和国外太空行动;
同相关部门、机构、商业和外国实体合作,发展、研发和演示快速探知、预警、识别和判定自然或人为干扰与美利益相关的太空系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