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电离辐射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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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离辐射的防护
放射诊疗的有关规定:
患者接受的医疗照射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取决于临床医生的业务水平,而患者接受剂量的大小,防护的好坏由放射性工作人员来决定。因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一节 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电离辐射的防护
一、X射线的防护设施:
1.X射线机本身的固有安全防护
①遮光器:开闭灵活,开口到最大时,有用线束的照野不得超出荧光屏。(多层铅板、线锥)。
②集光筒
③滤过片:等效值〉2.5mmAl,吸收有用射线中软线成分,减少受检者的吸收剂量。
④荧光屏:铅玻璃有2mm铅当量。焦点、遮光器集光筒、荧光屏中心在一直线上。
⑤铅帘:〉0.5mm铅当量,与荧光屏及铅椅有重叠,荧光屏移动时始终衔接。
⑥防咳板
⑦诊视床:〈1mm铝当量,碳纤维材料。
2.个人防护用品:
①基本个人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帽、鞋、面罩、口罩、手套、眼镜等。
②附加个人防护用品:铅围裙、铅手套、铅眼镜、铅背心、铅脖套等。
3.诊断X射线机机房的防护:
1.X射线机房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的安全,一般可设在建筑物底层的一端。机房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新建X射线机房,100mA以下面积不小于24m2;200mA以上不少于36m2;固定式探伤机房不少于40m2;多管头X射线机房面积可酌情扩大;机房高度不低于3.5m。牙科用X射线机房应用单独机房。
2.摄影机房中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2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其它侧墙和天棚(多层建筑)应用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CT机房应有1.5~2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
3.机房内布局要合理,不得堆放与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受检者的候诊位置要选择适当,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机房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机房门外要有工作指示灯。
4.使用单位要因地制宜采用防护厚度为0.5mm铅当量的各种摄影防护设施。
5.使用单位应对每台X射线机配备适用的符合防护要求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如0.25mm铅当量的铅橡胶手套、铅橡胶围裙、铅坐椅等。供肠胃及其它特殊检查用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应有较大铅当量。
6.使用单位应注意配备可供受检者使用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和固定特殊受检者的设备。
二、X射线工作人员的防护
1.育龄妇女及孕妇的防护:对确认怀孕的妇女只能在乙种工作条件下继续
工作,也就是说,X射线工作人员中的孕妇(包括未满18周岁的实习人员),应在职业性照射剂量的3/10控制,不可在年剂量超过15mSv的场所工作。(妊娠8~15周、器官、智力)
2.心导管、介入检查:
①操作台周围采取措施,床侧铅围屏、活动式吊屏(阴影屏蔽)、出线口屏蔽罩、集光筒。
②监视器有好的清晰度、图像真实度、缩短曝光时间。
③在可能条件下,降低投照条件。
④调节遮光器,缩小照射野,减少散射,降低受照剂量。
⑤熟练操作,减少曝光时间。
⑥充分利用现有的防护用品。
3.整骨复位操作:防护服、铅手套。
三、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人员的防护操作要求:
国家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对医用诊断X 射线工作者有如下防护操作要求:
1.X射线工作者必须熟悉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配合有关临床医师做好X射线检查的临床诊断,掌握其适用范围、正确、合理地使用X射线诊断。
2.除了临床必需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以减少受检者和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3.透视前应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4.进行特殊检查时,注意控制照射条件,防止重复照射,对受检者和工作人员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摄影时,X射线工作者必须根据使用的不同电压,更换附加过滤板。
6.摄影时,X射线工作者必须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除受检者外,其它人员不得留在机房内。
7.摄影时,X射线工作者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范围内,并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⑧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机摄影时,X射线工作者必须离管头和受检者2m以上,并对周围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8.摄影时,应注意合理选择胶片,重视暗室操作技术,保证影像质量,避免重复照射。
9.进行检查时,对受检者的性腺部位要特别注意保护,孕妇一般不宜做X 射线检查,以减少对胎儿的照射。
10.当受检者需要携扶时,对携扶者也应采取防护措施。
11.在放射科临床教学中,对学员必须进行射线防护知识教育,并注意对他们的保护。对示教病例严禁随意增加曝光时间。
四、 X射线诊断受检者防护要求:
对患者接受的医疗照射不能象放射诊断工作者职业照射一样,制定一个统一的数量标准,即个人剂量限值,只能在正当化和最优化原则下,制定一些行为标准,使医疗照射符合病人的医疗利益。
1.在获得相同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临床医师和放射科医师应避免采用放射性诊断技术,合理使用X射线检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2.事X射线诊断的单位,必须建立和建全X射线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及病人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照射。
3.对婴、幼、儿童、青少年的体检,不应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常规检查项目。从业人员就业前或定期体检,X射线胸部检查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4.应尽量以X射线摄影代替透视进行诊断,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
5.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X射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对孕妇,特别是孕8~10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下腹部X射线检查。
6.放射科医师必须注意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7.候诊者和陪检者(病人必须被扶才能进行检查的外),不得在无屏蔽防护的情况下在X射线机房内停留。
五、X射线诊断受检者防护的技术措施
1.采用恰当的X射线质和量:质指X射线的穿透能力,通常以半值层或有效能量表示,它主要取决于X射线管的峰值电压和有效滤过。量:mAs。
2.采用高速增感屏X射线摄影:增感屏增感因数越高,可大幅度降低X射线照射剂量。