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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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权(包括:对收发货人转关运输申请的审核、减免税审批;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核)
2. 税费征收权(征、减、免、补、追)
①检查权(运输工具“内外直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外批准”、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外批准,但不
可查公民住处”、走私嫌疑人“外不可”)
②查验权(检查,验货“经行提取货样”)
3. 行政检察权③施加封志权(任何范围内,海关监管中的)
(保证职能履行的基本权利)④查阅、复制权(任何范围内,人员“证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资料”)
⑤查问权(任何范围内,查问违法违规嫌疑人)
⑥查询权(任何范围经批准,查询嫌疑人在金融机构内的“资金情况”)
⑦稽查权(一般货物、资料“放行日起3年内”;保税货物、资料“监管期限内及其后3年”)
①扣留权(违法违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其合同、发票等资料“区内外直扣”;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
物品“区内需批准,区外有证据证明并需批准”;走私嫌疑人“区内,有走私犯罪嫌疑,经批准可扣留24+24”)
②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提取货物变卖:对“进口3个月未报”、“声明放弃货物”,直接变卖。
先行变卖权:对“扣留中不宜长期保留的”经批准;
对“规定期限未申报及溢卸误卸的不宜长期保留的”直接先行变卖。)海关权利的内容 4. 行政强制权③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超过期限未纳税的经批准,可以“通知金融机构从存款内扣缴/变卖应税货物/扣留并变
卖等价货物或其他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重要保障)④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复议、起诉的,直接保证金抵缴或变卖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抵缴罚款。)
⑴滞报金、滞纳金征收(超期申报、逾期纳税)
⑵处罚担保(有违法嫌疑“无法或不变扣留的或不应没收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提供等值保证金。无保证金的,扣留等值其他财产。)
⑤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权⑶税收担保(暂准进出境、保税货物“经批准,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后,
暂免关税”)
⑷税收保全(规定纳税期限内应保不保,经批准可“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留相
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5. 行政处罚权(对未构成走私罪的各种违法违规的走私行为,处:警告;违法所得:没收;当事人:罚款;报关单位:撤销注册登记;报关员:取消其报
关资格,暂停其执业。)
①配备武器权(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在执行缉私任务时,对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非开枪不能自卫时使用。)
②连续追辑权(监管逃逸的,可连续追缉到区外,将其带回处理。海关追缉时需保持连续状态。)
6. 其他权力③行政裁定权(经营者申请,对归类、原产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许可证件的适用等海关事务的裁定。有最终裁定权,只裁定过程,
不裁定内容。)
④行政奖励权(对举报或协助海关查获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