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院流程图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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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流程及制度

转院流程

转院制度

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报请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开具转院证、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各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包括门诊患者)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所在科室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审核,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同意,报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办理手续。

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患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转送患者要确保安全,转运前要认真检查患者,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危重患者转院时须与患者家属及单位联系解决有关护送问题,原则上应派医护人员护送。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患者转去,不得将原始病历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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