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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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程 程即规章、章程、程式的简称。《汉书?高帝 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云梦秦简 有《工人程》,即程的一种,系官营手工业生 产定额制度方面的一种法律规定。“人程”亦 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方面的 规定或章程。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 “员程”的记述。 ㈣式
式即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 或文书程式。它由国家统一颁定或认可,包括 一些行政命令、审理规则与司法文书,供司法 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云梦秦简《封诊 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制度
(2Leabharlann Baidu1年一公元前206年)
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改革运动中,
秦国的商鞅变法进行得比较彻底,所取得
的成效也最为显著。因此,秦国的政治、
经济、军事实力发展很快,国力迅速强盛
起来。秦王嬴政即位以后,便开始着手进 行大规模的兼并统一战争。自公元前230年 至公元前221年,在短短的十年间,秦国先 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第
第二类是对秦律条文、术语或律文意图 所作的解释,包括《法律答问》一种。 其中也有一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第三类是对官吏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司法规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 审讯等程序方面的文书程式,其中也有 一些具体案例。它包括《封诊式》一种。
第四类则属于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 规则或原则,包括《为吏之道》一种。
一次统一了全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
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 家——秦朝。
秦朝建立以后,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律传 统与法制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所倡 导的“法治”思想及法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制 建设,确立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 刑主义原则为指导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特色 的统一法律制度。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与社会 的影响,秦朝的法律制度还带有许多刚刚脱胎出 来的旧时代的显著特色。由于秦朝极力推行暴政 峻法,严重地激化了社会矛盾,因而仅仅十余年, 即被陈胜、吴广所领导的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 不过,秦朝所确立的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法 律制度,对汉朝乃至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三、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 地十一号墓中,首次发掘出土了大量记录秦律内容 的竹简,称作“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 简”。
出土这些秦简的十一号墓的墓主人喜,生于战国后 期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死于秦朝建立后 的第五年,即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云梦秦 简所载秦律,只是墓主生前抄录的一部分内容,并 非秦律的全部。但它包括了秦国商鞅变法以后直至 秦朝初年秦律的大量内容,因而基本反映了战国后 期商鞅所制定的秦律及秦朝统一初期的法律制度, 是我们研究这一时期秦律内容的宝贵资料。
其次,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明确规定皇 帝之“命”为“制”、“令”为“诏”, 赋予它们以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使其上 升为一种法律效力远远超出秦律等普通法 的法律形式。从此以后,皇帝掌握了最高 立法权。再次,秦始皇在位期间,还曾频 繁地多次出游名山大川,把巡视封禅、勒 石刻辞,作为他进行立法、公布律令的一 种方式
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云梦秦简 共计1155支(另有无法缀合的残片80片), 内容极为丰富,包括《编年记》、《语 书》、《秦律十八种》、《效律》、 《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 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与 乙种共十种。其中内容涉及法律制度者 为六种,大致分为四类。 第一类属于秦律,
㈡命、令、制、诏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或政权发
布的法令、文告或制度。 “制书,帝者制 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 告也。”它们是皇帝在正式成文法秦律之外 颁布的一种法律政令,因而也属于国家的重 要法律形式之一,并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和绝对权威。当它们与律典或制定法内容发 生矛盾、抵触、冲突时,则以命、令、制、 诏的内容为准。所以,它们实际凌驾于国家 正式制定的成文法典及其他法律形式之上。
四、法律形式 秦朝统一以后,在继承秦国法律渊源的基础上, 法律形式又有进一步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 下数种: ㈠律
律即法律条文,系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 商鞅进行法制改革,以李悝《法经》为蓝本,改 法为律,制定《秦律》,律即成为秦国最主要的 基本法律形式。秦朝统一全国以后,对秦律加以 修订扩充,进一步推行于全国,律又成为秦朝的 主要法律形式。从云梦秦简所录秦律来看,其中 所见律名近三十种,皆称为律而不再称法,也说 明律是当时的主要法律形式。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法家立法思想的全面实施 秦朝建立以后,继续推行先秦法家的“法治”思 想,积极贯彻“以法为本”、 “事断于法” 的 法制传统,确立了“事皆决于法” 的指导原则。
在生产与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实现了“皆有法式” 的基本要求。秦始皇为了巩固其开创的大一统天 下,吸收运用了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关 于“法”、“术”、“势”三者相结合的政治法 律理论,建立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 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 皆决于上” 的立法形式与专制集权统治。
在推行法家“法治”思想与法制原则的过程 中,秦朝继续奉行重刑主义的法制政策,片 面强调严刑峻法的残暴统治,制定了一套极 其严酷的刑罚制度。正如汉代人桓宽《盐铁 论?刑德》所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 于凝脂。”这不仅彻底否定了德礼教化作为 一种辅助手段所具有的统治作用,而且也完 全背离了先秦法家宣扬重刑主义所标榜的 “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本来目的, 因而只能是走向“法治”的反面。
二、统一集权的立法活动
在先秦法家立法思想与法制原则的指导下, 秦朝陆续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建立起 一套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统一法律制 度。 《史记?李斯列传》称:“明法度,定律令, 皆以始皇起。”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即开始 着手进行统一法度的立法活动。首先,将原 来仅仅行用于秦国境内的秦律加以修订扩充, 推广颁行到全国范围,使其上升为在秦朝整 个辖区内都适用有效的国家基本法律。与此 同时,又先后颁布实施了统一文字、货币、 度量衡、驰道等一系列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