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诉中“证明标准”之案件事实清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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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程 和 规 律 进 行 人 事 得 到 的 映像 _ 3 l ; 第三 种 : 事 实 通 常 是 指 人 们 对 客 观 存 在 和 发 生 的事 物 . 现象和过程 的真实描述 . 并 强 调 事 实
观 真 实来 实现 最 理 想 化 的 正 义 和公 平 . 但 是 现 实 的 困难 却 将 这样
但 客 观 存 在 或 发 生 的事 物 . 现 象 和过 程 本 身 不 是 事 实 . 它 只 是 事 法 裁 判 的 公信 力 得 到大 幅度 的 提 升 . 最 终 让这 种 法 律 事 实 的 价 值 事 物 的实 际情 况 的一 种 陈述 作 为 一个 法 学 专 业 的初 学 者 . 笔 才 能 以更 高 的姿 态 来 面 对 媒 体诱 导 和 民意 导 向甚 至 来 自社 会 体 者 支 持 第 四种 说 法 .认 为 这 里 的 事 实 必 须 是 为 人 们 通 过 各 种 感 制 的 “ 指导” . 那 么 错 案 的 几 率 就 可 能 大 幅度 降低 . 让 司法 公 正 能 官 所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观 察 到 并 通 过 正 常 人 的 思 维 逻 辑 所 能认 知 够 在 更 深 层 次 和 更 觉 悟 的境 界 中得 到 升华 和 净 化 . 最后 . 社 会 在 的. 然后 . 南 自然 人 所 认 知 的 概 念 所 接 受 并 作 出 价 值 判 断 而 陈 述
这一 概 念的 普 及和 运 用为推 动 我 国 法制体 系建设 和 不 断 完善提 供 一 股 不可 小视 的动 力 。
关键 词 : 事 实 客 观事 实 法律 事 实 客 观确“ 案件事实清楚” 中的 事 实 概 念
公平 的一 种 “ 奢侈品” 呢 ? 因 为 每个 人 都 可 能 遇 到 各种 纠 纷 . 但 我
虽 然 描 述 和 反 映 的对 象 是 客 观 存 在 或 发 生 的事 物 、 现象和过程 , 实 的存 在 前 提 和 基 础 : 第 四种 : 事实乃是 对呈现 于感觉 之前 的
让 其 成 为 司法 工 作 者 内心 确 信 的 最 坚 强 的 后 盾 .从 而 让 我 们 司 理 念 从 制 度 的 层 面上 升 到 民众 意 识 的 高度 . 这 样 我 们 的 司 法 实 务
摘要 : 司法 工作 者 和 民众 都将 “ 案 件 事 实清 楚 ” 这 一证 明 标 准 中的 事 实理 想化 的理 解为客 观 事 实, 并付 诸 实践 。 可 如今 , 客 观 事 实的 标准 已受到 了不 同声音 的质 疑 . 这 让我 们 不得 不 重 新 审视 它 。 本 文从 事 实概念 的确 定 出发 . 重 新 定 义事 实为 “ 法律 事 实” 。 笔 者期 望
一
种 美 好 的 愿 望 幻 化 成 一 种 极 致 的苛 求 . 而 时代 在 前 进 着 . 不 可
能 将 这 样 可 能 既 耗 时 又 耗 资 源 的 追求 在 法 律 实 务 中去 普 及 和定 考 验 才 具 有 更 高 的 可 接 受 性 和可 信 性 .降 低 受 到 来 自各 方 的猜 忌 和 怀 疑 的 几 率 我 们 就 应 该 在 刑诉 法 中 去 明 确 一 个 重 要 的概
观 事 实 到 案件 事 实 认 识 的桥 梁 上述所谈及的“ 事 实” 概 念 该 如 何 理 解 ? 我 国学 者对 事 实 的 概念普遍 有以下看 法 : 第 一种 : 事实是一 种陈述 或者命 题 , 可 否 陈 述 的事 实 就 可 以 构 成 一 个 具 有 真 假 性 质 的 事 实 : 第 二种 : 事 实可指 客观存在 的现象 、 过 程 和规 律 . 有 时指人们 对这 些现象 、
念一 事 实 . 它 的 终 极 目标 是 客 观 真 实 . 但是 立足现 实 . 以 一 种 务 实的精神将其定义为法律事实 . 并 将 其 积 极 运 用 到法 律 实 务 中 .
