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路自卸车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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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路自卸车产品企业标准文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路自卸车的产品型式型号及技术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贮存、产品随行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非公路自卸车(以下简称矿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66-2001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9417-1988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T 9969-200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5083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5742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8411-200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GB/T 21152-2007 土方机械轮胎式机械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JB/T 5943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C/T 75-1998 矿用自卸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484-1999 汽车油漆涂层
QC/T 625-1999 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QC/T 29104-1992 专用汽车液压系统油固体污染物限值
3 产品型式型号及技术参数
3.1产品型式型号
3.1.1 型式
6×4后轮驱动、前置发动机,开式后翻式车厢。

3.1.2 产品型号
按GB/T 9417-1988的规定进行编制。

3.2产品技术参数
见附录A。

3.3型号示例
NSJ 3 65 0
设计序号
总质量代号(65t)
自卸汽车代号
企业代号
4 技术要求
4.1矿用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和验收。

4.2矿用车外购件应有合格证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矿用车零部件应经公司检验部门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能用于加工装配。

4.3矿用车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外露钣金件表面应平整、无明显变形及凹凸不平;
b)焊接件应符合JB/T 5943-1991的规定,焊缝应均匀、平直,无夹渣、气孔、咬边、飞溅、裂
纹、焊穿、漏焊等缺陷;
c)外露黑色金属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镀层及化学处理层应符合QC/T 625的要求;油漆应符
合QC/T 484的要求,油漆涂层应附着牢固,漆膜色泽均匀、光滑平整,无流痕刷痕、鼓泡、发花、针孔、裂纹、皱皮、露底、颗粒等缺陷;
d)联接件、紧固件应连接可靠,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e)水路、油路、电路、气路等管线应夹持牢固,排列整齐;导线穿过金属孔洞应加以防护;管
线不应与运动部件发生摩擦或干涉;
f)矿用车外部不应存在锐边、尖角或其它危险凸出物;
g)矿用车车厢后门应开合灵活可靠;
h)矿用车各活动摩擦关节处应配置润滑装置,并应按规定加注润滑脂或润滑油(采用自润滑装
置除外)。

4.4矿用车前后应设有牵引装置。

4.5矿用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应符合GB 4094的要求。

4.6矿用车应安装前照灯、前雾灯、后照灯、后雾灯、转向灯、制动灯、工作灯和倒车灯,其灯光颜色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4.7车厢空载举升(举升到最大角度)时间不大于30s,下降(下降到与车架贴合)时间不大于30s。

矿用车应有防止车厢自降机械装置,确保车厢举升后维修作业安全。

4.8矿用车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大于15°,矿用车转向时,施于方向盘外缘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150N;转向机构应有自动回正功能,以确保矿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4.9驾驶室应坚固耐用,与车架联接牢固;驾驶室内各操纵机构应布置合理、操纵方便、使用时无干涉现象。

驾驶室内任何部件和构件不应有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

4.10驾驶室内应设置遮阳装置,遮阳装置应能防止阳光直射驾驶员使其产生眩目;当车辆相碰时,遮阳装置在设计上不应对驾驶员造成伤害。

4.11驾驶室车门应开关灵活可靠。

4.12矿用车在货物倾卸(满载)过程中,不应发生倾翻现象。

4.13驾驶室内所有内饰材料应能阻燃,其性能符合GB 8410的规定。

4.14驾驶室座椅强度应符合GB 15083的要求,固定牢靠;前后上下位置应可以调整。

4.15矿用车门窗和前风窗所有玻璃应符合GB 9656的规定。

4.16矿用车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其刮刷面积应能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4.17矿用车在运行检查(行驶和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仪表、信号及照明应显示正确;
b)矿用车各操纵装置应功能正常,不应发生方向盘摆振、路感不灵和跑偏等异常现象,不应发生
换档困难、乱档和自行跳档现象,不应发生制动失灵或甩尾现象,不应发生离合不彻底或卡阻现象;
c)水温、油温应正常,气路、油路、水路无渗漏现象;
d)各联接部位不应松脱,底盘无异常现象;
e)矿用车倾卸装置应操作轻便,车厢举升、下降应平稳可靠,不应有窜动、冲撞和卡滞现象。

车厢在举升或下降过程中应可以在任何工作位置上停止;
f)车厢不应发生自动举升现象。

4.18矿用车应设有低气压警示装置和低气压自动制动装置。

4.19矿用车的行车制动、辅助制动及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T 21152-2007的要求。

4.20矿用车在空载工况下,车厢举升至48°,停留30min,车厢自降量不应超过15mm(沿油缸方向)。

4.21矿用车气路充气至600kPa,停止供气3min,其压降值不大于10kPa。

在气压为60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3min,矿用车气路压降值不大于20kPa。

4.22矿用车左右应安装后视镜,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后方视野。

4.23矿用车车厢前端结构应对驾驶室有防护功能,在车辆满载制动时能阻止货物向前坠落。

4.24倾卸装置液压系统应符合GB/T 3766-2001和QC/T 29104-1992的要求并有限压装置,在1.5倍额定工作压力下保压1.5min,不应出现渗漏、破裂、接头脱开等异常现象;工作中最高油温不应超过85℃,且温升不应超过40℃。

4.25矿用车的储气筒容量应符合GB/T 21152-2007 的要求。

4.26矿用车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应符合GB 20891的规定。

4.27矿用车侧倾翻角应符合GB 7258 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按QC/T 75-1998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型式试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时;
b)产品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
c)产品的设计、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影响到产品性能时;
d)监督检验与定型检验有重大差异时。

型式试验按本标准和QC/T 75-1998执行。

6.2出厂检验
矿用车必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逐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查项目按下列:
a)外形尺寸
b)车厢最大举升角
c)轮胎压力
d)标准中的4.3-4.12、4.17-4.23。

6.3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时产品若有不合格项,应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允许返工返修,直至检验合格。

7 标志
标牌按GB/T 18411-2001执行。

8 运输和贮存
8.1产品运输时应采用自驶方式上、下车(船)。

若必须用吊装方式装卸时,应确保产品不被损伤。

8.2产品长期停放时,应将冷却液和燃油放尽,切断电源、关闭门窗,放置于通风、防潮及有消防设施的场地内,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定期保养。

9 产品随行文件
9.1随行文件应包含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卡,并能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及明确保修期。

9.2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9969-2008的规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产品技术参数及结构A.1 NSJ3650产品技术参数及结构
A.1.1 整车技术参数(表A.1)
A.1.2 主要总成及参数(见表A.2)
表A.2 主要总成及参数
A.2 NSJ3750产品技术参数及结构
A.2.1 整车技术参数
详见表A.3
A.2.2 主要总成及参数(见表A.4)
表A.4 主要总成及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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