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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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警察该不该为居民代买早点 (1)

案例2:保护河流的清洁 (1)

案例3 :公厕经营模式比较 (2)

案例4:治安能承包给私人部门? (3)

案例5:经济学中的灯塔 (3)

案例六全面征收垃圾处理费 (6)

案例七:DDT污染处理 (7)

案例八:“官倒”现象 (7)

案例九:郑筱萸权力寻租 (7)

案例十:税收实例 (8)

案例十一:麻溪江污染问题如何解决? (8)

案例十二:关于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大小的争议 (9)

案例评析:“宏观税负”指标不可比! (10)

案例研究十三:卷烟厂缘何成为纳税大户?——析论税收的转嫁与归宿 (10)

案例1:警察该不该为居民代买早点

2002年冬天的一个早晨,某市110指挥中心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他是一个工人,因前一天晚上加班太累了,不想起床,但肚子饿了,指挥中心能否派一辆警车帮他代买一份早点,并送到他家门口。考虑到公安部门曾经许愿:有事找110,有困难找警察。该市110指挥中心最后还是派警察帮这位工人代买了一份早点。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市民议论纷纷。

观点之一:这件事体现出警察与人民之间的深厚感情;

观点之二:警察这样做是不务正业。

政府职能是否存在错位(公共产品理论)

案例2:保护河流的清洁

清洁的河流,对下游众人有利。问题是,保护河流的清洁是一种什么样的服务?是私人物品?或是公共物品?

首先,很难实施排他——一旦给某人提供了清洁的河流就很难排除其他人的享受,所以非排他性显然是满足的;

其次,多一个人享受这清洁的河流,似乎没有增加提供这种服务的人的成本。所以,这种服务具有非竞争性。可见,这种服务是一种纯村的公共物品。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这类服务是私人不愿意提供的,而必然由政府提供。

但是,下面的安排是真实的:某地方政府把一段河流的养鱼权卖给了某一个渔民,渔民就由积极性看护这段河流,使得向河流的排污大为减少,从而保持了这段河流的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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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渔民的养鱼权成为私有后,排污者向河流排污,必然影响这位渔民的利益,于是他就有积极性打这个官司,从而河流排污者遇到了制约力量。而这段合理的养鱼权不是私有,而是一群渔民共有的时候,没有人有积极性去打这些官司。

案例3 :公厕经营模式比较

案例内容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以何种方式提供各种公共产品与服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改革开放后,在市场化浪潮下,各地都进行公厕民营化尝试,下面是两个不同公厕管理经营模式。

模式一:武汉火车站公布拍出天价

武汉市武昌区城管局在公共卫生领域走产业化、市场化发展道路,将公厕经营权进行招标,为配合公厕经营权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了《实施办法》,投标者首先须缴纳17%的风险抵押金,经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随时接受环卫部分的专业质量检查。

2002年8月29日经过138次竞价,武昌火车站口公厕的中标价为46.95万元/年;

2003年8月再次招标,武昌火车站口公厕的中标价为62.15万元/年;火车站另一公厕拍得40.1万元。

模式二:苏州公厕一律免费

自2003年1月1日起,苏州287座公厕全部实现24小时免费开放。免费开放后如何实现低成本高水平管理?

同年,苏州将其中的38座的保洁、维护、管理权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对公厕的保洁、维修等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要求,如“一客一洁”、接受定期检查、只能收取代售的一份一角的手纸外不可再有其它收费等。

首轮开标,有29座找到了“管家”,其中22座为个人中标,标的基本上在3万元至4万元之间。案例评析

公共厕所是否是公共产品?

公共厕所是否应收费?

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何在?

两种模式都是通过招标方式出让公厕的管理权,前者可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且还或获取一些收益;而后者仅是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

前者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后者是以公共服务为宗旨。

两种模式孰优孰劣?

厕所作为一种社会所必须的公共设施,原来是不需要收费的。免费是因为有人出资的缘故,这个出资者通常是政府。政府并不是盈利的实体,它的钱来源于民众缴纳的税收。既然民众缴纳了税收,政府就应该有能力拿出一部分资源,保证环卫局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但是,应该的并不等于现实的。现实中,免费使用的公共厕所长期失修,设施陈旧简陋,肮脏不堪。不仅影响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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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的生活质量,也影响中国城市的形象,并妨碍旅游业的发展。这是因为,公厕免费的结果往往就是公共经济学中所说的“公地的悲剧”,即人们会过度地使用这些厕所,不会调整自己的行为,想上就上,导致公厕破败不堪。有时财政、环卫等政府部门不断增加投人费用,但无济于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一些城市陆续实行厕所收费制度。这种制度实行以后,绝大多数收费厕所的设备和卫生状况明显好于其他不收费的开放式厕所,外界对于中国城市的印象也有所改观。其实,公共厕所收费与私人厕所收费是两码事。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减少“过度使用”造成的厕所损坏。私人厕所经营,如果收费太低,人不敷出,它就会停止营业,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降低成本。而面对私人厕所,使用者也会选择,如果收费太高,他就会不去使用,或者减少使用次数。公厕收费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对于抑制“过度使用”是非常有用的,一方面,增加了使用者的成本,使其减少使用频率;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使用公厕较少的人来说,也较为公平。因为,使用次数多的人,缴费也多。事实上,这种收费与公厕的经营成本并没有直接关系,因为其目的并不是补贴公厕经营的成本,而是为了减少“过度使用”,只要达到了减少使用拥挤的程度,就不用再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收费标准。

案例4:治安能承包给私人部门?

案例内容

浙东某县明伦村村民章伟忠,通过公开竞标,以2.52万元的价格获得该村2003年度安全防范工作的承包权。根据《安全防范承包责任制协议书》,2003年明伦村治安刑事案件允许发案基数12起,每增加1起,扣1000元;每减少1起,奖200元。年终测评,群众安全感、满意率低于标准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00元;高于标准的,每上升1个百分点奖100元。

案例评析

社会治安是否是公共产品?

治安管理能否由私人提供?

私人不具备社会治安管理的能力

治安管理作为一项执法活动,其执法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私人不能成为执法主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过度市场化。

案例5:经济学中的灯塔

案例内容

英国灯塔制度的演变

英格兰和威尔士主要的灯塔机构是领港公会。它也是英国最主要的领港机构。它经营疗养院,为海员及其妻子、寡妇、孤儿管理慈善基金。它还负有许多职责,例如,检修“地方性的灯塔”,为法庭的海事案例听证会提供海事顾问和领港船长。它是包括伦敦港务局在内的港口委员会的成员。领港公会的成员在许多委员会(包括政府委员会)中供职,处理海运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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