观察到不重要 . 经 验 可 以 证 明 其 真 伪 , 那 么 该 陈 述 或 者 命题 所 位 为 诉 讼 的 普 适 价 值 . 因 为 一 个 裁 判 的 最 终 的确 定 . 需 要 时 间 的
纛
--
3 t - 于 刑 诉 中 “ 证 明 标 准 ” 之 案 件 事 实 清 楚 的 思 考
'
马 燕 谭 琛 尼 玛 扎 西 ( 西 南 民族 大 学法 学 院 四 川 成都 6 1 0 0 4 1】
中图分 类 号 : D 9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1 7 — 0 1
到 了一 种 水 满 则 溢 的 承 受 程度 . 这 样 一种 窘 境 就 如 同 一 面 盾牌 要
去 格 挡 漫 天 的 箭矢 般 显 得 格 外 的吃 力 . 也 可 以这 样 理 解 . 我们 只 能 在有 限 的格 挡 “ 面积 ” 后 面 去保 护 所 谓 的“ 正义和公平” 上述 阐 明 了一 个 道 理 . 司法 实 践 追 逐 的完 美 状 态 就 是 通过 客
我 国刑 诉 有 关证 明 标 准 的 规 定 如 下 .刑诉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们 所 能 诉 诸 的 正 义 的 渠 道 也 只有 诉 讼 的 方 式 . 其 却 在 相对 固定 的 规定 :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终 结 的案 件 , 应 当做 到犯 罪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人 士 配给 和 具 有 缺 陷 和 不 断发 展 属 性 的 制 度 、 体 制 中过 度乃 至达
确实、 充 分 。如 何 理 解 犯 罪 事 实 清 楚 是 关 键 点 , 因为 犯 罪 事 实 是
确 定 行 为人 的 行 为 是 罪 与 非 罪 . 此 罪 与 彼 罪 的标 准 , 而 犯 罪事 实 的认 知 必 须 通 过 刑 诉 中的 证 据 来 得 以 确认 和 认 识 .从 而 达 到 从 客 观 事 实 到 案 件 事 实 的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的 认 识 过 程 , 即证 据 是 客
观 真 实来 实现 最 理 想 化 的 正 义 和公 平 . 但 是 现 实 的 困难 却 将 这样
但 客 观 存 在 或 发 生 的事 物 . 现 象 和过 程 本 身 不 是 事 实 . 它 只 是 事 法 裁 判 的 公信 力 得 到大 幅度 的 提 升 . 最 终 让这 种 法 律 事 实 的 价 值 事 物 的实 际情 况 的一 种 陈述 作 为 一个 法 学 专 业 的初 学 者 . 笔 才 能 以更 高 的姿 态 来 面 对 媒 体诱 导 和 民意 导 向甚 至 来 自社 会 体 者 支 持 第 四种 说 法 .认 为 这 里 的 事 实 必 须 是 为 人 们 通 过 各 种 感 制 的 “ 指导” . 那 么 错 案 的 几 率 就 可 能 大 幅度 降低 . 让 司法 公 正 能 官 所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观 察 到 并 通 过 正 常 人 的 思 维 逻 辑 所 能认 知 够 在 更 深 层 次 和 更 觉 悟 的境 界 中得 到 升华 和 净 化 . 最后 . 社 会 在 的. 然后 . 南 自然 人 所 认 知 的 概 念 所 接 受 并 作 出 价 值 判 断 而 陈 述
这一 概 念的 普 及和 运 用为推 动 我 国 法制体 系建设 和 不 断 完善提 供 一 股 不可 小视 的动 力 。
关键 词 : 事 实 客 观事 实 法律 事 实 客 观确“ 案件事实清楚” 中的 事 实 概 念
公平 的一 种 “ 奢侈品” 呢 ? 因 为 每个 人 都 可 能 遇 到 各种 纠 纷 . 但 我
虽 然 描 述 和 反 映 的对 象 是 客 观 存 在 或 发 生 的事 物 、 现象和过程 , 实 的存 在 前 提 和 基 础 : 第 四种 : 事实乃是 对呈现 于感觉 之前 的
让 其 成 为 司法 工 作 者 内心 确 信 的 最 坚 强 的 后 盾 .从 而 让 我 们 司 理 念 从 制 度 的 层 面上 升 到 民众 意 识 的 高度 . 这 样 我 们 的 司 法 实 务
摘要 : 司法 工作 者 和 民众 都将 “ 案 件 事 实清 楚 ” 这 一证 明 标 准 中的 事 实理 想化 的理 解为客 观 事 实, 并付 诸 实践 。 可 如今 , 客 观 事 实的 标准 已受到 了不 同声音 的质 疑 . 这 让我 们 不得 不 重 新 审视 它 。 本 文从 事 实概念 的确 定 出发 . 重 新 定 义事 实为 “ 法律 事 实” 。 笔 者期 望
一
种 美 好 的 愿 望 幻 化 成 一 种 极 致 的苛 求 . 而 时代 在 前 进 着 . 不 可
能 将 这 样 可 能 既 耗 时 又 耗 资 源 的 追求 在 法 律 实 务 中去 普 及 和定 考 验 才 具 有 更 高 的 可 接 受 性 和可 信 性 .降 低 受 到 来 自各 方 的猜 忌 和 怀 疑 的 几 率 我 们 就 应 该 在 刑诉 法 中 去 明 确 一 个 重 要 的概
观 事 实 到 案件 事 实 认 识 的桥 梁 上述所谈及的“ 事 实” 概 念 该 如 何 理 解 ? 我 国学 者对 事 实 的 概念普遍 有以下看 法 : 第 一种 : 事实是一 种陈述 或者命 题 , 可 否 陈 述 的事 实 就 可 以 构 成 一 个 具 有 真 假 性 质 的 事 实 : 第 二种 : 事 实可指 客观存在 的现象 、 过 程 和规 律 . 有 时指人们 对这 些现象 、
念一 事 实 . 它 的 终 极 目标 是 客 观 真 实 . 但是 立足现 实 . 以 一 种 务 实的精神将其定义为法律事实 . 并 将 其 积 极 运 用 到法 律 实 务 中 .
观察到不重要 . 经 验 可 以 证 明 其 真 伪 , 那 么 该 陈 述 或 者 命题 所 位 为 诉 讼 的 普 适 价 值 . 因 为 一 个 裁 判 的 最 终 的确 定 . 需 要 时 间 的
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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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 - 于 刑 诉 中 “ 证 明 标 准 ” 之 案 件 事 实 清 楚 的 思 考
'
马 燕 谭 琛 尼 玛 扎 西 ( 西 南 民族 大 学法 学 院 四 川 成都 6 1 0 0 4 1】
中图分 类 号 : D 9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1 7 — 0 1
到 了一 种 水 满 则 溢 的 承 受 程度 . 这 样 一种 窘 境 就 如 同 一 面 盾牌 要
去 格 挡 漫 天 的 箭矢 般 显 得 格 外 的吃 力 . 也 可 以这 样 理 解 . 我们 只 能 在有 限 的格 挡 “ 面积 ” 后 面 去保 护 所 谓 的“ 正义和公平” 上述 阐 明 了一 个 道 理 . 司法 实 践 追 逐 的完 美 状 态 就 是 通过 客
我 国刑 诉 有 关证 明 标 准 的 规 定 如 下 .刑诉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们 所 能 诉 诸 的 正 义 的 渠 道 也 只有 诉 讼 的 方 式 . 其 却 在 相对 固定 的 规定 :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终 结 的案 件 , 应 当做 到犯 罪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人 士 配给 和 具 有 缺 陷 和 不 断发 展 属 性 的 制 度 、 体 制 中过 度乃 至达
确实、 充 分 。如 何 理 解 犯 罪 事 实 清 楚 是 关 键 点 , 因为 犯 罪 事 实 是
确 定 行 为人 的 行 为 是 罪 与 非 罪 . 此 罪 与 彼 罪 的标 准 , 而 犯 罪事 实 的认 知 必 须 通 过 刑 诉 中的 证 据 来 得 以 确认 和 认 识 .从 而 达 到 从 客 观 事 实 到 案 件 事 实 的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的 认 识 过 程 , 即证 据 是 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